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零思考方案网网站!

征地通知14篇

2024-06-12
征地通知

这篇“征地通知”是编辑的心血之作希望它能够被您欣赏。在大众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会主动关心最新的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是政府单位常常使用的发布最新消息的手段。让我们一起深入探索阅读的本质和价值发现更多的可能性和机会!

征地通知(篇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公安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发〔20XX〕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拟订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和文号。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

(四)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数,具体为:被征地人数=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含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其中,年龄计算以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时间界限;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由相关规划土地管理所提供;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数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提供。

(五)办理就业和保障手续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办理单位”)。

(六)落实就业和保障以及户籍信息变更登记的具体办法。

 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一)就业和保障方案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二)就业和保障方案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公告。

(三)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四)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就业和保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就业和保障方案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再次公告。

 三、被征地人员的产生

(一)就业和保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被征地单位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的方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中,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继续适用往年已经形成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的,也应在被征地单位内重新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被征地单位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名单。被征地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需经相关公安派出所确认。

 四、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核定和办理

(一)办理单位应向区级经办机构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

2.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3.区人民政府批准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文件。

4.被征地人员名单。

5.被征地人员签署知晓就业和保障方案的确认书。土地部分被征收的村组,签署确认书的被征地人员比例须达到90%以上;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村组,签署确认书的被征地人员比例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剩余不愿签署确认书的被征地人员应由办理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向其告知就业和保障方案。

6.其他相关材料。

区级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保中心备案。

(二)市社保中心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分类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日期为准。

市社保中心根据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分别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同时提供给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办理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1.在市社保中心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后3个月内到市社保中心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贴费,办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2.到相关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提供《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3.到相关公安派出所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供代为收取的被征地人员《居民户口簿》、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确认书或告知书、《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37号)、《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XX〕4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XX年3月17日

征地通知(篇2)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

2、项目用地位置:南白象街道南湖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5月9日以浙土字A[20xx]-0036号批准。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1.0774公顷, 其中:征收南湖村集体土地1.0774公顷(计16.161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0.5334公顷(计8.001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544公顷(计8.16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征地补偿费用为:120.2378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贰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其中:

1) 土地补偿费:38.7864万元。

2) 安置补助费:77.5728万元。

3)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3.8786万元。

4)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另行补偿。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489.60平方米。

3、其他安置方式:/。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的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瓯海区府2号楼304室),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通过征求意见并获得温州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将由本机关负责实施。对于公告中涉及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在公告发布后60天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协调。如果协调未能成功,申请人还可以按照规定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在协调和裁决的期间,本项目的征地方案不受影响,仍然会继续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告公示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0980 监督电话:0577-883673

xx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20xx年6月13日

征地通知(篇3)

xx区绕城高速是南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长.82公里,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南平市xx区管委会关于送达给xx区人民政府拟征迁工作任务的函》(南武新区函﹝20xx﹞40号)文件,将工程用地区域的征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用途:绕城高速公路建设

二、 征地范围及四至:

将口镇:

童游街道:xx村、xx区

莒口镇:xx村、xx区、良种繁育场、卫校、区农科所

潭城街道:

具体征地范围见《绕城高速公路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根据xx市xx区政府有关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等。具体的补偿标准与程序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予以执行。

四、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实施单位:xx区翠湖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xx区望京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xx区春晓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xx区太和乡人民政府,联系电话:。

五、如果在征地范围内发现有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建设或种植,导致土地上出现附着物和青苗的情况,这些附着物和青苗都不会得到补偿。

以上通告望广大人民群众认真遵守,并相互转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南平市xx区人民政府

8月18日

征地通知(篇4)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程序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流程如下:

(一)基本工作流程

1.对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对于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则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国土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通过公告方式向所有权人公示。

3.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若需要举行听证会,则应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

4.国家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深入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于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有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来收集更多意见。如果确有必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在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审批时,相关部门应附上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了这些意见。如果需要进行听证会,则应附上听证笔录。这是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6.为了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此外,国土房管部门还有权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状况公布给本组织成员,以方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二)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征地通知(篇5)

征地强拆紧急通知


近日,根据市政府的通知,我市将开展一系列征地强拆工作,旨在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向全市人民发出征地强拆紧急通知,希望市民们能够理解和配合此项工作。


征地强拆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条件,依法征收土地,并对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行为。这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为了全市人民的长远利益着想。在进行征地强拆工作时,政府会依法给予被征地和拆迁的居民相应的补偿和安置,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征地强拆工作中,市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准备:要充分理解政府的工作意图,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安排,确保整个征地强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要做好自身的资料备份工作,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态度,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对于可能涉及到征地强拆工作的市民,政府会提前进行通知,并安排相关人员负责沟通和协调工作。在征地强拆的过程中,政府会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政府也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和安置工作,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征地强拆是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改善市民生活条件的重要举措,希望全市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市政府也将全力以赴,确保征地强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在此,市政府再次向全市市民发出征地强拆紧急通知,希望市民们能够理解和支持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愿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奋斗,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征地通知(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xx】33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至范围:南起盐铁塘、北至丰收河(详见征地范围图)。征收土地面积为98912.6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易地新建(×)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房屋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房调换两种方式。具体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加上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再加上价格补贴,最后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即可得出补偿金额。

(三)闵行区政府规定,该地区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价为1140元人民币。

(四)闵行区政府规定,对于本地区新建的多层商品住房,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的基础上,将给予一个价格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为:(新建房屋的建安重置成本单价+1140元)乘以价格补贴系数25%。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安置房坐落在闵浦一村(江玮路100弄)、闵浦三村(鹤坡南路168弄、169弄)、闵浦六村(江玮路298弄)、浦江宝坻D地块(江文路201弄)。

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多层为2700元/㎡、高层为2900元/㎡。

(六)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签约之日起45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七)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八)其他事项: ///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xx年11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xx年10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顾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5431 ,监督电话: 6488 。

上海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10月16日

征地通知(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xx]47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1组、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2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6785.4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6225.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43010.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 徐泾镇 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徐泾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xx年1月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xx年12月1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陈康 联系地址: xx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12月6日

征地通知(篇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XX〕15号)的规定,现就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被征地人员”具体包括:

(一)20XX年4月1日后被征地的人员。

(二)20XX年4月1日前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小城镇医保”)的被征地人员。

不包括由区、乡镇管理,以及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20XX年4月1日后被征地人员

(一)登记缴费

征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征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办理职工医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按照以下不同人群确定:

1.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

3.其他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2年。

(二)医保待遇

被征地人员自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年限内可享受相应的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即为其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

2.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发生就业状况等变化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可相应中止或恢复。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且未就业的,不再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3.就业阶段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或按相关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4.养老阶段人员,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及资金计入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参加职工医保的被征地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实行年初预先计入、年末按实清算。

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职工医保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按照一次性缴费时缴费基数的2%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后,再根据不同年龄段计入单位缴费划拨部分。

2.养老阶段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根据其不同年龄段按年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3.就业阶段人员在其职工医保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或者终止本市医疗保险关系的,其一次性缴纳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

4.养老阶段人员按一次性缴费年限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

三、原参加小城镇医保的被征地人员

自20XX年4月1日起,原参加小城镇医保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职工医保。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原小城镇医保一次性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仍有剩余的,在其剩余待遇享受期内按职工医保规定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按年计入,其个人缴费视为零。

上述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

按照职工医保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并根据其不同年龄段按年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四、其他

(一)原参加小城镇医保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帐户资金余额(含当年帐户余额、待分摊帐户余额、积累帐户余额)统一转入其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的历年帐户。

(二)小城镇医保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移转职工医保基金。

(三)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等已有其他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在其享受其他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一次性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中止。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原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2003〕173号)、《关于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3〕174号)、《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医保〔2004〕2号)、《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有关结算事项的补充通知》(沪医保〔2004〕51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4〕10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XX年3月17日

征地通知(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xx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xx发〔xxx2〕46号及株政发〔xx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00元/亩

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

林地432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x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x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x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xx5年4月28日

征地通知(篇10)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XX〕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原由各区、乡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与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医疗待遇水平不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医疗费及时按规定报销。

二、各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节日补助费和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按照各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标准参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四、各区要制订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切实履行对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规范使用和严格监管等责任。征地养老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征地养老费资金安全。

五、市社保中心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市社保中心制定征地养老业务经办规程,各区级经办机构和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经办业务,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农发〔20XX〕6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3月17日

征地通知(篇11)

固安县固安镇小龙堂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固安县20xx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3号地块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法律规定,计划征收你村位于南侧的土地,大约0.6333公顷,属于商服用地。具体的面积和地类将以土地调查确认后确定。

根据最新发布的《湖南省政府关于修订土地征收价格的通知》(湘政发[20xx]45号),拟征收土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第三片区,该区片价每亩为80万元。请注意,以上内容为虚构内容。

安置途径为:1、 货币安置 ;

如果对上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听证。

特此告知。

征地通知(篇12)

xx大道与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征用xx区侯七里集体土地8.574亩。根据协议约定,每亩按征地区片价共需补偿费55.731万元。现对该宗地征地补偿情况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对征地补偿有异议,请及时举报;若无异议。

受理举报单位:xx市财政局综合科

电话:0372-5109206 联系人:孟庆伟

xx市政府纠风办

电话:0372-2550611 联系人:王 文

xx市财政局  x市政府纠风办

20xx年11月1日

征地通知(篇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xx]10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0平方米、建设用地 134640.8平方米、未利用地 9124.9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43765.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 华泾镇 农用地71.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华泾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xx年3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xx年2月2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乔文高 联系地址: 龙吴路2443号

联系电话: -6102 监督电话: -6131

xx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2月15日

征地通知(篇14)

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已于20xx年12月4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xx]1138号,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这块土地位于固安镇大留村的西侧,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经过征地程序,该地总面积为0.20xx公顷,其中包括0.20xx公顷的园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根据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我们需要提取29.2799万元的社会保障费和6.2722万元的风险基金,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社保情况。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用补偿标准采用当地政府核定的综合地价,位于廊坊市固安县区片Ⅱ,该区片每公顷地价为57.0000万元。该地块所征用土地面积为0.20xx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11.4000万元。补偿费用将支付给大留村村委会,并由村委会自行负责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根据该地块的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该地块所附带的建筑及植物数量和种类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并且补偿标准将会被明确确定。如果没有相关的补偿标准,我们将通过评估来确定补偿费用。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