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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心得简短汇集十四篇

2024-07-18
调解心得

零思考方案网编辑为您准备了一些有关“调解心得简短”的内容,谢谢你阅读和收藏我的作品。我们在某些事情上受到了一定的启发后,我们的所思所想都可以记述下来。撰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也是我们不断推进自己思考的过程。

调解心得简短 篇1

近年来,基层民警接触的各种民间矛盾纠纷越来越多,认真探索新时期矛盾纠纷调处办法,积极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减少违法犯罪,保护群众利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如何调解民间纠纷,没有一定的模式,需要社区民警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摸索出经验,站在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是:

一是缓和心理调解法。对一些简单的邻里纠纷,民警可用轻松、幽默的口吻去劝说对方,缓和紧张情绪。采用灵活的方式,让纠纷双方都能愉快地接受调解,从而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二是因人而异调解法。社区民警在调解工作中要面临形形色色的人,这就需要社区民警善于揣摸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在倾听的过程中,首先要摸清当事人是属于哪一种类型性格,所以说一名合格的社区民警必须懂心理学,必须具备洞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本领。

三是严厉批评调解法。对纠纷中明显过错且我行我素的一方,民警应旗帜鲜明、义正词严,予以严厉批评、斥责,敦促其清醒、退

让,回到妥善处理问题的轨道上来。

四是“背对背”与“面对面”调解法。所谓背对背是指社区民警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在调解时双方当事人互不见面,分置两室,由调解人员从中周旋,分别就当事人存在的错误认识和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待火候成熟,双方争议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再同场调解;“面对面”调解法,适用矛盾较小,涉及亲情类纠纷(赡养、抚养、婚姻、继承等等)。

五是讨价还价调解法。讨价还价法借鉴于市场卖买,此法适用于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间纠纷,以伤害赔偿为例:首先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损失首先让受害者提出一个赔偿数额,再让行为人确定一个赔偿数额,最后在差额幅度内由社区民警根据过错责任从中周旋,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

六是“冷处理”调解法。所谓“冷处理”是指社区民警在调解工作中要掌握纠纷的火候,适时采用不同方法,有的纠纷不要急于求成,宜放一放,给当事人一个思考、回旋余地,待双方冷静下来再有要求调解的意愿之时,为最佳调解时机。

总之,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多种多样,在具体工作中也不是机械地、独立地使用某一方法,这就需要派出所的民警在实践中细心体会,灵活掌握,做一个民调工作的热心人。把民间的矛盾纠纷调解好了,可以避免更多的隐患导致冲突升级和恶化,甚至转化成刑事案件。然而民警做调解工作确实是件难事,但用心去做,化解了矛盾,调处了纠纷,对建设和谐镇原有着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调解心得简短 篇2


中华民族是一个务实和平的民族,在农村社区中,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农村调解旨在解决农村居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多年来,作为一名调解员,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感悟。


农村社区的调解需要有公正、公平和独立的调解员。作为一名调解员,我时刻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我认真聆听双方的陈述,理解他们的诉求,然后用公正的眼光判断和处理问题。在调解过程中,要坚持权威性,让纠纷双方都认可的决定。只有这样,调解才能得到广大居民的认可和信任。


农村社区调解需要注重人情味。在农村,人们更加注重感情和亲情的交流。在调解过程中,我会根据双方的关系和情感,找到一个更加和谐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时候,一方的失误可能是因为一时糊涂或者生活中的压力导致的,并不是出于恶意。在这种情况下,我会给予宽容和理解,通过温情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维护农村社区的和谐稳定。


农村社区的调解需要注重灵活性和创新性。每个农村社区都有自己的特色和问题,所以不能简单地套用一套固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我会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有时候,我会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个别调解;有时候,我会组织群体调解,邀请村民代表参与讨论和决策。无论如何,不断创新和改进,才能提高调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农村社区的调解需要注重宣传和预防。通过宣传,能够让更多的人知道农村调解的重要性,主动向调解员寻求帮助和支持。同时,也要注重冲突的预防,提前发现问题,及时化解。在农村社区中,调解员可以通过定期走访和交流,了解村民的实际情况,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矛盾和纠纷。只有做好预防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村社区的和谐稳定。


在我多年的农村调解工作中,我深深感受到农村社区调解的重要性和意义。通过调解,我见证了很多农村居民之间的矛盾从一开始的争吵和隔阂,到最后的和解和友谊。我认为,农村调解是一项兼具挑战和意义的工作,需要调解员具备公正、人情味、灵活性和创新性等品质。只有这样,才能做好这项工作,维护农村社区的和谐稳定,并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农村调解是一项需要真心实意和全心全意投入的工作。只有具备正确的态度和方法,才能做好这项工作,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帮助。同时,也要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相信通过的努力,农村社区的和谐稳定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和促进。

调解心得简短 篇3

我们调解结束的案卷长条桌已经摆不下了,摞在一起还是放不下,这只是我们所有调解案卷的三分之一。

三年多的时间,不加达成口头协议的案子,调解完成、形成调解协议的案卷就有二千多起。而xx年调解完成的案卷只做出来一少部分,前几个月每天平均接访、处理7、8件群众诉求,工作人员没及时整理案卷。最近两个礼拜,我工作人员一边配合接访处理问题,一边整理案卷,(两个办公室接访,我在那边,另一边工作人员除了接待新诉求,剩余时间就能专心整理案卷)。现在刚整理到五月份,还有几个月没整理出来。

当我翻看案卷时,才知道为什么一天总觉得累,每一本薄薄的案卷,背后都是满满的故事,其中艰辛和疲累,不涉及其中根本无法想象的到。这就是我们不忘初心的坚持,这就是我们勇于承担的证据,这更是我们能力和价值的体现。

我没有获得过任何荣誉,也无意为付出和获得相差甚远而懊恼。因为我们赢得了群众的认可和赞誉,赢得了百姓的信任和尊重!我们也因为付出和奉献,体现了自己的价值和担当!两千多个家庭因我们的付出获得了幸福,两千多起矛盾因我们的辛苦得到了和谐,我们用行动践行着不忘初心、勇于承担的承诺,我们用真诚和公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我们为社会和谐、城市文明发展履行了人民调解员庄严而神圣的使命。

就像我办公室悬挂的、我自己写的心声:常以公心对明月,莫怕闲言污清白,不为权钱屈其志,但求无愧我初心!

调解全体工作人员,将再接再厉继续努力。不出两年,我们会用行动证明:具有河东特色的晓霞调解一定会在全国遍地开花,大放异彩!

调解心得简短 篇4

玉泉社区面积1.5平方公里,人口4784人,居民1631户,84个楼门,地理特点属于城乡结合部的边缘地带,居民多数为鞍钢附企,三冶下岗职工和冯宋占地动迁户比较多,有部分居民靠出租房屋来维护生活,因而辖区内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人民调解的基本做法是:全民参与、网络化信息反馈,在街道司法所直接领导下,密切配合主管部门从抓源头、固防线、化解矛盾在基层。

1、首先社区成了人民调解领导小组,调委会每月对下设调解员进行一次培训,每周开一次例会,今年以来我们根据市区上级文件精神要求认真惯彻五有六落实不断完善机制,提高调解员和调委会主任素质,熟知机关政策,法律,掌握调解纠纷技巧,规范制作调解协议书,使调解员调解过程中能做到有耐心,诚心和爱心。

2、形成人民调解的多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体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在社区内形成了网络社区共有92名人民调解员、老党员义务联防队信息联防员,实行了社区清扫一岗双责制,社区清扫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肩负信息反馈工作,节假日做到有专职人员值班。他们遍布在社区各个角度实行定期走访和巡查。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上报,因而有效的控制了不稳定因素,发现问题调解员及时调解,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调解率达到100%并达到了三满意即群众对调解方法满意,对人民调解结果满意,对社区安全状况满意。

调解心得简短 篇5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是每个调解员在调解纠纷中所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他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经验总结,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作了一般性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将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概括为:

(一)、自愿原则

1、纠纷的调解必须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2、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发自愿,即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二)、平等原则

1、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居住条件等,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事,用法律和政策作为衡量是非的基本标准和尺度。

3、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并没有高于当事人的地位,不能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压制当事人,必须与当事人站在同一平台上,与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善解决纠纷。

(三)、合法原则

1、人民调解组受理和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分是非、辩责任。

3、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正常的要求,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违法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四)合情合理原则

1、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兼顾天理、人情,注意尊重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2、准确把握情理引入调解的限度,维护法律的权威。

3、要合理运用调节平衡技术,实现情理与法的沟通、平衡和协调。

(五)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1、纠纷发生后,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即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2、在调解的过程中,纠纷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仍然可以放弃调解,转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反悔而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并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要尊重纠纷当事人的选择,而不得强行阻拦。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例如:宅基地纠纷、山地林权纠纷等等。

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五、纠纷受理的归属、管辖

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纠纷发生地包括以下情形:

1、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2、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3、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4、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调解心得简短 篇6

民事调解工作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植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实践中,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一直以来,民事调解工作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次参加全省法院民事调解技能培训班,学习了讲课人员的调解经验,颇有收获,结合审判实务和本次培训的具体内容,我就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写一点心得体会。

一、统一认识、更新观念,提高调解积极性。必须充分认识到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理念,避免因为对调解工作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而不够重视调解工作,不愿做细致的调解工作。其实民事调解工作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调解结案也符合诉讼公正的本质。调解自由度大,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从根本上息诉止争,调解可以减少执行压力,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可以说,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当前,民事法官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和三项重点工作,提高调解积极性,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调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对于第一个原则,查明案件事实既是分清当事人之间是非责任的前提,又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正确解决纠纷的基础和依据,但调解对事实的要求远不如判决那样严格,有些纠纷事实查得越清楚,是非分得越明确,当事人的矛盾就越深反而使纠纷难以得到解决。只要在程序和实体上不违法,对于该原则,法官不必过于追究。对于自愿、合法原则,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但不得强迫或者威胁当事人接受或者作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调解方案,法官只能引导或者提出参考方案;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于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中具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三、注重调解方式方法。培训班讲课人员介绍了“四部曲”、“望闻问切”、“五心”等调解方法,很有借鉴作用。民事调解工作要坚持能动司法,全程调解,可以形成法官助理、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多梯次的调解模式,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如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庭前、开庭审理和庭后、宣判等阶段,都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机开展调解工作,尽最大的努力促进调解。调解前,调解人员应准确把握好案情焦点,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把握调解方向,根据个案差异拟定调解方案,如应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家庭背景、文化程度和性格特点等;调解时,要缓解当事人的情绪,营造良好的调解气氛,建立调解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催化调解意愿,然后因势利导,辨析法理、情理相融,让当事人认清自己的责任是非以及面临的诉讼成本和风险、衡平利益冲突,促进调解协议的形成,调解后应适时安抚当事人,消除当事人反悔的“隐患”。

调解心得简短 篇7

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讲稿

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工作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的涵义

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式 ⑴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⑵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⑶区域行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⑴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⑵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⑶向村委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 ⑴单独调解⑵共同调解⑶联合调解

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隐私)

(四)人民调解员

1、人民调解员的概念

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2、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 ⑴为人公平 ⑵联系群众

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充足时间

3、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

调解技能。

4、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 ⑴不得徇私舞弊

⑵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⑶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⑷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 ⑸不得吃请送礼

(五)民间纠纷

1、民间纠纷主要类型:

⑴婚姻家庭型纠纷:婚姻(恋爱纠纷、离婚纠纷、因离婚子女及财产纠纷),家庭(继承、赡养、扶养)

⑵生产经营性纠纷 ⑶财产纠纷 ⑷侵权性纠纷

2、民间纠纷特性: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多变性

二、人民调解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二)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三)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

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调解人员在调解时掌握方法和技巧也很重要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臵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

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除了我们在座的村干部外,还可以吸收一些德高望重、热心调解事务的人参加。其实有不少老党员老村干部很有经验,他们也乐意参与调解。如果能够发挥他们的作用,那我们就轻松一些,同时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乡镇也设调解委员会,成员就是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委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协议未达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院,法院在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适用

简易程序。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

四、调解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我们要调处的是民事纠纷,刑事犯罪案件、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不在我们的调处之列,那我们就要掌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比如杀人、纵火、投毒、强奸、盗窃、诈骗、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等都属于犯罪,应及时报案,不能越俎代庖,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是有些纠纷与犯罪又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尤其是故意伤害案,有的当事人或者出于担心,或者出于其它目的,往往喜欢夸大事实,动不动就报派出所,动不动就打110。

(二)起诉的时效问题

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就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如果不起诉就丧失了胜诉权,当然这中间又有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况。 如果民事纠纷调处不成,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错过诉讼时效。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侵权之日或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四类案件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它们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五、常见纠纷的调解

一般农村纠纷划分为: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相邻(邻里)

关系纠纷;

(三)房屋宅基地纠纷;

(四)生产经营性纠纷;

(五)债务纠纷;

(六)损害(伤害)赔偿纠纷;

(七)遗产继承纠纷;

(八)经济合同纠纷等。

(一)如何化解婚姻纠纷?

按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我们在调处婚姻纠纷中所应首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适用这些原则,要注意各项原则间的相互关系,不能只强调某一原则而忽略了另一原则;还要注意各项原则的相互配合,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配使用,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

如何化解干涉婚姻纠纷?

1、依干涉婚姻纠纷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办法处理的原则。一般来看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较轻微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二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第三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害人死亡的行为;第四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并非法对害人实行拘禁的行为。后三种属于犯罪行为,应报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只有第一种行为可以通过调解的办法化解。

2、维护婚姻自由的原则。

3、告诉才处理的原则,但为防止纠纷激化,人民调解组织要掌握时机,主动及时地做好疏导工作。

如何化解婚姻纠纷?

1、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原则;

2、婚约订立自愿原则;

3、婚约解除自愿原则;

4、赠与财物处理灵活原则。

(二)如何化解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一般由生活琐事引起、因子女引起、因迷信行为引起,要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

1、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2、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3、团结互助,互谅互证的原则。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哪怕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权利的,只要不违法就应当允许。

(三)如何化解房屋宅基地纠纷?

房屋宅基地纠纷是农村民间纠纷中表现比较激烈的一种。因关系到长远利益,纠纷一旦发生,当事人往往寸土必争,互不相让,极易引起互相斗殴,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化解这类纠纷难度大,一般应与国土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疏导,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由于宅基地四至不清的建房纠纷,一般的方法是要首先告诉建房当事人立即停建,直到查明情况,纠纷得到解决。之后应查清宅基地是否已经经过重新规划。如果已经重新规划,则要以新规划的宅基地四至界线为准;如果未经规划,又无法查明原宅基地四至界线,则参照长期以来各自使用的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建房一方并未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宅基地使用权,则应说服另一方当事人停止干涉,支持建房一方当事人进行建房。

(四)如何化解遗产继承纠纷?

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公民死亡遗留下来的财产。如果该公民的财产在他生产就处理了,或赠与、或出卖了,那就不能算他的遗产;

2、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3、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抢劫、偷盗、贪污获得的财物,不是合法财产,应予追索。被继承人死亡后,单位给予他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无生活来源的配偶的生活抚恤金、补助费,不属于死者遗产,其他家庭成员无权继承。

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1、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维护寡妇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允许寡妇带产再嫁。其次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再次是要遵循养老扶幼,团结互助的原则(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的老年人在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得到较多的份额)。配偶之间互有继承权。对领取了结婚证尚未同居,一方死亡的,其配偶应有继承权。

除此之外,还有生产经营性纠纷、债务纠纷、损害(伤害)赔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因时间关系就不再一一细说。

通过以上的讲解,使大家掌握人民调解知识和一些简单调解技能,我相信在各级司法机关精心帮助下,通过在座自身不懈努力,不久的将来,你们会更加熟悉调解工作,系统地掌握与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热爱调解工作,筑起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镇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调解心得简短 篇8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调解,既可以起到正面作用,促使案件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案结事了,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但是律师的负面作用也不容忽视。因此,如何引导和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是法官在当前新形势下必须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认识不到律师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不注重与律师沟通,无法与律师达成共识,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得不到应有的'发挥,个别律师甚至起反面作用。当法官苦口婆心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达成一致时,却因一方代理律师不同意调解,导致调解“流产”,法官的心血被白白地浪费了。有时候,律师的一句话就可以决定案件调解成功与否。

二、准确地把握律师的心态,主动与律师进行沟通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总是希望自己的意见得到法官的重视及认可,在诉讼调解中也是一样。律师总是希望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并想努力说服法官接受其观点。法官要准确把握律师的这一心态,积极地加以引导,主动地与律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力争在程序、实体上达成共识,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然后由律师就诉讼成本、证据利弊、案件结果等主动向当事人表明,让当事人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三、利用调解省时、省力的功效,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性

调解的省时、省力的功效,可以使律师用较少的时间和精力办理所代理的案件,特别是那些庭审前就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律师就不用出庭、写代理词了。这样,可以使律师在相同的时间办更多的案件,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四、利用律师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律师的主动性

尽管律师是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他与当事人并不完全同一。律师毕竟是法律工作者,应以追求法律和正义的实现为目标。在每个案件中,作为一方代理人的律师,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合理的预见,当认为自己所代理的一方理由和证据并不十分充分时,会主动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释法律,说服当事人自愿接受公正的调解。

五、对律师错误的诉讼导向,要及时进行说服教育

由于个别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或业务能力差,在诉讼调解中往往会给当事人作出错误诉讼导向,导致当事人提出苛刻的调解条件或无理缠诉。针对这一情况,法官要及早发现,对律师的错误诉讼导向要及时进行说服教育,帮助律师认识到这样做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损害律师的职业形象,希望其及时纠正错误。

六、依法为律师参与诉讼调解提供保障

在诉讼调解中,律师往往会受到另一方当事人语言或人身上的攻击。对此,法官要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者给予说服教育,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律师职业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调解心得简短 篇9

卧龙村辖区面积3、2万平方公里,常住居民4200人口左右,总户数1175户,其中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为此调委会重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的调解网络。组织村专职工作者,建立一支过硬的人民调解队伍。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调节是基础,预防是重点,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对已经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的消除村一切不安定隐患,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卧龙村调委会在村总支、司法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坚持及时有效地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效的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半年来共调解各类纠纷26起,其中婚姻1起,邻里纠纷9起,土地纠纷7起,新农村建设浇路纠纷2起,损害农作物赔偿1起,损害赔偿3起,家庭婆媳3起,调解率达98%,防止矛盾激化率达100%,达到了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各族居民生活安定,和睦相处的目的,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人民调解

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本村继续在全村34个小组中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创建活动,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争当调解能手”评比活动。

二是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本村关于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继续巩固完善零报告、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个案呈报、工作情况通报、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上报、定期窗口接待等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机制,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强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今年1―7月,全村各类调解小组共调处矛盾纠纷26件,调处成功24件,调处成功率达98%。

由于我村人民调解工作运转正常,作用发挥明显,使大量群体性、复杂性和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从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价值,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普法工作

切实加强对我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终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了党总支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1、普法工作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以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总抓手,深入推进综治维稳平安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了“六五”普法

的各项工作,通过全村广大干群、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全村充分利用会议、简报、标语和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有3月份的综治宣传活动、6月禁毒等平安建设宣传月、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进行法律宣传活动。在活动期间我村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强化村民自治。我村在依法治村上,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严格财

务监督和管理,确保了村级工作正常开展。

三、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工作质量

1、加快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步伐。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规范落实年”活动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开展《“社区矫正规范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活动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步骤。为进一步加强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完善我村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系统,提高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2、以“在规范中深化试点发展,在规范中提升矫正质量,在规范中创新上有特色”为目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我村落实定期例会、情况通报、核查核对、定期排查、动态分析报告、“一检查二走访三联查四应急管理”等各项制度,多次对村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走访检查。

四、安置帮教工作

近几年来,我们始终围绕“保稳定,抓经济,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加强领导入手,通过抓“三个落实”,形成有序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

1、把好“两道关口”,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稳定,“归正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最初环节是他们今后人生的决定性因素,家庭、社会的宽容心、接纳度直接影响他们的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的决心。为此,我们把有机衔接好监所和社会开放教育作为基地运行的首要环节和刑释解教人员心理稳定的出发点、切入点,通过“把好接茬关、安置关”,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情绪稳定。

2、及时家访。归正人员回家后,村帮教工作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帮扶,尽最大努力杜绝社区矫正对象再犯新罪。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排查活动,掌握重点矫正对象动态;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增强矫正对象法纪观念;开展一次走访慰问活动,使矫正对象感受社会温暖。上半年年共排查重点人员5人,走访慰问了1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援助服务,解决了因金融危机而失业或发生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困难,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总体工作思路和要求,以解决“四难”为突破口,扎实开展帮教安置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核对归正人员接收情况,有效落实人户分离归正人员的“双列管、两头包”制度,避免和减少脱管、漏管;落实定期排查制度,全面掌握归正人员动态,加强对重点归正人员的管控、帮教,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归正人员重新犯罪;帮助符合条件的归正人员解决落户、住房、低保等实际困难,联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归正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通过向来访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导信访群众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合法合理解决信访事件、平息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利条件。

五、法律援助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今年月日月日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二个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村、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

调委会作为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几年来坚持从维护大局出发,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在社区居民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做了一定成绩对于美好的未来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为创造一个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卧龙村而努力奋斗。

调解心得简短 篇10

今年沟通,我对婚恋家庭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就这2个半月来的调解工作来谈谈我的看到的一些现象。

在我所接待的案例当中,80%都是由女性提出来想要离婚,男方一般一开始不想离婚,可是如果女方一再坚持非离不可,或者表现出态度很强硬,男方就会表示“算了,算了,离婚算了,赶紧签字”。为什么离婚多是女方提出来的?其实,看似女方提出,并不是说妇女的权益提高了,很多女人离婚之后表示,离婚是最无奈的选择,是因为男方的坏习惯是在太多,无法和他过下去。

在我所接待的案例中,60%的夫妻都曾表示:“调解员,这次你不用调解了,没用,我们在几年前或者多久之前就已经来过这里,给了他(她)很多机会,可是你看,对方还是没有改变,没用,我真失望,现在我们是真的要离婚。”很多男同志都表示,自己最受不了的是老婆,总是动不动就说离婚。在家庭中有矛盾,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但为什么会导致离婚,我总结了一下,这些导致离婚的纠纷一般有以下情况:

有一对90后的小夫妻,男方对工作没有上进心,整天在家玩游戏,玩手机,连小孩都不愿意要,所以导致女方对其失去信心,导致分手。在这里我要谈谈自己的看法,什么样的人你不能和他结婚?唯一的一条原则是,“在溺爱家庭长大的孩子,你不能和他结婚”,因为这样的人,他不知道什么叫做责任,称其量只能叫做“巨婴”

受封建思想和原生家庭的影响,有的丈夫认为殴打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再之女方在沟通是语言过激,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极易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激化。如果出现家暴事件,妇女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

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同时,不能很好的和对方父母和好的相处,也会进一步激发家庭矛盾。

由于双方或一方个性太强,在一些非原则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方爱打、女方爱骂,有了矛盾,一触即发。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夫妻之间经常争吵,感情不融洽,经过调解双方容易和好,事后又容易闹翻,常在气愤之中轻易表示离婚,但气消之后两人又自动和好,有的离婚后又要求复婚。

在婚姻中,如果有一人愿意为关系100%负责,那这个家庭至少能够维持下去;如果两个人都能100%负责,那这个家庭会幸福美满;如果都只负责50%就有得争了,谁多点谁少点法官都判不清。对于上述四种纠纷类型,我认为前两种问题调解的效果不是很理想,而后两种情况通过对夫妻的劝说和启发,成功的几率还比较高,而且如果后两种情况的夫妻如能参加“接纳自我,接纳他人”以及“沟通技巧”等这样的课程的话,应该对建立幸福家庭有很实际的意义。

最后,我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调解工作的业务知识,增强处理各类问题的能力,力争做一名合格的家庭婚姻调解员。

调解心得简短 篇11

本人自 2009 年 6 月任南朗镇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职以来,始终坚持认认真真学习,踏踏实实干事,清清白白为人。在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我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无私奉献,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伴随着的是农村村民矛盾的复杂化与多样化,从普通的家庭矛盾到土地产权争端,对基层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做一名让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我觉得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村人民调解员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而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应该以国家的安定团结,繁荣富强为前提。只有国家的稳定才有农村经济的繁荣。因此,作为人民调解员,要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敬业和勤奋的品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这就要求调解员奉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真正为农村民主自治作贡献。

3.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4.及时总结,加强交流。调解员应该及时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同时通过各村各乡人民调解员之间的交流座谈,听取汇报,吸取经验,扩大视野,为自身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案例经验。

调解心得简短 篇12

人民调解能力提升及实用技巧培训心得体会

为提高我县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维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20xx年4月9日至4月13日,泸定县司法局由干部马国康同志带队参加了在西昌举办的“人民调解能力提升及实用技巧培训班”。通过此次培训我有以下体会:

勤学习,提能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由此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作为基层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提升调解能力和服务水平。调解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民调解卷宗的制作和管理要做到及时规范。

学知识,累经验,适应人民调解工作新形势,传统人民调解主要对家庭、婚姻、邻里等民事纠纷进行化解。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扩展到交通、医患、劳动、消费领域。民间纠纷已演变成为个体型、群体型共存的矛盾纠纷。作为基层工作人员要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懂得相关专业知识,娴熟运用调解技巧来化解矛盾纠纷。善于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既讲法律政策、也重情理疏导,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通过此次培训,我深刻的认识到,当下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的便捷快速、信息的灵敏通畅、人口的流动迁徙,民间纠纷已悄然发生变化,当今的民间纠纷往往存在陌生性、突发性、群体性、专业性的特征,为适应新形式下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扩展、工作机制不断创新,作为基层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调解能力和实用技巧已迫在眉睫。

调解心得简短 篇13

文章**:发表时间:2014年8月12日17: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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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区物业管理纠纷引发的案件逐年上升,物业管理活动中民事主体多,关系错综复杂,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又不够完善具体,给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现对部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进行原因分析,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物业管理纠纷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纠纷案主要是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维护社区公共部分。

2。部分业主未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导致物业公司对业主停电、停水产生纠纷。这种纠纷案件主要是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拖欠物业费。

三。业主投诉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合格。此类纠纷案件大多是因业主质疑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从而拖欠物业费引起,甚至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发生冲突,大部分业主存有抵触情绪,不愿主动配合工作,拒交物业服务费情况屡有发生。

四。纠纷难以调解,部分业主存在羊群心理。一方面作为物业公司来说,由于纠纷涉及小区业主的共同性问题,物业公司担心调解退让后会导致连锁反应,作为业主来说,不少业主以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差,管理水平低作为理由,要求少交或不交物业费,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指标属于软性指标,对物业管理质量的好坏没有绝对统一的量化考评标准,物业管理法规和合同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使我局物业科在纠纷调解服务的矛盾时难度不小。另一方面由于纠纷的原因通常是物业费的交纳、物业管理质量及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等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共性问题,业主之间常会形成共同的利益圈,故存在着同一小区物业纠纷系列案件“同调”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表现为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在绿化、清洁卫生、安全保障、公用设施维护等方面未尽到管理、服务的职责,物业费收支不透明,当提供的物业服务达不到业主的期望和要求时就自然会产生矛盾纠纷,而业主方则往往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物业公司。

2。一些业主对物业公司收费的概念有偏差。部分业主没有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只愿意付非常少的物业管理费,却希望得到最好的物业服务,甚至只享受服务而不交费,权利义务不对等,从而引发物业管理纠纷。

三。物业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有效规范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目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物业管理行为规范不足,约束不力,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权利不明。

4、开发商遗留问题。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期间进行盲目承诺甚至欺骗性宣传,业主入住后发现原先承诺未能兑现,就把矛头指向与其发生直接联系的物业管理公司。而物业服务公司由于和开发商的利益渗透关系,往往不是积极与开发商、业主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而是对业主消极应付,使得前期物业服务中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

使部分社区财产纠纷扩大。

三、应对措施

1、 探索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整合司法部门、派出所、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协会等部门和团体,通过联席会议、听证会等方式,让纠纷双方把各自的诉求提出来,以寻求合理的解决,通过沟通增进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支持。

2、加强物业管理与监督。物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类别构建多样化的收费标准体系,使收费和服务基本相适应,并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咨询和监督,建立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和竞争机制,以增强物业公司的责任意识、竞争意识,实现物业公司的优胜劣汰。

3、完善业主自治。首先要完善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和运行机制,切实让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负起业主委员会的重任,积极履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职责。其次,业主委员会要做好对广大业主的普法宣传,推动广大业主了解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理解支持物业公司的工作,充分发挥广大业主参与物业共同管理小区的的积极性。

逐步减少财产纠纷和投诉的发生。(周洁)

调解心得简短 篇14

祥和星宇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镇司法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围绕“法治先行”主题活动,努力作到一般纠纷不出居委,矛盾纠纷不上交,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坚持“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传播各类法律知识宣传,有效调解纠纷,合理化解矛盾,不断提升居民的法律知识,确保一方平安。

人民调解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小区为切入点,坚持必须掌握主动,重点在预防的理念。祥和星宇居委会,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充分发挥楼组长、志愿者,利用他们走防巡逻的时间对本小区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他们即是楼组长、志愿者,同时又是矛盾纠纷信息员,通过经常深入到居民群众中了解社区民意,掌握调处矛盾纠纷的主动权,提高了矛盾纠纷调处的成功率。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把排查、调解、处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地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的隐患,规范调解制度,使祥和星宇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我们做到情、理、法结合,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运用所学到的调解知识为他们调解纠纷,进行亲情教育,以情感人。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以德服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法服人,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祥和星宇居委会调解委员会全年工作抓得紧,信息畅通,宣传工作到位,使很多矛盾纠纷都被清除在萌芽之中,实现了调解无空白、隐患无死角,为居民创造一个社区治安良好、环境整洁优美,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文明社区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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