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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借款抵押合同

2024-07-17
汽车借款抵押合同 借款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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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借款抵押合同 篇1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借款合同日益普及。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它为个人资金需求提供了便捷、快速的解决方案。而借款合同中的汽车抵押合同则是在个人借款过程中常见的一种形式。本文将从多年的工作经验出发,对个人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进行全面解读。


个人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机构之间建立起的双边协议。借款人以其名下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借款。汽车抵押合同应明确约定借款人、贷款机构、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抵押物等相关条款。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理解和沟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个人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应明确规定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这样一来,贷款机构能够真实全面地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从而有效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合同应特别说明借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借款金额是指借款人需要向贷款机构借款的具体金额。利率是指贷款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还款期限是指借款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贷款本息。这些条款的明确规定,能够使双方在借款过程中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避免后期纠纷的发生。


合同中还需要明确规定抵押物的情况。作为个人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的特殊性,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的汽车。合同应包括抵押物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等详细信息,并要求借款人将抵押物交付给贷款机构进行合法监管。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贷款机构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能够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回收贷款本金。


个人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还需包括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解除是指借款人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双方解除借款合同的行为。而违约责任是指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未按规定的还款时间、金额履行还款义务时所承担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和法律责任等。


个人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的签订对于借款人和贷款机构都是一种保障机制。借款人通过抵押物获得了贷款机构的借款,满足了自身资金需求。贷款机构获得了抵押物,为风险管理提供了一定保证。合同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确保双方权益和义务一目了然。同时,借款人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以维护个人信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小编认为,个人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可以解决个人资金需求。合同双方应明确借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合同中还需规定抵押物的具体情况,解除借款合同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只有合同双方在全面了解和理解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才能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同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汽车借款抵押合同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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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汽车借款抵押合同文本正文内容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

名称:,车号为发动机号为:.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抵押期限、抵押款。

抵押期限为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抵押款为元整

第三条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

第五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

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汕头市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

第六条其它

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向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抵押人:抵押权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

汽车借款抵押合同 篇3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为了确保原定于X年X月X日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用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为抵押,以此保证合同的履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进行了实地勘验,并在充分了解该房地产权属状况及现状的使用和管理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在房屋被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会同时被抵押给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以下房地产抵押事项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地址),其房屋建筑面积为(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为(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姓名),抵押期限自年月至年月。

第三条:经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即(小写金额)。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为(大写金额),即(小写金额),抵押率为百分之(抵押率)。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的权属清晰。如果出现所有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甲方将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如果这些问题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甲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保证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果因为乙方的迟延行为导致经济损失,乙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的房地产目前正在使用中。在抵押期间,甲方将承担维修、养护的'义务,并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无损。同时,甲方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如果因为不当使用造成了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的原状或提供一处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如果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在抵押期间,甲方不得私自转让、买卖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能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上述行为均属于无效。WWW.03Kkk.Com

第八条:在抵押期间,如果甲方分立、合并,责任将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的一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 未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在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有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副本备案于有关部门。

甲方:(借款人)乙方:(出借人)

见证人:

合同签订地点:

汽车借款抵押合同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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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个人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范本正文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_____天。月利息_______.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抵押事项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其它规定

第九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汽车借款抵押合同 篇5

【裁判要旨】

汽车承租人以租车的名义控制他人汽车,用之骗取钱财的,该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取得”数额即所骗租的车辆价值认定。

【案情】

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因欠他人债务无法归还,便想到了用租车抵押给他人借钱。1月18日,被告人李某到浙江义乌市浦江县艺雅车行,交纳了1500元押金后,用假的身份证(傅某)、驾驶证在该车行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了一辆黑色丰田小轿车。租车后被告人李某找人制作了一套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将车辆的所有人改为傅某。1月26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陈某,将该车抵押给陈某,以傅某的名义从陈某处借了2万元人民币。1月28日,通过查询,陈某发现傅某所提供的机动车证等是虚假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将被告人李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所骗车辆价值人民币84000元。1月31日,被害人义乌市浦江县艺雅车行老板虞某在弋阳县公安局领回了被骗的丰田汽车一辆。

【审理】

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们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汽车承租人将租赁的汽车用于“抵押”借款或抵债从而恶意占有的案件。本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被告人以欺骗手段“租赁”汽车,尔后将车辆“抵押”骗取借款,该犯罪行为如何认定?二是诈骗数额如何认定,是车辆的价值,还是实际骗取的数额?三是如果是诈骗车辆,承租人给付的租金是否计入诈骗数额?

1、关于本案的定性

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而来,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在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还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秩序。

从实践中的汽车租赁诈骗案件来看,行为人实施了两个欺诈行为,一是骗租汽车的行为;二是伪造车主的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后将骗租的汽车典当、质押或者直接变卖以套取现金的行为。在这前后两个行为中,一般均签订了租赁合同和典当协议,有的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但也都有口头约定,成立口头合同;因此,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形式特征。在实践中,从出租汽车的主体来看,既有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主体,也有自然人作为出租主体。汽车租赁诈骗犯罪行为,不仅给租赁公司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因此,对出租方为租赁公司的这一类租车诈骗案件,不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而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对于出租汽车一方为自然人的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由于其中的汽车租赁关系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交易行为,而是公民之间的一种临时的有偿或无偿借用关系。在这种情形中,行为人将从他人处租借的汽车,用于变卖、典当或质押套取现金,侵犯的.只是车主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这种诈骗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车行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并交纳了租金,取得了车辆的使用权,也因此承担了归还租赁车辆的义务。但是被告人李某并不具备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的真实意思,而是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被告人李某又采用欺骗手段,虚构身份,使被害人陈某相信其有车辆的处分权,与其签订“抵押”合同,骗取借款的欺骗行为,将车辆进行“抵押”处分且逃匿,前后两次行为依照《刑法》第224条第(5)、第(4)项的规定,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有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连环诈骗,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所谓连环诈骗,是指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为了弥补前一次诈骗造成的亏空,而去骗取一定的财物,以此相冲抵。连环诈骗行为人基于主观上两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不连续地实施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诈骗犯罪行为。而从本案被告人李某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来看,手段行为汽车租赁合同诈骗的犯罪目的是占有汽车,而目的行为抵押借款合同诈骗的犯罪目的亦即整体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占有钱财,行为人正是放弃了对骗得之汽车的占有才最终实现了对他人钱财的占有,作为手段的汽车租赁合同诈骗的犯罪目的并不是整体犯罪行为目的的一部分,从罪数理论上属于牵连犯,司法实践从一重罪论处。

2、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

本案中诈骗数额如何认定,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两个合同诈骗罪为牵连犯,应当以骗得的租赁车辆的价值来认定诈骗数额。观点二认为,两个合同诈骗罪为连续犯,应当累计诈骗数额,即以骗得的租赁车辆的价值与骗得的借款数额之和来认定诈骗数额。笔者持第一种观点。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存在两个诈骗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行为人以租车为名将车骗到自己的控制下。这一环节行为人实际取得的是汽车;第二个环节是行为人伪造车主的行驶证、身份证等,将车辆销赃或用于质押、典当以套取现金。这一环节行为人实际取得的是汽车的变卖款、典当款或借款。行为人通过这两个欺诈行为,实际取得的数额是各不相同的,有的甚至相距甚大,这就产生了以行为人的哪个“实际取得”作为诈骗犯罪数额的问题。应该说,行为人出于骗租车辆后变现的动机,通过第一个环节的欺诈行为,已非法占有有了车辆,这时其诈骗行为已经得逞;至于其是通过直接销赃,还是通过典当、抵押借款的方式变现,只是其对赃物的处置方式问题,而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后,对财物如何处置,不影响非法占有的成立。抵押诈骗行为是为了实现最终非法占有租赁物价值这一目的的手段行为,其与租赁诈骗行为构成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因此,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的“实际取得”应是指所骗租的车辆的价值,而不是行为人将所骗租车辆变现的实际所得数额。

同时,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诈骗数额的认定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即行为人支付的租车费用是否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要取得对车辆的控制,必须根据租赁合同的要求支付相应的对价,即租金。对于行为人所支付的这部分租金应否在诈骗数额中扣除,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认为行为人支付租金,是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行为所必须付出的“犯罪成本”,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另一种做法是认为行为人要取得车辆的控制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租金,这就使行为人最终实际取得的财物必然是车价与租金的差价,这说明行为人是不可能占有有整个车辆的价值的,行为人事先支付的这部分租金应在诈骗数额中扣除。笔者认为,根据诈骗数额认定的“实际取得说”,上述第二种做法是比较合理的。特别是,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有的在租车之前即已产生,有的则是在合法租车后才产生。对于后一种情形,认定行为人所付租金系其为实现犯罪所支付的“犯罪成本”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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