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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调研报告(集合6篇)

2023-12-28
财政调研报告

财政调研报告。

生活中很多重要的事情都需要去提前做好规划。为了避免在工作时走弯路,我们要着手开始写一份方案了。方案能够更好的帮助我们规划未来。你有了解过方案应该怎么写吗?以下为小编为你收集整理的财政调研报告(集合6篇),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财政调研报告(篇1)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紧紧围绕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促进部门依法理财这个中心,在财政行政执法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职能,健全财政监督机构,拓展监督范围,积极探索具有财政管理特色的财政监督思路,将财政支出监督放到监督工作的突出位置,针对支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大了对支农、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科技、国债资金等公共支出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事前、事中监控的方式方法,促进了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扩大了财政监督的综合成效,强化了财政行政执法力度。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改革和发展对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部门执法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财政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现结合近年来我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就如何强化财政行政执法,加强财政监督职能调研分析如下:

一、我市财政行政执法的特点

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的制度保障。近些年来,我市财政部门按照上级

作与财政业务工作相结合。将《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库管理条例》、《会计准则》等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

1、制定措施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我市财政部门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实施范围。梳理了行政执法依据32条,执法职权176项,全部分解落实到了执法具体部门和执法的每个岗位,并明确了各自的执法责任。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效率,防止了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同时在行政许可方面,专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业务规程》,简便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的审批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了接受社会监督,还将政务公开与行政执法考评相结合,实行了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结果的公开,并通过设立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举报箱、局长信箱以及发放调查问卷、聘请服务对象担任监督员等形式进行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2、注重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我市财政部门还把行政执法信息管理也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执法人员的档案、实行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示证上岗,岗位轮换到行政执法岗位的,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目前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全部持有行政执法证,无临时工、合同工执法现象。

根据国家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编制“三定”方案的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以外,我市财政部门只有财政局具有法定的执法主体资格,财政局直属单位、内设科室只是行政处罚的承办单位,在实施财政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统一以财政局的名义对财政违法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部门办理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行“办案、审查、决定”三分离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在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听证,要按时安排办案人员参加听证会的答辩质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严禁办案单位提前向当事人收取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或非法所得。严禁办案单位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参与财政执法活动。

在财政行政执法的整个体系中,财政监督工作是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决策的分散化、竞争的自发化已成为必然。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市场经济良性运转,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必须进一步强化财政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财政监督,深化财政改革,完善财政管理。只有从源头上抓好、抓实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才能做到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国家财力壮大。谢旭人部长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行政执法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更好更快地保障中央重大决策落实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论是在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落实和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小金库”专项治理等方面,还是在教育、医疗、社保等重点领域展开的监督检查方面,财政监督工作始终服务于大局,准确把握,积极筹划,全程参与,更加密切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更加凸显民生特色,更加强调财政监督工作在保障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的作用,为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保障重大决策落实的长效机制积累了经验。

二、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我市财政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学习宣传工作体系,为财政机关依法管理财政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不可否认,我们在财政执法活动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财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全日制教育的'水平普遍不高,接受财政法律法规以及与财政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更少。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财政执法人员重业务知识学习、轻法律知识学习的现象比较普遍,自觉钻研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的更为鲜见。作为财政执法人员,不全面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就不可能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也就不可能高质量的开展财政执法工作。

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执行等。由于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较多,故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反映出的问题也较复杂,执法冲突时有发生。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论在纵向间,还是在横向间都应当为实现财政管理的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在现实中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主要反映在部门间的执法协调问题,即“多头执法”问题。这在财政行政执法中也时有发生,如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检查,就存在重复检查的现象,给被检查单位也带来了负担。

财政监督管理有空白和盲点。就内部而言,一方面,财政部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传统的重收支、轻管理的积弊,财政监督管理贯穿于财政收入分配全过程,进而实现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和监督管理等项职能,仍然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另一方面,囿于工作职责,财政部门有关执法机构存在各自为阵、力量分散的情况。这就造成财政行政相对人既要接受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的财务检查,又要接受会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还要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多头检查使财政执法监督难以形成合力,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最大发挥。

财政调研报告(篇2)

财政支农政策生产篇

一、农作物良种补贴

农作物良种补贴是指国家对种植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的种植者实行的良种补贴。

水稻良种补贴,早稻10元/亩;中晚稻15元/亩;小麦、玉米、油菜良种补贴的补助标准10元/亩。

二、能繁母猪补贴改为养殖保险

能繁母猪保险60元/头,中央财政补助60%(36元),地方财政补助20%(12元),农户自出20%(12元),获赔1000元/头;生猪保险27元/头,中央财政补助60%(16.2元),地方财政补助20%(5.4元),农户自出20%(5.4元),获赔500元/头。

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经费

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经费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国家实施强制免疫的牲畜口蹄疫、高致病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和猪瘟等预防用疫苗经费。

补助方式:由省级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疫苗后以实物形式下发到市级。各市疫苗经费通过直接支付的形式拨付厂家,疫苗管理必须登记,要建立疫苗的入库、出库制度和实物台账疫苗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支农政策生活篇

一、粮食直补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利民工程,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

粮食直补的内容:即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分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补贴时间通常为每年的4月—5月,补贴发放严格执行“五到户”、“七不准”,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干部代领代发存款折,不准借发放存款折之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特别是不准抵扣水费、修路等集资款项,不准截留、挤兑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违规向享受补贴农民以外的个人或集体支付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现时间。

二、家电下乡

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有利于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也有利于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扩大内需并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是党和国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惠农政策。

(一)实施细则

①补贴范围: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等九类;

②补贴限价: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7000元,冰箱(含冰柜)4000元,手机2000元,洗衣机3500元,壁挂式空调3500元,落地式空调6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2500元,燃气热水器3500元,太阳能热水器5000元,电脑5000元,微波炉1500元,电磁炉1000元;

③补贴比例: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 2 的13%补贴资金;其中冰箱定额补贴标准为325元,彩电455元,手机130元,洗衣机260元,壁挂式空调325元,落地式空调520元,电脑455元,电磁炉78元,微波炉130元,太阳能热水器52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95元,燃气热水器520元。

④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⑤补贴方式:由销售商直接现金补贴。

(二)补贴手续

①、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②、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示卡。

三、摩托车下乡

1、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两辆。

2、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止

3、授权经销商

①经销商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②摩托车下乡标识。

③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臵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4、补贴额度: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5、补贴程序 ①标识查看; ②查询产品目录; ③查询授权经销商;

④身份证、户口本、销售发票、行驶证、储蓄卡上(可以是户主)的姓名、出厂合格证上的“型号”、出厂合格证上的“车辆识别代号”。

财政支农政策社会保障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1、参合对象:农村户口的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城镇户口的居民(含失地农民)不得参加新农合。

2、筹资标准:2011年我县筹资标准为230元/人,其中农民个人缴费30元/人,中央财政补助124元/人,省级财政补助50.4元/人,县级财政补助25.6/人。

3、门诊统筹补偿:①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60%。封顶线以个人为单位,一年累计封顶30元/人年。②补偿程序。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凭合作医疗证、户口薄或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站、定点药店)的门诊发票和门诊处方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合医办报账。普通门诊补偿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期不再补偿。

4、住院补偿: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市内一级医院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80%;市内二级医院及县级医院(含民康医院)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70%;市内三级医院、达州市市级及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55%;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50%。所有住院补偿封顶线7万元。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2011年新参保手续的办理

1、参保对象:凡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均可到户籍或常住地所在的社区、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校学生和在册幼儿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新参保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城镇居民户口薄(证)复印件1份;②城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生除外)1份;③1寸近期免冠彩照3张;④属于享受城市低保并在待遇领取期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和无工作优抚对象,还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2份。

(二)2010年已参保2011年又续保的手续办理 办理续保的城镇居民,须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户口薄到户籍或常住地所在社区、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办理续保手续,如参保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等待期

参保城镇居民应连续足额缴费,实行按一次性缴纳当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办法。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的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学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1日。2011年首次办理参保的人员(新生儿除外),待遇自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超过2011年首次办理参保或中断重新参保的人员,自办理首次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之日起,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四)医保费筹集标准

2011年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按每人3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2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助170元;属于“三无”人员、无工作优抚对象和已审核登记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补充医疗保险65元/人。个人缴费标准:普通人员245元/人,18岁以下非在校儿童80元/人(其中补充医疗保险50元/人),低保户:195元/人。

(五)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基础比例支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70%,一级医疗机构为65%,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5%,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省内(含重庆市)相应下调5%,省外相应下调10%。支付 6 比例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5%。

三、农村五保供养

①、五保供养的含义。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②、职责分工。

乡镇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③享受供养待遇的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四个必备条件,一种特殊情况)。

④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转入下一个程序;

村内公示:在本村范围内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

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 7 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局审批: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⑤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9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50元。

⑥资金发放。实行打卡直发。

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①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致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②补差标准。审核批准的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保障标准是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补差标准是政府财政的补助标准。目前是按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分为50元、40元、30元三档。

③审批程序。

户主申请:本人于季度首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基本状态,家庭收入,致贫原因,并附身份证、开户账号及其它相关材料。每年审批四次。

调查评议: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评议公示: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填写大竹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乡镇。

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召开政府办公会议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公示: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重大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评议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民政局审批。

民政局审批: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

审批公示: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的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公示期满后无重大异议的,发低保证。

④资金发放。按季度实行打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

6、农村医疗救助

①救助标准。农村五保先由新农合报账后,由民政部门全额解决可报账部分;农村低保由新农合报账后,由民政部门解决可报账部分剩余部分的20%;农村退伍军人(含参战、涉核、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新农合报账后,由民政部门解决可报账部分剩余部分的30%;七到十级残疾军人,因公牺 9 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由新农合报账后,由民政部门解决可报账部分剩余部分的40%;六级残疾军人由医保局报账后,民政可解决可报账部分剩余部分的60%,2月份复发民政部门解决可报账部分剩余部分的100%;精神病人由新农合报账后,民政部门可解决可报账部分剩余部分的40%。

②救助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向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并附新农合住院结账单据、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新农合报账补偿凭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审核,乡镇逐项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7、贫困热线救助

①救助对象。县内因大病,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居住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赌博、吸毒等造成贫困的不享受贫困热线救助,救助热线6216110.②救助标准。一类贫困2000元以下;二类1000元以下;三类500元以下。

8、老年优惠政策

①对象: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身份证、户口薄、一寸照片一张到民政局惠民大厅办理《老年优待证》。9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身份证、户口薄、粮食直补卡复印件到镇民政 10 办填表办理长寿补助金。

②标准:90岁老年人享受高龄补助100元/人/月。③办理程序:本人凭身份证、户口薄、直补卡、一寸照片或(90岁老人)5寸照片交镇民政办理,交县民政局审批。

9、孤残儿优惠政策 ①对象:孤残儿

②标准:农村低保30—50元/月,城镇低保110—260元/月,五保边缘户100元/月/人。

③办理程序:本人申请、村委会调查、一榜公示、乡镇审核、二榜公示、民政局审批。

10、重度残疾优惠政策

①对象:一级视力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

②标准:50元/月/人

③办理程序:享受对象凭身份证、户口薄、残疾证、粮食直补卡复印件到镇民政办理,再交县残联审批。

财政支农政策发展篇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免收杂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是指小学1—6年级,初中7—9年级学生。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学校不再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杂费。

2、免除教科书费: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一学年结束后,学校收回部分教科书,实行教科书无偿循环使用。

3、免收住宿费: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住宿学生不再缴纳学生住宿费。

4、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提高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统一标准,小学生每生每期250元,初中生每生每期375元,从2010年起,初中住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每生每期500元,小学住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每生每期375元。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①扶助对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街道);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男满60周岁,女满58周岁。

②奖励扶助标准:720元/人/年

③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2、本人及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本人及配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5、村组证明,6、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7、本人必须到场。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①扶助对象。四川省户籍人口独生子女死亡或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独生子女并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②奖励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1200元/人/年,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960元/人/年,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不重复计算,即享受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③办理程序。

1、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2、子女第二代《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3、材料不齐全的发放《补充材料告知书》。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①奖励对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明》),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收养子女的必须取得合法手续),户籍在本乡镇辖区的农村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②奖励标准。一般夫妻双方每年60元,农村特困户,夫妻双方每年120元,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4、贫困救助机制

①对象。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一级伤残等级证),且子女未满18周岁。

②标准。家庭年补助3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社会抚养费征收篇

一、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人口按计征基数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21000元,城镇人口按照计征基数的6.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45000元。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 13 基数的3倍计征。农村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元,城镇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如生育者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人口为35000元,城镇人口为68000元。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人口为3000元,城镇人口为6000元。

五、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规定的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人口为7000元,城镇人口为13700元。

六、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农村人口按计征基数的6倍即21000元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人口按计征基数的6.6倍即45000元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上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财政调研报告(篇3)

(1)收支情况。xx年我县完成财政总收入79428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方财政收入)39629万元。具体到征管部门,国税完成41562万元,地税完成27619万元,财政完成10247万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85.45%(详见附表一《**县近十年财政收入完成情况表》)。xx年用于平衡的总收入178950万元,主要构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9629万元,上年结余431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35990万元,财政部转贷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2900万元。财政总支出178453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支出176888万元,上解支出725万元,债务还本支出840万元。净结余497万元。(详见附表三《**县近十年财政支出完成情况表》。

(2)可用财力情况。xx年用于平衡的总收入为178950万元,其中完成财政总收入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39629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35990万元,我县财政对上级转移支付的依存度达到76%。主要是:专项转移支付60305万元、均衡性转移支付13784万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6791万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3441万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6086万元、调资转移支付4460万元。剔除专项转移支付60305万元,一般转移支付中有专门用途的49593万元,实际形成财力的上级补助收入26092万元。(详见附表2:**县近十年上级补助收入明细表)

(3)土地出让收入情况。自xx年开始,我县土地出让收入与以前年度相比有较大的增长,xx年、xx年、xx年、xx年分别实现土地出让收入20304万元、5432万元、9310万元、42490万元,剔除空转及政府性奖励支出,近四年实际构成财力的土地出让收入分别为13555万元、5432万元、2114万元、20439万元。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多、投入大,土地出让收入如同杯水车薪,远远难以满足项目建设需求。(详见附表6:**县近四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统计表)

财政调研报告(篇4)

永州市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

情况调查分析

永州市财政局

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三农”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永州市各级财政加大了“三农”投入,财政支农惠农资金总量大幅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业生产环境,增强了农业综合实力,促进了全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2007年全市各级财政共安排各项涉农惠农资金11.8亿元,占全市财政总支出的16.1%。为确保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到实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期,永州市财政局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全市12个县区场2007财政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调查了解了各县区在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为保证各项惠农政策和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全市各县区高度重视,都建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机制;财政部门积极建立完善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管理;监管部门经常开展检查督促,积极查处违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保障了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的有效落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各县区在落实政策和资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

主要有两种情况:

1、个人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个别基层部门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或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国家补助资金,非法谋取个人利益。如,宁远县某乡镇镇林业站职工刘志敏等人,以假名立项不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骗取土地造林75亩,非法冒领补贴资金,不给农户补助。此外,还有个别村干部虚报、瞒报、多报耕地面积等基础数据,有的村干部甚至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虚报数据,冒领国家补贴资金。

2、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一些具体承担惠农政策和项目实施的单位,在落实政策和实施项目过程中,私欲膨胀、目无法纪、胆大妄为,通过弄虚作假,造假项目、报假数字,非法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专项资金,谋取本部门单位利益。如,一些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在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中,通过夸大虚报注册学生人数、凭空编造学生名册等方式,骗取国家助学金。

(二)克扣财政补贴资金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基层部门单位非法提取相关费用。个别政策执行部门单位在分配落实资金过程中,以提取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有关费用为名,违反政策规定,非法克扣财政补贴资金,导致不能按政策要求足额向农民发放财政补贴资金。如,2007年江华县某乡镇镇按荒山造林1.5元/亩、退耕地造林6-9元/亩的标准,从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中非法提取服务费29001元。

2、个别乡村擅自抵扣有关费用。少数乡镇、村组干部在发放涉农补贴资金过程中,以交水费、扣缴一事一议集资款、抵扣历年欠款等为名,有的直接或变相从这些补贴资金中扣款,有的扣押农户的补贴存折,要求农户交款后再领折,导致发放到农户手中的补贴资金“缩水”。

(三)资金拨付和发放不及时,结余大

主要有四种情况:

1、项目实施进度慢,导致大量资金滞留财政。因各种因素影响,个别地方的支农惠农项目实施进度慢,不能及时完工验收,因而无法按进度报账,导致项目资金无法拨出,形成结余。如2007年宁远县、江华县因水利工程、扶贫工程、农村饮水工程、耕地开垦工程等项目实施进度慢,项目无法按进度报账,导致项目资金结余分别达1523万元、1366万元。

2、基础工作未落实,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发放。一些地方在发放支农惠农资金时,工作措施不力,没有及时完成基础数据的调查核实,导致补贴资金无法发放,形成结余。如东安县,2007年发放生态效益补偿、管护资金时,由于县林业部门没有核实计发面积和人数,导致196万元补贴资金无法发放,形成结余。

3、县区财政资金调度困难,导致资金无法拨付。部分县区因财政紧张,资金调度困难,导致一些专项资金无法及时拨付,形成账面结余。如双牌县,因县财政资金周转困难,截至2008年7月中旬,账面上有629万元救灾资金没有及时拨付出去。

4、部分惠农资金使用率较低,造成资金沉淀过多。这种现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表现比较突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各县区场为降低基金运行风险,设立的付线标准较高,而封顶线和补偿比例较低,造成农民看病可报销比例偏低,基金使用率较低,基金沉淀较多。据统计,2007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19149万元,支出12928万元,结余6221万元,占收入总额的32.5%;截至2007年底,全市新农合基金累计结存达到了7328万元。在农村医疗救助方面,知道这一政策的农民不多,因此申请救助资金的少,导致资金结余较大。据统计,2007年上级补助农村医疗救助资金1559万元,实际使用1305万元,结余达253万元,结余比例达16.2%。

(四)挤占挪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部门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些部门单位把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视为“唐僧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部门和单位将支农资金用作弥补行政经费或挪作他用。

2、项目资金使用上“张冠李戴”。一些基层部门单位在申报项目时,有的一个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有的是小工程报成大项目,有的甚至是造假项目、搞假配套申报。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核查机制,上级部门在无法核实项目虚实的情况下,就根据申报的项目安排了专项资金,有的甚至凭借关系分配资金,这样就会出现同一个项目有几种资金来源,甚至出现有资金无项目落实的现象,基层部门单位为了使用资金,采取“张冠李戴”。

(五)个别项目工程实施质量不高,进度较慢

如退耕还林工程,由于林业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有的基层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在检查验收过程中,责任不到位,徇私情,搞虚假验收,走形式,再加之一些造林承包户只管领钱,不管抚育,造林后根本无人管护,导致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质量差,林木成活率低。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市退耕还林保存率高的只有60%左右,一般的在40%左右,差的只有20%左右。此外,一些项目资金经过的环节多,在途时间长,运行缓慢,资金到位率低,也导致一些项目不能及时完成。

上述问题的产生,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主观方面来讲,一些涉农部门对国家政策重要性认识不够,政策精神吃不透,实际情况不了解,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案不完善,工作措施不到位,落实政策浮于形式、应付了事,好事办不好,甚至把好事办糟。还有极少数单位和个人,目无法纪,胆大妄为,以谋本单位和个人利益为己任,直接与民争利,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从客观方面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政策设计不严谨不科学,实际操作难度大

1、政策政出多门,资金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由于各级政府“三农”权责不清,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管理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事务涉及近20个部门,各部门从自身管理职能出发,出台了一些支农惠农政策,并负责分配数量不等的支农惠农资金,几乎涵盖了整个农业的方方面面。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机构之间在分配财政支农惠农资金上,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出现职能交叉、条款分割、甚至各自为政等状况,对项目资金多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直接戴帽到基层具体项目的管理方式,使得有限的资金被肢解分散到各部门遍地撒播,无法统筹安排使用,降低了支农惠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容易出现资金重复安排、多次投入的现象,浪费财政资金。而且为基层单位搞多头申报、报假项目套取国家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甚至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2、财政补贴种类多,标准较低,激励效应不明显。如现在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就分为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和水稻保险保费补贴等五种,而且每项补贴又按不同的品种分别设有不同的补贴标准。由于补贴标准低,因此尽管补贴项目很多,但农民实际综合收益不多。据统计,2007年全市各项粮食生产补贴按最高标准计算,合计只有70.5元/亩;2008年各项补贴合计起来也只有127.3元/亩,比上年增加了56.8元。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的涨价,农业生产成本增加,据调查测算,2008年全市亩平粮食生产综合成本比2007年增加了140元左右,生产成本增长远远高于惠农补贴资金的增长,直接抵消了惠农补贴资金的激励效应。因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依然不高,抛荒、双改单等现象屡禁不止。

3、制度环节设计多,政策和资金落实工作成本高。一方面在财政支农惠农资金项目申请上,需要层层上报、层层立项、层层论证,项目资金分配要层层审批、层层下达,不仅要通过各级财政部门,而且要通过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整个过程漫长、环节众多,不但延长了项目资金的运行时间,增加了资金运行和监管的成本,而且为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在惠农补贴资金发放上,每项补贴资金要在政策宣传、上报数据、安排资金、发放资金、监督检查等方面经过数十道环节,尤其在上报数据这个基础环节,有的补贴资金还要分季按品种反复申报、核查,及时发放到位,这需要乡村干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增加了基层财政的工作成本。同时,农民为了从金融网点取回几十元补贴,往往需往返数数次,要付出大量的工时成本和消费成本,有的农民取回的补贴甚至还不够其付出的成本。

4、补贴资金发放方式不科学,受益对象不公平。目前,国家安排给农民的补贴资金,基本上是依据税费改革时确定的计税面积计发。由于受外出打工、技术资金等各种因素影响,农户的实际耕种面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加之乡、村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多报、虚报实际耕种面积,难以及时准确核定。为此,各县区场通常采取按农户计税面积核算补贴,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的做法。致使本应“谁种谁得”的补贴资金变成了普惠式的“农田补贴”,农户只要承包了耕地,不管你是自己耕种,还是转包给他人耕种或者抛荒,也不管是种粮食还是种经济作物,都会获得补贴。尤其是一些农户抛荒或转包耕地后,不种粮仍能享受补贴,这不但损害了补贴政策的公正性,影响了实际种粮户的生产积极性。同时,由于不能准确核定耕地实际播种面积,为个别部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补贴资金提供了机会。

(二)支农惠农资金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

1、监管主体不明,监督责任不清。目前,支农惠农资金分配权遍及政府多个相关部门,由于各部门对政策的具体理解、执行和资金使用要求各不相同,政策之间又缺乏有机的协调,造成资金管理权责不清。表面上看,一项资金有多个部门在管,实际上,没有一个部门真正在管,这就产生了资金监督“真空”,为个别单位和个别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有利条件。

2、监管范围广,部门监督有心无力。由于制度设计和管理机制的原因,国家出台的众多支农惠农政策,最后落实到乡镇、村组只有靠乡镇财政所。由于这些政策的标准和要求都不一样,根据政策安排的资金来源渠道多而且分散,需要监管的环节太多,范围太广,而财政所由于受管理能力、政策水平、人员力量等因素的影响,在调查、核实、发放资金等环节上已经是疲于奔命,对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管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许多项目资金和补贴资金一旦拨付完毕,资金的具体使用和发放情况再也无人问津。

3、监管刚性不够,处罚力度太轻。尽管上级部门在安排支农惠农资金时,都规定了原则性的工作纪律,但基本上都没有明确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方式和尺度,先天刚性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管部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时,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等各方面因素干扰,无法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到位,有的甚至连违规违纪资金都无法全额收缴,违纪获得收益与处罚付出成本不对称,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违纪行为的产生。

4、信访举报渠道不畅,社会监督乏力。据调查了解,各级政府和部门基本上没有设立统一的、有效的举报方式和渠道,不但广大农民无法、也不知道向哪个部门举报支农惠农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就是连政府各部门也不知道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查处。即使有的部门设立了举报电话,也基本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对举报自身的问题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有的甚至不了了之,社会监督约束显得苍白无力。

(三)政策宣传不到位,信息不公开,透明度不高

1、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几十项支农惠农政策,这些政策的要求、标准、享受对象等各不相同,政策性很强。县区政府和涉农部门在宣传政策时,一般采取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传播手段进行宣传。事实上广大农民有很多是无法正常收看电视、收听广播,更常年不见报纸的踪影,因此很难在第一时间、第一渠道了解政策信息。乡镇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宣传政策,但由于受人力、物力等条件的制约,一般只宣传到村组党员干部这一范围,无法做到逐家逐户上门宣传,于是,村组党员干部的宣讲成为广大农民了解政策的唯一途径。由于大部分村组党员干部政策理解水平有限,不能向农户讲清、讲透政策的实质;甚至还有的村组党员干部在宣传政策时,只是对家族、亲戚朋友个别讲。因此,广大农民对国家政策只有一个模糊的认识,至于政策补贴的项目是什么,补贴标准是多少,就一问三不知。

2、资金分配和发放信息不公开。目前,绝大多数涉农项目的规划和立项基本上是由各级政府确定的,农民没有参与进去,不知道项目的具体情况,因此更无法了解资金的分配、到位及使用情况。在发放补贴资金上,尽管各级政府要求村组公开资金发放的有关情况,但没有对公开方式、公开时间、公开地点、公开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各村组在张榜公示时五花八门,有的只公开补贴总额,明细数不公开;有的用粉笔在村务栏书写公开,一刮风下雨就看不清;有的将公示榜张贴在村干部家里,看到公示的群众不多;有的为应付检查临时张榜公开,检查组一走就撤销,因此,群众不能全面了解补贴资金发放的有关信息,更无法进行监督。

二、加强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国家制定支农惠农政策,实施财政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惠及全国广大农民,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推进社会和谐。为更好地落实国家政策,管好支农惠农资金,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和资金的效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就加强支农惠农资金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支农惠农政策,增强政策的激励效应

1、合理界定政策支持范围,增强针对性。要按照公共性、公平性、有效性、约束性的要求,重新界定各个层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范围,从效率的角度进一步明确政府的支农职责和政策支持范围,增强政策支持对象的针对性,对一些能用市场手段解决的“三农”问题,交由市场去解决,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支持;对应由政府解决的“三农”问题,政府应通过制定完善政策,集中精力和财力去抓好,推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同时,要加快推进支农惠农政策法制化进程,实现政策从文件向法律法规转变,确保政策稳定,给农民以“定心丸”。

2、大力整合支农资金,提高使用效益。要进一步明确各涉农部门的职能,尽量减少职能的交叉,努力改变财政支农资金来源渠道多、投放不合理的状况。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各种渠道投入、各涉农部门分散管理的支农资金进行整合,使原来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使用,形成规模效应。整合资金统一归口财政部门管理,建立统一的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反映支农资金的运行全貌,防止资金过于分散和体外循环。在支出上,以重大项目建设为平台,以集中投放为手段,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和最终用款单位,减少资金运行的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提高财政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要充分考虑农业生产资料和人力成本上涨、农产品价格变化、粮食生产平均利润水平等因素,积极建立财政补贴与农产品价格、农资价格的联动机制,尽量提高补贴标准,确保农民补贴收入增长速度不低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速度,努力缩小种粮农民与其他产业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同时,要根据农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不断拓展财政补贴的覆盖范围,对粮食生产大户、生产其他粮食作物的农户等也给予一定补贴,调动农民规模生产经营和调整粮食生产结构的积极性。

4、简化财政补贴种类,改进补贴方式。目前,国家实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综合补贴等多项补贴,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粮食生产。但由于补贴种类繁多、补贴资金分散、补贴品种过细,不但增加了政策落实成本,而且补贴的激励效应不明显。建议国家将上述补贴归并为粮食生产补贴一项,同时改变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将财政补贴资金与粮食产出和销售挂钩,多产粮多售粮多得,少产粮少售粮少得,不产粮不售粮不得。这样既保证了实际种粮农民获得收益,而且可以减少每年分季按品种申报、核查等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二)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堵塞管理漏洞

1、完善支农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一是建立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制度。每年对涉农部门急需解决的项目,按轻重缓急分门别类排列,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申报和审批项目从项目库提取,并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减少项目安排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二是建立财政支农惠农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制财政支农惠农资金预算,在安排支出上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财政支持的项目上,落实到农民手中,杜绝挤占、挪用、截留、滞拨支农惠农资金现象。三是完善资金分配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采用公式法、因素法等科学分配方法合理分配支农资金,并充分利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以物代资、奖补结合等有效激励引导手段,完善资金分配方式,减少资金分配的人为因素影响。四是健全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制度。按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科学设定支农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程序,确保绩效考核准确全面。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资金的依据,推动项目单位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支农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一是落实支农资金监督责任。要根据支农惠农政策要求,明确各涉农部门的职能性监督责任和综合监督部门的管理性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涉农部门日常监督,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定期检查的监督制度,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加强支农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对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安排资金前,财政对项目的概算、预算进行审查;在使用资金时,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金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项目完工后,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查,确保资金用在实处。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对支农惠农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的使用发放到最终的结果整个运行过程进行全方位、无缝隙的跟踪监督检查;大力加强基层财政所“第一道闸门”的监管职能,把好基础数据申报、核查关;建立投诉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认真受理广大群众的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大力查处违规获取或使用财政支农惠农资金的行为,对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抵扣农民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收缴或清退违规违纪获取的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通过电视、报纸、发布公告和通报等方式,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规范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1、加大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各县区政府在宣传政策时,除了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体进行宣讲外,还要采取流动宣传车巡讲、发放宣传单等一些便于农民群众接受信息的方式进行宣传,做到进村入组,不留宣传死角。要充分利用发放农民负担卡这一有效方式,将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条款印制在农民负担卡上,由乡、村干部逐家逐户上门发放到农民手中,并简要介绍负担卡的作用,确保农民群众及时了解政策的主要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编辑成宣传手册,随同负担卡一并发放到农民手中,让广大农民全面了解各项政策规定。

2、提高支农惠农资金分配透明度。按照建设“透明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积极推进县区国库集中支付,减少资金中间拨付环节,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制,规范项目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在分配支农惠农资金时,要按照“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特例”的原则,采取有效形式公开项目申报、批复、资金安排等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利益主体的相互监督,减少和杜绝凭经验、凭关系分配资金的行为,力求客观公正。

3、完善支农惠农资金发放公示制度。加大村务公开力度,在村组农民群众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永久性公示栏,长时间张榜公布财政支农惠农资金补贴范围、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农户姓名及实际享受补贴金额等情况,使广大农民群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通过农民群众按照政策自己算账、互相比较来监督支农惠农资金发放情况,杜绝补贴资金发放的“暗箱操作”和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现象。

4、建立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通报制度。借助报纸、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及公告等形式,将支农惠农资金监督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处理处罚决定、整改意见等监督检查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布;强化处理结果和整改结果的反馈,确保监督检查成效落到实处。建立通报制度,对支农资金监管措施到位,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推广其好经验、好做法,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出现问题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落实。

(四)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增强政策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

1、加强基层干部政策和法制教育。基层干部直接面对广大农民群众,干部对政策法律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直接影响到为民服务水平和执法水平。因此,要切实加强基层干部的政策和法律学习培训,要组织干部原原本本地学习各项政策和法律条款,做到政策法律规定熟记在心,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制观念。要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加大工作督查力度,严治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大力查处干部执法犯法、侵犯农民利益的案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2、有效保障部门单位的工作经费。要充分考虑各涉农部门和基层单位落实支农惠农政策时的行政支出成本,在编制部门预算或分配支农惠农资金时,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保障部门单位在落实政策时的必要成本支出,从源头减少部门单位向支农惠农资金“伸手”弄“经费”,确保支农惠农资金专款专用。

3、建立工作落实奖惩机制。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要求高,政策的最后执行要靠基层部门单位和广大干部,他们的责任心和积极性直接影响到政策执行的效果。因此,要建立奖惩机制,对落实政策好、任务完成及时、资金管理规范、工作质量高、考核合格的部门单位和干部进行适当奖励。反之,进行处罚,充分调动部门单位和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财政调研报告(篇5)

为进一步推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理财为民,服务群众的意识,提高财政服务经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水平,阳高县财政局着眼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活动。根据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安排,我们对我县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政府及其财政、国土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从xx年1月1日起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入国库,实行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逐年提高,成为非税收入来源的一个主要渠道,为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积累了资金,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xx年出让土地73宗,出让面积141466.17平方米,出让总价款1568.97万元。xx年土地出让金收入1717.21万元,土地出让金支出3347.74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县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情况来看,总体上比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土地出让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尚存较大缺陷。据国办发[XX]100号文件规定:“从XX年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县是从xx年1月1日起方开始对土地出让金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另外,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急需提高,xx年及以前,我县尚没有编制完整的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有待加强。调查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企业往往以各种理由拖缴土地出让金,据XX年年市县打击偷逃税费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调查,XX年以来累计拖欠土地出让金2759万元,严重了影响我县土地出让金的正常征收。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在我县仍有发生,据审计检查反映,XX年年我县以投资不分红的形式拨付用地单位637.2万元,占全年土地出让金收入1694万元37%。这种现象容易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也不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

(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尚不完善。目前我县对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的土地,不是进行前期开发后再出让,而是随用随征,随征随出让,缺乏整体规划,不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四)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程度过大。在我县,地方财政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土地出让金。xx年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到全部政府非税收入的22%。以土地收入为支撑的财政体制,已经给我县造成土地资源匮乏的窘况,若再发展下去,将使我县面临无地可用的境地,严重影响我县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议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全面实行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管理。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办发[XX]100号文件规定,将土地出让金纳入基金预算,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金预算编制工作,在国土部门报送年度土地供应和储备计划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及早编制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并逐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部门之间联动,加大对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征收和催缴力度,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要严格控制土地出让“让利”行为,杜绝擅自减免、缓交土地出让收入现象,避免以先征后返、土地换项目、补贴等各种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要规范使用土地出让金,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城市建设、支农等专项支出,并做到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坚决防止和纠正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三)逐步化解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问题。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逐年降低土地出让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促进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要高度重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立完善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执行机制,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合理调节土地供应总量,确保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要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给未来发展建设预留一定的资金。

财政调研报告(篇6)

随着财政国库收付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向县、乡两级的延伸,财政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全程监督的转变,单位收支逐步透明化,一些不合理支出渠道没有了,但个别单位收入不上缴财政或私设“小金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收入

1、票据供应渠道不统一。有的单位收入使用的票据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供应的;有的单位是一部分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供应,另一部分由财政部门供应;财政部门审核单位收入时,只能审核财政票据无法从源头上控制单位的收入情况。

2、财政票据与自制票据混合使用有的单位为了逃避财政监督,单位收入时,按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使用财政票据;超标准收费的部分,使用自制票据。这样极易造成单位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用以方便日常支出。

3、收入不开票现象个别存在。大部分执法执纪部门所依据的政策、法规都有伸缩性,其面对的行政相对人又是些违法乱纪的弱势群体,所以个别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有的时候把公务活动当成有偿服务,把权利商品化,从中谋取私利,导致被罚者不索取或不敢索取票据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支出

1、实行集中支付后,支付中心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同步核算,财政监督关口前移,实质就是财政在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前,进行事前监督,但支付中心实际上只能对票据的合理性、合法性,发票日期、经办人、审批人签字等项目上进行审核,虽然可以逐步规范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但对单位票据的真实性却不能保证。

2、县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部分适用的是定额税,税务部门也往往根据单位税额完成情况发放税务票据。只要完成了定额税,税务部门就供应票据,对单位的税票控制不严,从而造成单位不合理支出能够变通为合理支出的较多,也较容易,使支付中心对单位支出的真实性很难,也不可能负责。

3、县、乡两级许多实际支出由于是在农村发生或与小商贩、个体户打交道,往往没有正式票据,单位发生支出只好用白条。如果支付中心拒付这些白条,单位也只能对票据进行变通,但这往往又影响了单位支出的真实性。

三、对策及建议

1、统一票据供应渠道。为了从源头控制收入,应对票据供应渠道进行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供应票据的,应在财政部门备案以便财政部门能从源头控制单位的收入,使单位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2、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稽查力度。财政部门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日常与专项相结合,事后与事前、事中相结合的方法对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纪情况加大处罚力度,使单位不敢触摸“账外账”或“小金库”这根高压线。

3、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集中支付后,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将处于一种更开放、更透明的环境,这就要求从预算收入水平出发,细化、量化预算编制,全面推行部门预算、综合预算、零基预算,减少临时预算,科学反映各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使预算编制工作进一步合法化、合理化、科学化、准确化,为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创造条件。

4、与政府采购改革紧密衔接,相互促进,把政府采购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预算单位直接控制的支出项目和资金,将逐步被财政集中支付机构控制的支出项目和资金所替代,预算单位日常支出动用的现金将大大减少,支付中心的工作重点也将从现在的为预算单位办理资金结算转移到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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