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零思考方案网网站!

借款合同收藏九篇

2024-05-30
借款合同

随着法律意识逐渐成为共识,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签订合同可以约束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内容,保证双方诚信交易,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要关注什么方面呢?这些文件和信息供你参考和使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 篇1

2020简版借款合同

导语:借款合同的格式是什么样的,你清楚吗?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0简版借款合同,欢迎阅读参考!

2020简版借款合同(一)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2020简版借款合同(二)

贷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 保 方: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____ 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___ %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第三条 借款期限定为____ 年____ 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__ ‰ ,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 %.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 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__ 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第七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 年____ 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 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0简版借款合同(三)

订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用于______.预计用款为一九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年_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一九____年____月起至一九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一九____年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2

信托借款合同范本

          下面的信托借款合同范本只推荐参考,不代表任何本站观点;

 

 借款单位_____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万元,用于___项目,其中土建部分____万元,设备____万元。

第二条 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____年__月__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___,产量___,利润____,税金___.第三条 借款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厘____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 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 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 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______(公章)担保单位: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签章)负责人:_____(签章)

立约日期:____年__月

上面合同制推荐参考, 您还可以继续阅读下面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 

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 篇3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有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其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得到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以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

(1)贷款证复印件

(2)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

(3)借款人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4)担保合同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5)借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

(7)_________.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4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西大街17号。

负责人史长河,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福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客户经理,住该单位。

被告北京佛山旅游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连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舒婕,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

法定代表人陈连足,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舒婕,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以下简称金海湖支行)与被告北京佛山旅游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佛山中心)、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经济合作社(黑豆峪经合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鲍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海湖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于福成,被告佛山中心及黑豆峪村经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子英、董舒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金海湖支行诉称:2007年4月27日,佛山中心从我行借款1980万元,期限自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4月27日,借款利率为6.9225‰,前述借款由黑豆峪经合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上述借款已届清偿期限,但佛山中心未归还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黑豆峪经合社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佛山中心归还借款本金1980万元,及自2007年4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黑豆峪经合社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佛山中心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于2007年4月27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而是答辩人多年累计多次的借新还旧转化而来,被答辩人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自1998年起就在被答辩人处多次贷款,根据答辩人的账目可以看出,答辩人实际向被答辩人所借款项并不是本金1980万元。1998年答辩人为了维修购料陆续向被答辩人借款总计619.05万元,到1999年偿还后,由于缺乏资金再次需要贷款时,被答辩人提出要先替同一大队其他无力偿还贷款的企业还款后才能获得贷款的要求,答辩人为了生存经营,仅1999年就替其他企业偿还了711.9万元的本金及利息,“欠债还钱”本无可厚非,但是被答辩人却要求答辩人代其他企业偿还债务,这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因此,答辩人不愿就此部分进行偿还。答辩人愿意在自己所欠借款范围内,积极履行借款合同中的义务,但现在正值金融危机,答辩人经营确实非常困难,尚有数百名员工需要生活,因此,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黑豆峪经合社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于2007年4月27日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其“主合同”是佛山中心与被答辩人所签的借款合同,但该借款合同与事实不符,答辩人经过认真核实,1980万元并不都是由佛山中心实际使用,其中的721.172759万元是村办企业包括玛钢二厂、东方印刷材料厂、黑马鞋业公司、珐琅厂等其他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使用的,由于这些企业均没有偿还能力,故在佛山中心急需资金寻求贷款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要求把其他企业的债务算作佛山中心所借,只有佛山中心同意代为偿还,佛山中心才能获得贷款。因此,该合同违背事实、显失公平。也正是由于这些糊涂帐,造成了企业负担过重,经营困难,因此恳请法庭考虑“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来确定到底由谁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6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后名称变更为金海湖支行)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04)年(借)字(24)号,借款用途为维修购料,借款金额为938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7月16日至2005年7月16日,借款利率为6.18‰,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938万贷款。

2004年11月18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04)年(借)字(011143)号,借款用途为维修购料,借款金额为385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11月18日至2005年11月18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385万贷款。

2005年1月28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05)年(借)字(020401)号,借款用途为维修扩建,借款金额为2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月28日至2006年1月28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280万贷款。

2005年4月15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05)年(借)字(0204002)号,借款用途为维修改造扩建购料,借款金额为378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4月15日至2006年4月15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378万贷款。

2005年7月15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05)年(借)字(020410)号,借款用途为维修购料,借款金额为938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7月15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938万贷款。在庭审过程中,金海湖支行称,2005年7月15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的编号为(2005)年(借)字(020410)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实际用途是借新还旧,用于归还编号为(2004)年(借)字(24)号项下的借款本金。

2005年11月18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05)年(借)字(020413)号,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665万,用于归还上述(2005)年(借)字(020401)号和(2005)年(借)字(01114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2005年11月18日至2006年11月18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上述贷款。

2006年4月27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06)年(借)字(020414)号,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1316万,用于归还上述(2005)年(借)字(020410)号和(2005)年(借)字(0204002)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2006年4月27日至2007年4月27日,借款利率为6.51‰,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上述贷款。

2006年11月16日,金海湖支行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06)年(借)字(020148)号,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665万,用于归还上述(2005)年(借)字(02041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2006年11月16日至2007年11月16日。借款利率为7.395‰,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金海湖支行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上述贷款。

2007年4月27日,金海湖支行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佛山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07)年(借)字(024018)号,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1980万,用于归还上述(2006)年(借)字(020148)号和(2006)年(借)字(02041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4月27日,借款利率为6.9225‰,借款本金的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借款利息的计收方式为按季计收,借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本合同项下逾期未归还借款按6.9225‰的130%计收罚息。同日,黑豆峪经合社为担保上述借款的履行,与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金海湖支行如约向佛山中心发放了上述贷款。

现金海湖支行与佛山中心签订的(2007)年(借)字(024018)号借款合同已到清偿期限,但佛山中心未归还该合同所涉借款本金及利息,黑豆峪经合社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金海湖支行对二被告所述的关于所部分借款系偿还了黑豆峪村委会及村办企业的债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佛山中心的上述行为是该中心自行支配行为,归还欠款的.责任仍应由佛山中心负担。

在庭审过程中,佛山中心与黑豆峪经合社对金海湖支行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双方于2004年7月16日所签编号为(2004)年(借)字(24)号的借款合同所涉本金938万中的721.172759万元系归还了黑豆峪村委会及7家村办企业对金海湖支行的欠款,现黑豆峪村委会及7家村办企业对金海湖支行已无债务,佛山中心实际借款数额为216.827241万元。但佛山中心对编号为(2004)年(借)字(24)号借款合同所涉本金938万元已打入其帐户未提出异议。佛山中心亦表示,其与金海湖支行所签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为1970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对金海湖支行所持的给付利息的主张,佛山中心表示同意按照实际借款数额1248.827241万元给付相应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金海湖支行提交的借款合同九份、保证合同九份、借款借据九份、2004年佛山中心账号对帐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海湖支行与佛山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金海湖支行与黑豆峪经合社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金海湖支行依照合同约定向佛山中心发放了借款,因此金海湖支行有权在借款到期后要求佛山中心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合同已届清偿期限,佛山中心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黑豆峪经合社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中心虽表示其与金海湖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本金为1970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在庭审过程中,佛山中心与黑豆峪经合社抗辩称,所借本金中部分系用于归还黑豆峪村委会及本村村办企业的贷款,因金海湖支行已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向佛山中心发放了贷款,佛山中心对所借款项进行支配,该支配行为系佛山中心的自主行为,相应得法律后果应由佛山中心自行承担,故佛山中心与黑豆峪经合社以佛山中心所借本金中部分款项系用于归还黑豆峪村委会及本村村办企业的贷款为由对抗金海湖支行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亦不予采纳。故此,金海湖支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佛山旅游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借款本金一千九百八十万元及自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07年借字第024018号)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经济合作社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黑豆峪村经济合作社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佛山旅游管理服务中心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七万六千三百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佛山旅游管理服务中心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鲍 x

二Оxx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xx

借款合同 篇5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最后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____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上述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该日在内)到上述金额支付日(不包括该日在内),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1)利差,(2)1%,以及(3)下述的最高额:(a)代理行在____ 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当日报价(以年率表示);(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利息期内);(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的利息期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

4.3 替代利率:如果代理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后,在任何时候确定(1)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2)该利息期内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________银行同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代理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发出,则每家银行应尽快将利率通知借款人,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提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1%(以年率表示)确定。银行贷款利息应在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的请求,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付的新票据。

借款合同 篇6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及(或)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已设立;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乙方对甲方情况和评估测算的依据没有发生异常变化;

5.甲方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1) ;

(2) ;

(3) 。

二、用款

用款计划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一)用款计划如下:

序号

用款计划

金额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

(二)用款计划如下:

序号

用款计划

金额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按实际需求,随时申请用款;

(四) 。

采用第(一)种用款计划的,若甲方未遵守用款计划的约定延迟用款,则甲方应对应用而未用借款,自借款计划约定用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用款。违约金计算公式为:可用而未用的借款金额×延迟用款天数× ‰。

采用第(二)、(三)种用款计划的,自可申请用款之日起,甲方应对可用而未用借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用款。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可用而未用的借款金额×可用而未用的天数× ‰。

三、贷款资金的支付

(一)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及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由乙方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受托支付的,甲方所提供的提款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要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乙方审核同意后发放相应金额的贷款资金至甲方账户,并根据甲方的支付委托在当天划转至甲方交易对象账户。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后,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自主支付的,甲方要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乙方提供用款记录及相关支付凭证等资料。

(二)贷款人受托支付标准

除下述情形外,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都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甲方交易对象支付:

1.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甲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停止支付或变更支付方式

如甲方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甲方未按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等,乙方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或变更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四)禁止支付

甲乙双方不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或事项支付资金,不能将资金支付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

借款合同 篇7

第五条 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

四、借款利率;

五、借款期限;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七条 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

借款方不完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借款条件,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同意,并报经贷款方上级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八条 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需要保证人的,或者经当事人一方提出或双方协商需要保证人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

第九条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合同 篇8

民间借款合同范文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扩大,为了规范和完善民间借贷,减少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民间借款合同范文一

甲方(借款人) _ 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贰拾肆万元整 .

二、本借款合同收取利息及还款的方式为:

1.自借款之日起至2012年4月20号期间,不收取利息;

2.自2012年4月20号起,开始分期还款,具体还款方式为:每月20号之前向乙方偿还本金壹万元及当期应当归还的一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所产生的利息。

3.本借款合同自2012年4月20号起分24期完成,即至2012年4月20号之前清偿完毕。

三、保证条款:

1.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所有的',拥有自主产权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编号为) ,具体地址为: 抵押给乙方用于保证清偿本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

2.甲方如有发生超期还款或者该期还款数额不足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均有权选择就该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用以清偿余下所有债权。

3.甲方应当在2012年5月1号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如遇其他情形致使该房产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需向乙方提供其他动产或不动产自房产管理部门明确告知该房产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日起3日内就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

四、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未能如约清偿当期应当偿还的本金及利息的,每日按当期未能清偿的本金余额的1%向乙方支付延迟金。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视为违约,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偿还所有债务。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月 日

民间借款合同范文二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也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合同 篇9

关于标准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标准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