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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合集

2024-06-15
客运合同

做方案就是要为了预备后续发生的意外为了让事情朝着好的方向发展,我们应尽快制定好一份工作方案。方案要尽量有创新点,比如概念创新、技术创新、产品介绍、方式创新。好的方案模板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客运合同合集”,欢迎你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客运合同(篇1)

经营网吧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促进____市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用户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中国公众多媒体信息网(163、169)的需求,乙方愿意承担“业务的经营和服务。如乙方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要求经营车辆,退还甲方已扣除折旧后剩余车辆折旧抵押金的10%。

第一条?经营范围

1、乙方的“网吧”业务经营范围只限于提供用户使用计算机开展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业务或公众多媒体信息业务。如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有将车辆转让、转租、抵押、投资等行为侵犯或有可能侵犯甲方的合法利益的,甲方有权接收车辆的经营。

2、乙方向甲方申请电话上网帐号______个,用于网吧正常经营。上网费用采用包月制,普通电话每线每月____元,isdn每线每月_____元包月。费用从指定电话_______上收取,并按时交纳费用,若超过电话交费规定时间未交费用,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规定停机,追缴电话费。

第二条?双方责任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负如下责任: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经营网络所需的网络端口(地址)。

2、甲方对乙方的信息安全和经营行为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信息安全和江苏施�巴�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4、?乙方必须在营业场所的的醒目位置,悬挂《江苏省公共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场所安全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张贴“网吧用户上网须知”、各种服务项目和_____标准。因乙方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车辆在合同期内甩包者,由公司机务技术部门对甩包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验评估,对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正常营运条件的,从已扣除折旧后剩余折旧抵押金内支付甩包车辆车况恢复金。扣除车况恢复金、拖欠公司的其它应交费用后,如折旧费抵押金仍有剩余,按以下办法返还乙方:

5、?乙方应对上网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上网起始终止时间进行登记。

6、乙方营业场所的改变应报甲方备案。

7、乙方经营期满后若不再继续经营,必须到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不得将“网吧”经营权出卖或出租、转让(包括变相转让)他人。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所签合同,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否则。

第三条?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双方必须遵守。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条?其他

1、若乙方因违反国家规定等,其“网吧”经营资格被取消,本协议中止,责任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在乙方的“网吧”经营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

3、本协议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客运合同(篇2)

客运班车进站营运协议书

甲方: 汽车客运站 乙方:(班车经营者)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明确客运站和班车经营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一个平等有序、优质和谐的客运市场环境,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营运安排

1、起讫站点:班车自 站发往 站,途经、、等,全程 公里。

2、班次及发车时间:班车自 年 月 日起从本站开行,为 班。本站安排为 班次,发车时间为 时 分。

3、车型、票价、定员:乙方提供 牌客车一辆,定员售票 座,全程票价 元。

二、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严格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乙方和出行旅客提供:安全、优质、文明、快捷的客运服务。(2)甲方负责为乙方组织客源、售票、发班、检票、行包代理等客运业务,并负责站内开班宣传、广告等信息服务。

(3)为积极组织客源,甲方除负责发售当日客票外,在乙方车辆有保障的情况下,可提前三日预售客票。

(4)甲方严格执行国家运价政策,实施物价部门批复的票价,并按照国家《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向乙方收取 的客运代理费。(5)甲方负责为乙方营运车辆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车务档案和单车台帐,并有权对车辆实施管理。

2、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经营者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持有效行政许可决定书、进站证及相关营运证件,同甲方签订《客运班车进站营运协议书》、《营运班车安全运输责任书》。方可进站发车,并接受甲方统一管理,规范运营。

(2)乙方经营者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完好车辆,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持有效的安检合格证和营运证件到甲方调度室报班,并准时到指定的站台发班。

(3)乙方必须保证客车在甲方车站正班正点运行,若因脱班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如乙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班时,应提前两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争得驻站运管同意后方可停班。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站发车,必须在发车两小时前向甲方报告。否则,出现一次无故脱班接受处以200元的罚款。

(4)乙方班车出站后必须按规定的线路,20分钟内到达验讫停靠站,接受检查,并办理签章手续。(5)乙方经营者在运行途中遇特殊情况(雨雪路阻、机械故障、交通肇事、自然灾害)确定班车无法正班、正点进站,须在第一时间及时报告甲方和驻站运管,以便做好旅客的善后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给予停班处理。甲方值班电话:、。

(6)乙方应搞好途中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如因服务质量发生旅客投诉给甲方社会声誉造成损害,须接受甲方按相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三、财务结算

乙方单位凭甲方开具的“客运结算凭证”汇总后,到甲方财务部门进行结算,结算单位为双方企业的财务部门。

四、车辆维修、加油、运行安全、车辆中故以及司乘人员食宿等均由乙方自责。甲方给予积极的协助。

五、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锡林郭勒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客运稽查处有权按《规定》要求,对双方的经营行为给予检查、监督、指导及违犯处罚。

2、乙方班车进站,必须接受站方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的站台停靠发车。班车出站,不得城内绕线行驶,不得在城区内上客,20分钟内必须到达验讫站接受验讫。

3、严禁乙方经营者在站前广场及周边沿街强行喊站,招揽旅客、争抢客源、倒卖旅客、敲诈旅客、误导旅客。

4、严禁乙方经营者在候车大厅、售票大厅喊站、揽客,诱导旅客短票长乘或代旅客购买车票。

5、妥善保管甲方开具的结算凭证,遗失不补。

6、双方必须信守协议,如出现违约,按《客规》有关条款处理。

六、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单位:

甲方代表:

年 盖章 签字

日 乙方单位:乙方代表:年 4

盖章 签字 月 日

客运合同(篇3)

甲方:孙淑慧、隆新民

乙方:刘 忠、余友琼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的规定,就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车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的规定,就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车达成如下合伙协议:车辆落户和车辆所有权:苏JZB810、苏JZB918、苏JC3705、苏E377660诸车的所有权归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所有,甲、乙、丙、丁四方各占合伙份额的25%。

一、甲乙双方自愿购买以孙淑慧的名字挂靠在重庆市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的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运营中,如运营收入没及时到位,造成周转资金不足,各合伙方应协商。

二、该车总价37.6万元(大写叁拾柒万陆千元),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即18.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利润、亏损平均分担。合伙利润按月结算,按季分配一次;

四、该车从_年8月1日开始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在_年8月1日以前将18.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的购车款交给甲方,该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合伙事务执行:各合伙方约定,由合伙各方共同决定合伙项目的营运方向。甲方负责合伙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含车辆调度安排),乙方负责本合伙项目的账务结算和财务核算,丙方负责合伙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支出。合伙各方都必须积极为共同的合伙项目尽心尽责。丙方应在比较方便的银行(含邮政储蓄银行)设立帐户,用于专项管合伙资金及合伙运营收益。如某合伙人的工作有缺点,其他合伙人应及时提出,以维护合伙项目的正常开展。合伙项目的运营,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私自决定合伙项目的运营。

六、该车在_年8月1日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甲方享有和承担。

七、甲方保证该车在双方开始共同经营期间大小配件齐全,保持车辆正常运行。

八、该车保险已交到_年1月,_年的返还款各一半。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为该车总价的1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合伙人本着自愿、诚信、互利双赢的原则:与 签订本合伙协议,甲出资 万元,乙出资 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贷款10万元,合伙经营货物运输,其中投入人民币 万元,购置一辆“货车(车牌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合伙除四方协商致解除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伙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创造经济利益,共同获利,合伙经营过程中的事宜双方充分协商,互谅互解,共同解决。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条:使用共同购置的“ ”货车,合伙经营货物运输,赚取运输费。

第三条:贷款10万元作为合伙投资款。

第四条:利润分配方案

1、营运收入减去必要费用是利润;

2、利润的分配原则和顺序是先偿还贷款,贷款偿还完毕后按比例退还先期的投资款,投资款退还完毕后利润各按50%分配;第条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3、设立一公共帐户,当月偿还贷款后的利润节余存放于公共账户,当存放的款项达到一次性偿还贷款时,双方提前偿还贷款;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

4、当公共帐户无任何资金,但需要偿还当期贷款或其他必要的经营支出时,甲乙双方按50%追加投资;

5、公共帐户内的资金任何一方不得挪用,支出资金时要经双方共同同意;

6、公共帐户甲乙双方按时进行对账。

17、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追加的投资款按本条2项的顺序进行偿还;

第五条:由于在偿还贷款和退还投资款的期间,甲乙双方没有收入。甲乙双方按每个月1000元的标准,从营业收入中支取生活费,当无营业收入和公共帐户中无资金时,双方暂停支取生活费。第条 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

第六条:雇佣人员的工资、保险应协商确定,从营业收入中支出。当无营业收入和公共帐户中无资金时,双方按50%比例追加投资。第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加油费。由甲乙双方本着节约、合理的原理,从营业收入或公共帐户中扣除。当无营业收入和公共帐户中无资金时,双方按50%比例追加投资;乙方应当节约用油。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八条:车辆的修理费和添置新的用具费,由双方共同协商,费用从营业收入或公共帐户中支出。当无营业收入和公共帐户中无资金时,双方按50%比例追加投资;第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

第九条:业务经费是指乙方用来开发业务时请客送礼的支出,乙方需事先告知甲方,如当时不方便,那么就先支出后告知,按实际支出每月结算一次。第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

第十条:车辆运输途中,驾驶员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章驾驶,出现违章罚款的,如果是驾驶员自己原因造成的,由驾驶员自已承担,如果是由于车辆运输本身造成的,从营业收入中支出,但应当双方事先沟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

车辆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是轻微事故(赔偿款500元以下)的,为了不影响运输,乙方自主与事故方和解,费用从营业收入或公共账户中支出。如果是重大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报警,走保险,保险费不足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

第十二条:车上的公用手机,由乙方携带和管理。手机费按每月 元的定额标准从营业收入中支出。

第十三条:除以上列举的必要费用外的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原则上从营业收入中支出。第条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

第十四条: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先由合伙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的,由甲乙双方按50%比例承担。

第十五条:以下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1、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乙方不得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任何一方不得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任何一方不得再加入其他业务雷同的合伙。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全权负责该车辆的业务承揽。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3、支付合伙债务。

第十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有权查看行车记录,审计合伙的经营双方账目,互相监督双方的伙经营行为;

2、甲、乙双方尽全力开拓货运业务,任何一方开发的运输业务,都应当将自的开发业务的费用、业务数量、运输价格等信息公开,不得隐瞒,任何一方弄虚做假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虽然乙方投资较少,但利润分配双方平分,主要考虑甲方无法实际跟车进长途运输,而乙方平时跟车运输,并要保证爱护车辆,按时检修;应当保护运输途中的货物,防火,防盗。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合伙人约定在先。

第十八条:奖惩制度。

1、根据收入情况,每一年一次性奖励乙方总利润的百分之 ;

2、如果乙方司乘人员连续工作一年内没有交通事故(不包括我方无责或赔偿_元以下的我方有责的交通事故)或运输事故(如丢货等),那么奖励乙方200元,司机和跟车人员给以适当奖励。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自行赔偿,给另

一方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3、任何一方弄虚造假,多列支出,多报费用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投资款、不给利润分成,车辆也由守约方所有。第条 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第二十条:其他

31、如退伙,需事前 天内说明情况。

2、如更换或转让车辆等,按投资比例额分配。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客运合同(篇4)

在现在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书,签订协议书是解决纠纷的保障。一起来参考协议书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要求和精神,分散我省道路客运承运人的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广大旅客的根本利益。按照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鄂运管运[20xx]186号文第六条规定,经甲方以邀标的形式选择合作伙伴,乙方以竞标的形式取得独家承保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资格。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湖北省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统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统保业务范围

(一)统保对象

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

(二)统保险种

甲方在保监会备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详见《湖北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三)统保标的

湖北省境内道路客运承运人的客运车辆全部座位

二、统保标准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设定5档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各档限额对应保险费如下:

每座责任限额

4万

7万

14万

20万

30万

每座保险费(元)

70

100

200

280

420

每车保险费=(核定座位数-1)╳每座保险费

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承运人投保车辆座位数之和*4万元责任限额档仅适用于农村线路

三、业务流程

(一)客运经营承运人凭行车证至指定的乙方网点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交纳保险费。乙方可在各地运管部门办公地点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派专人现场办理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车主凭乙方出具的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在运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的相关手续。

(三)保险单、保险卡在运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责任义务

(一)甲方应组织、督促省内客运经营承运人按全部座位数(除司机外)向乙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乙方按保险合同及保险单的规定出具保险单并承担保险责任。

(二)甲、乙双方不定期召开研讨会、业务拓展会,共同研究道路客运行业的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散的方式和措施。坚持以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防灾意识、减少险情的发生。

(三)乙方应每年举办一次保险及相关知识培训班,聘请有关专家对甲方有关管理人员及省内大型客运公司主要人员进行保险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咨询,使他们掌握保险和风险管理知识。

(四)甲方须督促各经营者依法投保并协调运管机构依法对未投保的企业进行处理。

(五)甲乙双方每年应不定期组成联合调研组,了解各市州承运人责任保险统保执行情况和保险事故的理赔情况。

(六)对于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乙方理赔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勘、理赔指导,保证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查勘以及快速、合理赔付,甲方有权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七)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第三方提供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八)为了密切双方的联系与合作,双方应以文件形式将双方各级机构的联系人员名单下发各自的分支机构

五、信息沟通

甲、乙双方应加强业务信息的沟通,乙方定期向各市州运管机构及省运管机构提供已办理投保车辆的日期、金额、数量、牌照号及事故理赔情况。甲、乙双方于每季的第一个月的.20号前核对上季的业务数据,于次年元月20号前核对全年的业务数据。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协议有效期内的三个年度内,在甲方的组织推动下,由乙方独家承保全省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如中国保监会、交通部对承运人责任险另有规定,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修订。否则协议自行解除。

七、协议的调整及解除

如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职责,对方有权解除协议。

八、费率调整

本协议所列的保险费率为协议生效后第一年的保险费率。由于是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相关风险和保险公司的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为了促进我省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以合理的成本有效地为我省承运人分散经营风险,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实行统保的三个年度内,实行费率调整办法。即:在上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将根据全省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经营情况对次年统保费率进行调整。若保险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较少,导致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经营产生较高盈利,则适当下调统保费率;若保险事故或特大事故发生较多,导致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经营出现较大亏损,则适当上调统保费率。

九、争议的解决

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签章)

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签章)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客运合同(篇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客运车辆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之风险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该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车况下降、运输路线调整、运输区域范围增加、承运业务规模扩大等情形。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旅客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旅客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5%。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5%,但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责任限额的3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

客运合同(篇6)

XXX汽车客运中心参营车辆进站营运协议

甲方:XXX汽车客运中心

乙方: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和联系,规范车辆进站管理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对所有参营车辆持有“公路客运线路审批”和车辆管理部门“行驶证、驾驶证、保险证、营运证、准驾证”证照齐全、有效的前提下,方可进入客运站联系参营,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定如下协议:

一、乙方客车从年 月 日起进入甲方站开往至班次,每日班,甲方发车时间为,票价公里由甲方按客运、物价部门规定办理。

二、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车辆停车、安全检查服务、治安和场地卫生(车辆卫生自行负责)及代售客票发车业务。出站后发生一切违规、违章、事故、纠纷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乙方进站应班车,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按站安全检测规定检测合格,车内备有灭火器、警示牌、三角木齐全有效,保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卫生、悬挂有效线路牌进站。

四、乙方驾驶员,必须符合公安交警和交通运政部门规定,具有驾驶该车型资格的驾驶员,“五证”齐全有效。严格遵守站务安全、治安、消防、卫生管理规定,听从站务管理人员指挥,不得乱停乱放,严禁在站内停车场地修车、加油、拖车、触燃发动车、试车和鸣喇叭,违者处 元至 元违约金,造成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五不出站”原则,杜绝“三品”上车、客货混装。严禁车主进入候车厅接票,窗口围观,争抢客源,更不准在监控区内漫游违章揽客,违者按站务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六、为维护双方信誉,乙方不得无故脱班,应班车可以在一小时内进站,超过发车时间5分钟、视为脱班,每脱一班扣款短途 元,长途 元(节假、春运期间加倍),如遇塌方、路阻、事故、修车、年审或其它特殊原因,要提前与业调科联系,不计脱班。因已售票未报班,业调科尽量做旅客改乘、换票工作,若遇末班车和旅客工作做不通,则安排顶班,所派车辆核定人数的去程100%回程50%费用由脱班车负责。

七、因单位整改或运力不足、车辆变更、更新、大修、修公路等原因停班,必须提前书面联系,连续停运30天,发车时间自行作废,恢复时经业调科和运政驻站办研究,另行安排发车时间。

八、乙方驾乘人员不服从站务管理,无故拖延发车时间,争抢客源,检测不合格强行载客出站,站内打架闹事,站内和监控区拒绝检查,违约通知书不签字等违规行为作停班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参营资格。

九、按 级客运站管理规定,应班车每班次每月收进站车辆参营费 元,安全检测费 元,站务卫生清洁费 元,夜晚停车费 元。

十、乙方凭甲方发车员签字坐单到财务科核对统一结算。

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电话:调度室: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电话:

年月日

客运合同(篇7)

为发展道路旅客运输事业,强化经营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道路和城市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挂靠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的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甲方所在四川蜀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通公司”)为依法取得国家客运企业二级资质等级和 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甲方接受蜀通公司委托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乙方自费购买客车在甲方的监督、管理下参与客运车辆的挂靠经营,并按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④购置证号为:

1、该车辆购置并具备经营条件后,在蜀通公司所提供的客运线路未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公司化经营管理之前,由乙方负责挂靠经营,乙方按合同规定,按时向甲方交清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后,享有该车的全部经营收益和承担其全部经营风险和民事法律责任。

2、承包经营期届满,乙方无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及国家无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应在尊重历史,共同协商重新签订经营合同。

1、甲方所在蜀通公司负责提供客运资质、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及有关证、牌照、站台和相应管理与服务,乙方必须每月以所挂靠经营车辆的实际营运收入的 %,向蜀通公司缴纳管理费。该费用蜀通公司委托甲方按月收取。

2、挂靠经营期间,乙方从运行的第一个月起至该车本轮经营期届满,每月以所挂靠经营车辆在扣除向蜀通公司缴纳管理费后

2、挂靠经营期间的一切成本费用(含各种税、费和其它各种支出)、各种违规罚款以及经营风险(盈、亏及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挂靠车辆经营产生的各种税、费,乙方必须按规定计缴。上述税、费由甲方按月足额在乙方承包车辆所产生的站营收中扣收,统一向相关部门缴纳。

4、乙方经营期间,因修车(含大修)、报废、更新手续办理、事故处理、违章扣证、扣牌、扣车、证照年检年审和驾驶员培训以及其他原因所造成不能正常经营,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所在蜀通公司应缴的管理费和向甲方应缴的承包费和其他费用(如车辆保险费)可适当减免。

5、乙方聘(雇)请的驾驶员必须具备有关安全技术法律、规章制度的要求,必须经甲方蜀通公司安全技术管理部门通过资格审查和考核合格后,由乙方负责与其签订聘用协议,方能允许驾驶承包车辆。乙方或乙方聘用的驾驶员和乘务员与甲方及甲方所在蜀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其劳动工资和劳保待遇概由乙方

鉴于客运车辆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驾驶员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客运行业的要求。甲方对驾(乘)驶员进行资格审查、管理、签订《安全责任书》等行为,这是甲方对乙方所雇请的驾(乘)员的资格和权能的审查,是落实安全责任的举措,是行业进行安全管理的手段。因此,不得理解乙方所雇请的驾(乘)员与甲方及所在蜀通公司形成任何劳(务)动用工关系。

6、乙方必须按规定参加劳动车辆的安全保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座险、交通意外伤害险和不计免赔险等,保险费由乙方全额支付。首期保费(按年计算)必须一次性交清,下期保费由甲方提前逐月从所挂靠车辆的站营收入中预提,续保时,甲方有权不准乙方上路行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7、对挂靠的车辆,乙方负责按期进行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和及时小修、大修作业,确保承包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未经甲方同意并签约,乙方对挂靠经营的车辆不得进行改造、

8、乙方在挂靠经营期间,因经营、管理、使用承包车辆造成第三人或自身车辆、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除按规定组织协同乙方办理相关保险索赔和安全事故处理外,其它一切责任和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9、挂靠经营期间,涉及车辆的经营、安全管理的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甲方上级公司《道路和城市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1、挂靠车辆是根据甲、乙双方共同意见选择购置的车辆,在其规定的期限内,若出现质量问题,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索赔,并按甲、乙双方出资比例承担费用,本合同即行终止。

2甲、乙双方承担在挂靠期内发生承包车辆及其物件毁损和灭失的风险。

3、在挂靠车辆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①将挂靠车辆及车辆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②更换与挂靠车辆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1、甲方权利:

(1)拥有该客运线路经营权;

(2)全额结算和解缴该车辆在起讫车站营收的权利;

(3)按月计提收缴该车公司管理费和证照使用费的权利;

(4)按期对该车计提和收缴各种税、费和其它费用的权利;

(5)监督安全生产、规范经营和优质服务的权利;

(6)行使“六统一”管理的权利。即: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维修、统一保险、统一驾、乘人员管理和统一服务质量管理这;7

(7)合理调整班次的权利;

(8)其它法定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为挂靠车辆正常经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管理服务;

(2)与乙方共同处理解决重大交通事故和经营矛盾;

(3)接受乙方监督,公正行使经营管理职责;

1、乙方的权利:

(1)依照合同规定合法经营的权利;

(3)监督甲方履约的权利;

(4)抵制甲方违约、违章指挥的权利;

(1)遵守甲方和蜀通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并服务管理,无条件服从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服从甲方营运班次的合理调整。

(2)对经营风险有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保证履行经营合同规定所以义务;

(3)在挂靠车辆经营过程中,依合同约定承担交清各种税、费及甲方上级公司管理费的义务。

(4)任何情况下,经营中的意见善意协商处理,决不堵站、罢运。

(5)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并承担国家、政府、企业的应急任务。

(6)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内,进行车辆的强制二级维护保养。

(7)自行承担挂靠车辆的维修、维护驻及事故赔付、债权、债务等一切民事责任。

1、如有特殊原因,乙方无法履行合同,需要转让其挂靠经营权,必须向甲方书面申请,取得甲方同意,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转让和受让对象(原则上由甲方受让),其转让价格根据车辆技术状

2、在挂靠经营过程中,由于客车经营属特殊行业,乙方必须以甲方名义并使用甲方的一切经营证照时行合法经营,但甲、乙双方系承包关系(其权利、义务受合同法调整),乙方(含乙方所聘驾、乘人员)不属甲方员工(不受劳动法调整),因此,乙方(含乙方所聘驾、乘人员)的一切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一律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伤、病、亡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如因国家政策和税、费征收项目、标准作重大调整时,相应税、费标准将按新规定作相应变动。

本合同的变更、修改、解除适用(合同法)规定程序。一方提出书面请求后,另一方15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默认。

(1)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协议;

(2)乙方报经甲方同意,将所挂靠车辆经营权予以转让;

(3)本合同其它条款有约定的;

(4)其它法定应当解除合同的。

2、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终止车辆经营,直到乙方消除违约行为时再行恢复经营。终止经营期间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若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扣缴乙方违约金5000元。

3、遇国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调整时,甲方根据规定,对本合同内容作相应的变更、调整、修改,并书面通知乙方。

合同一经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双方约定,否则,视为违约。如发生违约行为,按以下约定予以处罚;

1、甲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向乙方退还违约期间的证照使用费,并向乙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2、乙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并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3、如有以下情况发生,不属双方违约,甲、乙双方可免除责任;

(1)城市规划建设或政府主管部门行为,使车辆经营线路、班次、站点发生变化。

(2)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车站对班次作统一或局部调整。

(3)道路修建或自然现象造成路堵、致车辆阶段性不能正常营运。

(4)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国家和企业的政策性调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5)因行业政策调整,挂靠车辆经营线路被取消或受限。

1、合同履行中,有未尽宜需要明确约定的,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发生纠纷或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将纠纷提交雅安仲裁委员会裁决。

1、本合同经甲方代表和乙方签字、盖章,并报甲方上级总公司监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蜀通公司和乙方各一份,甲方二份,本合同及其附件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客运合同(篇8)

客运合同范文

乘客(甲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运人(乙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客运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承运工具及用途

承运工具种类、型号、用途(见附件:承运工具明细)。

3.服务要求

3.1乙方及时进行设备的维护,无安全隐患,设备运行完好率100%。

处理得当,使损失降低到最低。

承运工具整洁、卫生。

3.4其它:。

4.合同价款及结算

4.1本合同价款按以下 确定:

,大写 。

,大写 ,最终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实际工作量为准进行结算。

4.1.2.2计算公式:合同价款=台班单价×台班数

4.2 结算

4.2.1客运验收合格后 日内,乙方应携带相关资料到甲方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付款履行审查审批过程中,一个审查审批部门审查完毕后 日内,乙方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甲方下一个审查审批部门审查。

非封闭结算关联交易合同付款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网下审查需乙方提交:合同结算资料网下送审记录表、结算资料。

→甲方企管法规处(需企管法规处审查项目)

网上审查时,乙方应在甲方所属单位承办部门网上提交结算资料后将相关资料送交至甲方所属单位合同主管部门。

4.2.3乙方逾期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或因乙方原因延误甲方办理付款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时,每逾期一日或延误一日应当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由甲方合同主管部门直接扣除。

4.2.4本客运项目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

4.2.4.1 一次总付:甲方在付款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 日内向乙方全额付款。

度结算一次,该期限届满,甲方在付款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 日内按实际工作量支付。

4.2.4.3本货运属于封闭结算关联交易管理范畴,按《辽河油田关联交易封闭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付款。

4.2.5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先将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提交给甲方。

安全性、准确性负责,甲方不承担此信息外的任何责任。

开户银行:

账 号:

5.运输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路线、站点设置和时间。

使用承运工具计划表;遇有特殊情况,可变更计划,但应提前 小时通知乙方。

更换驾驶人员或清退承运工具

6.1.4有权参与客运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6.1.5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6.1.6其它约定: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规和甲方关于运输服务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

优质的客运服务,服从甲方调派,严格执行甲方指定的时间、行驶区域、路线、站点设置,保证按时按点、安全运行。

人身伤害赔偿及任何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赔偿。

驶中和停后检验,按规定周期进行保养和大修,保持性能良好,符合国家规定和甲方客运要求,并对甲方提出的机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保养等原因停运,应提前 小时向甲方报停,并以性能良好的同类型承运工具及时替换,不得影响甲方正常工作。

6.2.6乙方应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驾驶人员必须具备该承运工具的.驾驶执照,身体健康,职业道德良好,无重大责任事故记录,驾龄在 年以上,年龄在 岁以下。

6.2.7应当向乘车人员告知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并对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6.2.8对客运过程中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方责任事故造成甲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先向甲方赔偿再向第三方追偿。

分娩、遇险的乘车人员。

6.2.10按合同约定取得价款。

6.2.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承运工具行驶途中招揽顾客。

6.2.12其它约定: 。

7.违约责任

7.1乙方擅自将承运工具调回的,应按实际发生台班费的 倍向甲方赔偿。

7.2乙方擅自变更承运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按合同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按合同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8.不可抗力

动乱、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变更、解除和终止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9.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9.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9.3.1甲方解除合同条件:

9.3.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9.3.1.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驾驶人员,且拒不调换的。

9.3.1.4乙方擅自将承运工具调回或未按约定履行运输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9.3.1.5发生事故等造成甲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未按规定及时赔偿的。

9.3.1.6其他约定: 。

9.3.2乙方解除合同条件:

9.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9.3.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9.3.2.3甲方拒不支付合同价款的。

9.3.2.4其他约定: 。

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9.4.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结。

9.4.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9.4.3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的。

9.4.4其它约定: 。

10.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解决:

10.1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 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都应执行。

10.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约定的方式解决。

11.通知

甲方: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12.其它约定

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12.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中没有约定或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12.3.1承运工具明细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客运合同(篇9)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运营行为、车辆技术、安全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对于乙方的违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予以制止或责令改正

2、甲方有权对承包车辆统一办理票款结算等手续,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3、甲方有权按规定在车辆上喷涂、粘贴相应的标识、标志和图标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广告,乙方不得私改甲方设置的标识和在车厢内外设置的广告。

4、定期组织乙方或司乘人员参加各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服务规范及专业技术的培训和学习,费用由乙方负担。

5、配合乙方为承包车辆办理线路审验、车辆年检、补领证件等业务。

6、要求乙方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辆GPS全球定位系统,费用由乙方负担。

1、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就车辆运营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愿接受和服从甲方对承包车辆的统一管理。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处理交通事故、车辆违章、车辆失窃、被劫、被扣等突发性、安全性事件,但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承包车辆的合法运营提供证照、手续以及管理上的相应便利条件。

4、乙方同意甲方对承包车辆就营运证照、保险等有关审验、续保等手续的统一安排办理,并自愿承担相关费用,逾期后果自负。

5、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缴纳各项费用,并承担因迟延交费所产生或形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6、接受、服从国家、政府相关部门或公司在紧急状况下对承包车辆实施的临时性的紧急征用、调用等安排。

1、如乙方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管理要求经营车辆,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派出管理人员,退还甲方已扣除折旧后剩余车辆折旧抵押金的10%,接收该车辆的经营业务。

2、如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有将车辆转让、转租、抵押、投资等行为侵犯或有可能侵犯甲方的合法利益的,甲方有权接收车辆的经营,退还乙方已扣除折旧后剩余车辆折旧抵押金的10%,解除合同。

3、因乙方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车辆在合同期内甩包者,由公司机务技术部门对甩包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验评估,对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正常营运条件的,从已扣除折旧后剩余折旧抵押金内支付甩包车辆车况恢复金。扣除车况恢复金、拖欠公司的其它应交费用后,如折旧费抵押金仍有剩余,按以下办法返还乙方:签订合同后第一年内甩包的退还甲方已扣除折旧后剩余折旧抵押金的10%,签订合同后第二年内甩包的退还甲方已扣除折旧后剩余折旧抵押金的9%,以此类推。

4、如乙方违约,甲方可以不退还安全抵押金。

5、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所签合同,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经营期满后,车辆归甲方所有,所有经营手续交回甲方。如乙方经营期间无任何违规行为且无任何遗留问题,甲方将车辆残值的90%奖励与乙方,同时下一轮如继续承包经营时优先乙方。

1、本合同不得单方无故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期满后或车辆经营期限届满下线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2、合同期内,因国家政策性变化、自然灾害、甲方上级部门指令和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时,在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各种证件齐全的情况下(经甲方相关部门评估后,车辆恢复金由应退还折旧费抵押金中扣除),甲方可退还扣除折旧后的剩余车辆折旧费押金的10%以及安全抵押金,但不能赔偿因合同不能履行带来的任何损失。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平等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期内,双方约定,乙方之外的任何人均与本公司无关联, 甲方不受理除乙方之外的任何人就双方合作问题进行商谈,如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应由乙方亲自与甲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可诉至忻府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均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依法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经营内容:

乙方自愿将车型中通LCK6607D-6 车号分别是鲁J64718、64769、64716、64768、64959、64979、64729、64950、64786、64971、64939、64858 , 营运证号分别是鲁交运政泰字231000126、231000124、231000131、231000125、231000132、231000134、231000127、233000134、231000135、231000129、231000128、231000133 12辆客车挂靠到甲方并经营以下营运路线:银山—腊山—后银山。

乙方自有客运车辆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车辆登记上户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

三、挂靠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费用的交纳及结算:

1、乙方自 年 月起每月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 元,车辆报停期间免交。

2、办理次月车辆报停须于本月28日前将车辆牌照、证件交给甲方办理。

3、乙方需每月28日前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和代收的交通规费,合同期内规费的征收标准按县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交通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行车安全、车辆保修、合同履行等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指导;有权对服务质量责任人采取处罚,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调度乙方车辆从事抢险、防汛、救灾或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的权利。

3、甲方必须按照要求为乙方车辆投保或续保,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代收、代缴各种规费和税费,办理各种营运票证。有权对乙方拖欠费用的行为采取处罚、收回证件、停止营运等措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负责联系交通、公安等部门安排乙方车辆年检、技术等级评定、证件审验等各项业务性工作,协助解决运营中发生的问题,对运行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积极协调各方予以解决。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法律法规相关业务知识等进行培训,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乙方应服从安排,按时参加。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服务、依法经营,认真履行合同规定。

2、乙方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优质服务,合理收费,确保信誉。

3、乙方在交纳本合同规定的各种费用后,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及服务质量方面发生的纠纷。

5、在营运过程中, 必须正班、正点运行,如中途返回、停运。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6、乙方必须由甲方统一投保或续保后方可运营。

7、加入保险的车辆,如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部分,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挂靠经营的客车,应严格执行保养制度,精心使用,爱护车辆,保证车容车貌整洁,技术状态完好。

9、乙方有车辆使用权、所有权、经营维修权, 如转租、转让、转包时,乙方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费用由乙方负担。

10、遇到抢险、救灾或上级指令性运输任务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调派。

11、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交通规费;如遇车辆停止营运,必须提前三天到甲方办理手续。否则,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七、其他约定:

1、车辆报停按国家规定执行。

2、如遇上级交通规费政策调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但挂靠管理费按本合同执行。

3、本合同规定的营运线路内增加新车,乙方享有优先权。

八、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违法犯罪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未履行合同中规定义务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4、违反交通主管部门和甲方有关规定的,本合同可以解除。

5、殴打、辱骂乘客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本合同可以解除。

6、乙方不服从站务管理,无理取闹,严重干扰客运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本合同可以解除。

7、有以上情况解除合同时,甲方除收回牌、证、照等全部营运手续外,乙方所交款项一律不予退还。

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客运合同(篇10)

甲方:(用车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旅游车包车一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相关事宜:

1、甲方组团队编号,旅游者或单位:游客人,甲方工作人员人。

2、行程:于年月日时,从起至年月日抵达止,途径。

二、乙方提供旅游证照齐全的专业旅游车辆辆,车牌号为,车型。座位数座,专职司机人,姓名。

三、本次行程共天,全程公里,元/KM,合计费用,预付费用,剩余费用元,本次运营任务完成后甲方在年月日之间付清剩余费用。

四、乙方必须按行程出发时间提前,抵达指定地点。

五、乙方车辆费用:(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由方承担,其余由承担。

六、乙方司乘人员(住宿费、餐费)由方承担;乙方不得带与乙方无关人员(包括亲属)。

七、特别约定:

为了保证旅客的人生安全,甲方必须按旅游局购买旅客人生意外险万元,责任险承担运人责任险20万元,如发生交通意外交通事故时,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处理交通事故和承担赔偿责任。

八、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影响甲方行程的正常进行,乙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甲方行程的变更、取消,应在出发前2日通知对方,否则造成损失的,承担该行程运价的50%予以赔付。

九、甲方必须按本协议预约的行程使用车辆,不得擅自增加行程(进店或其他景点),由此给驾驶员带来超速等安全隐患。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十、协议生效:甲方单位签字加盖公章,乙方应由车主签字、联营单位管理单位盖章后即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联营管理单位存档一份,未尽事宜,协议解决。

十二、有关旅游者的信息可参考甲方资料。

十三、其他约定:

附:甲方车辆预约单或行程单。

备注:此协议只限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使用。

甲方:

乙方:

车主或驾驶员地址:

车号:

电话:

电话:

用车单位盖章:

客运合同(篇11)

客运班车进站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好车站经营秩序,规范客运班车及驾乘人员的进站经营和服务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的客运站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山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公司和甲方班次、稽查、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进站经营营运线路 至,车辆数 辆,车辆明细见附件车辆台账。

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经营的客运车辆提供组织客源、售票检票、行包托运、快件运输、进站服务咨询等服务,在提供车辆清洗、车辆维修及安检等服务项目时,按站级标准或上级有关规定收费,如甲方与乙方公司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条 进站经营车辆必须以车站开具的有效检票记录作为结算凭证,结算时按《进站经营结算协议》、《客运班线协议》及《山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交通主管部门对乙方车辆行政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区域、营运线路和公司客运处审批的班车运行计划以及与对方公司协商确定的对开或单营班期进行管理和考核,可根据客流变化,合理调整班次、科学安排运力,有权调用进站经营车辆组织加班。

2、对乙方班次运营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监督车辆应持有的相关证件是否有效、车容车貌是否整洁卫生、服务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并据此办理发车手续。

3、对乙方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班车发车前安全告知、安全视频播放、安全带是否系好。严格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检查进站车辆是否配备了有效的GPS安全监控、安全消防器材、应急设备,对超员超限、客货混装等方面进行管理与监督。

4、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监督检查无票乘车、站外约客约货、倒客甩客、倒货甩货卸货,站内喊客拉客、乱收费、乱涨价、恶意压价;不按核定的班次时间发车、抢点、压点;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和规定站点停靠等违规违约经营行为。

5、在监督检查乙方违规违约经营行为时,或者乙方不服从甲方对车辆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时,甲方有权采取暂停班次、收取违约金或通报批评等方法处理。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站级规定设置和配备相应服务岗位和人员,为乙方提供组织客、货源、售票检票、业务咨询、快件运输等站务服务,提供停发车场地和其他服务设施,办理各项进站手续。

2、负责办理快递货物的受理、计费、仓储、安检、装卸、送达等业务。

3、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对所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进站车辆一视同仁、不以权谋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5、对进站经营的班车类别、运输线路、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布。并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设施等措施,达到交通部规定的站级服务标准。

6、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进站客运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停发车环境。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维持好站区经营秩序。

7、甲方应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客、快件运输经营方面的政策,并听取、收集乙方营运的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实施意向。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依本协议享有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2、有权要求甲方在站区经营范围内维护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3、按照客、快件运输规定、行业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对甲方的管理、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

4、对甲方站务人员的失职渎职、刁难乙方正当经营的行为,有权向甲方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甲方的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调度,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对甲方为实施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而采取的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乙方客运班车进站经营后,应当向旅客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班或私自由他人顶班。

2、乙方驾乘人员及车辆进站经营必须符合要求。驾乘人员必须配戴进站出入证,持有效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营运车辆必须具备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进站证和客运证等有效证卡。在规定位置摆放、悬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线路标志牌,在车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站点里程票价表和张贴宣传安全警示标语标识。

3、乙方的车辆要在指定地点下客和报班进站,持准停证到站区指定位置停放,在指定库位发车。做好发车前安全告知、安全视频播放及安全带是否系好宣传检查。站内按照进出线路限速5公里行驶,禁止高音鸣笛,自觉接受出站安检。

4、不得在站区内抢点压点、喊客争客。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规范经营,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客和装卸行包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5、乙方不得拒载已在甲方办理了手续的行包和快件货物,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负责安全将货物运达目的地。乙方对甲方交接签字验收后的货物全权负责,要严格交接手续,清点货物,按规定摆放货物,到指定地点装货卸货。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商务事故(如货物丢失、货损、货差等)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始发车应当在发车前30分钟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晚点、缺班。乙方不按时派车应班,超过规定发车时间1小时以内的视为晚点,1小时以上视为缺班。因车辆审验、维护、安全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停班运行,乙方需办理相关手续通知甲方。因故不能正班正点发车,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区内班次由车属单位在发车前1小时通知甲方,跨区跨省班次由车属单位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出现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由车属单位通知甲方,否则,按无故缺班收取违约金。

7、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沿途安全检查,不得超员超限、约客约货、倒客甩客或强迫旅客乘车,严禁乱收费、乱涨价、恶意压价和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或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持检票记录、行包货物托运单进沿途各站加盖结算专用章,未按规定加盖结算专用章的不予结算。

8、乙方受甲方委托执行省内加班运输任务时,夜间22时至次日5时不准发车,24小时以前必须结束载客运输。执行长途旅客运输任务时,普通公路400公里(含400公里)以上,高速路600公里(含6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1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三班驾驶员(接驳班次按照接驳规定执行)。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9、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配备标准、有效的消防安全器材、GPS安全监控、应急设备。严禁在车场内修车、加油、用火、用电,杜绝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进站上车。乙方在甲方站场内夜间断电停车,不得在车内留宿人员或存放物品。

10、乙方在站区内运行要严格遵守车站的站区管理规定、安全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11、乙方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车辆进站后到指定洗车场洗车,不得随意在车场内乱倒垃圾。

12、乙方不得拒载甲方按国家规定所组织的客、货源,特别是享有优待票价的革命残废军人、警察或儿童;不得干预车站推出的各项营销措施及拒载享有打折优惠票的旅客;乙方不得在客运车辆 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非法广告等违法活动。

1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因违法、违章行为被执法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 乙方对义务条款中的约定如有违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执行,本协议未作约定的,违约金具体数额根据乙方实际违约行为,按照《客运班车进站经营目标责任书》、《关于进一步强化运营安全监控管理和肇事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建议驻站管理机构暂停其进站经营。

第七条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行为的查实依据是甲方管理人员根据乙方违约事实,制作并由乙方驾乘人员签字认可的《违约行为通知单》。乙方驾乘人员拒绝签字的,甲方有权扣留当次检票记录或暂停其班次。

第八条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乙方应当交纳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向乙方直接收取或乙方在7日内到甲方有关部门交纳。如果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违约金,甲方有权暂停班次或在乙方收入结算中扣除。

第九条 本协议期限为三年,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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