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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事合同通用

2024-08-03
民事合同

签订合同是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流程和步骤。合同可以维持两个合作人之间的公平,正规的合同范本应该是怎么样的呢?我们绞尽脑汁制作出了这份“民事合同”希望您喜欢,感谢您的阅读让我们一起追寻真正的幸福和自由!

民事合同 篇1

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所有货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终止,故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交的xxxx年12月7日的“退货单”并非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的货物清单,而是答辩人以退货方式与被答辩人合意折价后形成的还款单。从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该份货单的形成地点是在答辩人的经营场所;是被答辩人主动到答辩人处要求答辩人支付货款的;

2、该份货单与其他“送货单”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xxxx年12月7日的货单底部收货欠款人处并没有答辩人签名,而其他的送货单均有答辩人的亲笔签名;且该份货单的标题处“送货单”被改成了“退货单”,该改动是由被答辩人完成的。

结合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证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形成的该份清单不是答辩人的购货清单,而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退货的清单;

(二)、答辩人从xxxx年始经营养虾生意,xxxx年12月7日与被答辩人结算付款后,答辩人便结束了在台山市冲楼八家的生意,回了缙云老家,xx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辩人听闻答辩人要休业回家后,才到答辩人处催讨货款。后答辩人便依照现实情况将剩余材料退货后还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货款已由现金支付完全。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意形成的xxxx年12月7日的货单并非是“送货单”,而是一份“退货单”,也是在xxxx年12月7日的当日,答辩人已将所有的货款结清,故双方虽有过买卖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关系已在xxxx年12月7日答辩人支付货款后因合同履行完毕而终结,故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尚欠货款22190元并非事实,请法庭予以驳回。

二、该案件诉讼时效已过,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xxxx年12月7日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最后一次往来联系,xxxx年12月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形成的“退货单”即为双方在口头结算后,答辩人以退货的方式抵消部分货款,从而可以证实,xxxx年12月7日,双方已经对最后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请。

综上,不管是实体上答辩人已经完全支付货款的事实,还是程序上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本案都应依法予以驳回,故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诉请。

民事合同 篇2

原告(被上诉人):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符祝浪,男,1963年2月生,汉族,琼海市人。

原告黄酒公司诉称:符祝浪在合同签订后交付人民币30万元给黄酒公司,余下的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给黄酒公司。同年4月10日,黄酒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将该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黄酒公司办好符祝浪的房屋产权证。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妇同黄酒公司一道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手续。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贷款及申请未获批准,按揭贷款无法办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索付未果。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房款30万元及利息2万元、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诉讼费。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祝浪于3月9日签订《代理兴建房屋合同书》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房屋建筑面积27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60万元;2、符祝浪须在4月10日前交款人民币30万元,余下的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付给黄酒公司,但原告必须在交房后一个月将房屋产权证交被告,由被告符祝浪用此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向建行贷款,原告协助办理。3、房屋移交时所应办理的产权契证等手续费用由黄酒公司负责承担。4、符祝浪交齐按揭手续,超过30天后,黄酒公司应无条件将房屋交给符祝浪。同年4月10日,黄酒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将该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黄酒公司办好符祝浪的房屋产权证。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妇同黄酒公司一道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手续。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贷款及申请未获批准,按揭贷款此事无法办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索付未果。

以是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庭质证的有关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祝浪于193月9日所签订的.代理兴建房屋的合同,名为建筑工程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双方所取得的财物应互相返还,根据双方的责任的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但是原告与被告的购房纠纷,被告所取得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被告符祝浪的名下,双方也并没有要求互相返还该房屋的要求,所以被告尚欠原告的购房款30万元应还本付息(利息从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建房贷款利息率计付利息)。

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双方签订的代理兴建房屋合同是无效的。

2、被告符祝浪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给付原告欠购房款30万元及1996年7月1日起至判决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建房贷款利息率计算),逾期未给付,则处双倍利息计付。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付的不予退还,由被告偿付原告

[1] [2] [3] [4]

民事合同 篇3

有关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有关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字[]第______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告)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诉讼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三、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五、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缴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受托律师: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民事合同 篇4

答辩人:龙某某,男,xxx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南大街xx号区

被答辩人:王某某,,女,xx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乡红岩村8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黄某某,,男,xxxx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乡人民村19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xxx年4月20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 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黄伦群和黄才能二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 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xxx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伦群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xxx0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xxx0元给被告孟波,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xxx0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xxx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伦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3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摸着良心说话,到底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人民币说假话或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据我的当事人称“多次电话联系龙以推辞付款日期。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行赔偿。商议未果。谈何付款之事。

五、 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问过哪些人但据本案被告龙提供的大竹县某某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难道这个法律服务所是假的吗

六、 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 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大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民事合同 篇5

原告:胡____,女,汉族,19xx年3月2日出生,籍贯:广东梅州市____县____镇现住:广州市__________301房,电话:0755-6100010000415516

被告:蔡____,男,汉族,19xx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____县____镇永__街__号。

身份证号码:44152__________01091315,联系电话:181221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广东海丰,现住广州越秀区。

20xx年1月我和被告在广州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

20xx年3月,双方在广州天河区同居。

由于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又年纪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误以为他是家境富裕的老板,对其死心塌地,不惜抛弃几个有多年感情的男友。

但是同居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

被告以欺骗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对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

被告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间经常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

原被告相识期间,被告蔡____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20xx年7月22日至20xx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胡____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

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陆万元整)。

截止20xx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____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

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20xx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

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20xx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20xx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20xx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20xx年5月30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

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

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骗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原告对被告有深厚的感情,为了被告的生意,也为了两人的将来,相信真爱无敌、时间改变一切,所有的付出都会证明是值得的。

我于是倾其所有,向亲朋戚友借贷,甚至专门办理信用卡为其透支取现,节衣缩食,这一年期间,面对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们的不理解,饱尝了人情冷暖,已不记得多少夜,多少次为他流下过多少泪水。

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

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民事合同 篇6

民事纠纷答辩状「简单版」

经典的答辩状【例文一】:

答辩人:济南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4号文东花园X座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以上费用只是原告的理论损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责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担其中费用的60%。

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

因常某某诉答辩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首先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本案原告应为编号为019《全国货物运输协议书》上甲方代表处所签的 跟常某某无关,因此常某某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对答辩人提出任何诉求。因本案原告不适格,请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二、本案中诉求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不适用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本答辩人不是该财产损害的加害方,不应承担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因第一被告张某某的过错,造成我答辩方的车祸人亡以及原告货物毁损的后果发生,并且在《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雄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公交人资[]第0009号)中已经明确认定“第一被告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光明(本辩护人之夫)不负事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以及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可以看出,本辩护人不存在过错责任,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同时,该财产损害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所列“依照其他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范围,也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本案中本辩护人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更不是所谓的连带带责任了,请法院明察。

三、就本案的管辖权本辩护人也有异议。

在此案中,辩护人收到的传票案由虽为“财产损害赔偿”,但收到的举证通知却是“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以及起诉书中针对本辩护人的事实理由部分也实际是“合同纠纷”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不是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既不适格,答辩人也没有侵权的过错,因此本辩护人不应就本案的诉求承担任何责任。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还答辩人一清白。

民事合同 篇7

精选的答辩状【例一】:

答辩人:李继传,男,1977年8月15日,汉族,现属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腾飞实业公司货运司机,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华路7号。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对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问,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约每天43元。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海南数据8293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海南数据2556.56元)。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分开计算,才合理合法;

关于24万元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明显过高。《最高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并不尽合理,没有充足理由支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

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

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

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根据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我认为腾飞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腾飞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昌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精选的答辩状【例二】:

答辩人:丙市耀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丙市×× 镇×× 工业区×× 号楼106 室。 法定代表人:毛××,总经理。 答辩人因原告甲市南方公司诉申请人和乙市耀眼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故不应成为本案诉讼的被告 本案买卖合同是由耀眼公司与南方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作 为买受人的耀眼公司对南方公司具有付款义务和接受货物的权利,收货的签收单 也是耀眼公司出具并由其就质量的问题提出异议,可见,整个合同的签订和具体 的履行过程中都与答辩人耀华公司无关。耀眼公司不按约定向南方公司支付货 款,南方公司作为货物出卖人有权向耀眼公司主张货款,而不应向与买卖合同无 关的答辩人耀华公司追偿,耀华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接受、验收货物和使用货物的行为,并未因此成为买卖合同的买 受人 首先,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耀眼公司付款,并没有约定由作为货物使用人的 耀华公司付款。本案中耀眼公司签收货物后交给答辩人使用并授权答辩人验收, 但答辩人并没有责任因此承担向卖方南方公司付款。其次,答辩人耀华公司尽管 是耀眼公司注册成立的独资企业,但两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其民事责任各自 承担,因此南方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耀眼公司拖欠的货款。再次,南方公司 按照其与耀眼公司的合同的约定对货物进行安装调试和维修,这是其履行与耀眼 公司的合同义务的行为,货物虽然为答辩人耀华公司所使用,但不能因此而认定 是为答辩人耀华公司安装调试和维修,因此南方公司向答辩人耀华公司主张货款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答辩人虽然按照耀眼公司的委托接受和验收货物,并根据双方的约 定使用了耀眼公司所购买的南方公司的货物,但没有证据证明作为买受人的耀,公司与答辩人之间就其与南方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转让,因此,答辩人并不是本案中买卖合同的主体即买受人之一,可见南方公司要求答辩人支付货款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中南方公司将答辩人耀华公司作为被告之一没有法律依据,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提出的支付货款和与耀眼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 诉讼请求。

民事合同 篇8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__________认定084820XX0_______________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因工伤认定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不同意被告20__年12月28日作出的084820XX0_____________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于20__年2月26日向__________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__________市政府于20__年4月1日做出了复决字【20__】______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认定书。原告认为被告在作出认定书时事实认定存在偏差,法律适用错误,第三人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本案的事实采信存在以下错误:_________________

1、有关第三人住所地的《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__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____派出所对第三人住所地的《证明》,系该机关事后的说明,不是其原有已形成的材料,在证据种类上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中上所规定的七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类。该《证明》只是该机关对第三人曾经的居住情况进行的简单叙述,无承办人员署名,无任何书面证据材料能够佐证。

依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法律上所认可的证据仅有7种。而本案被告所采信的《证明》显然不属于书证(因书证是对案件事实的原始记载,而不可能是事后的说明),亦不属于物证,更不属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主体仅能是自然人),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因该《证明》不属于法律上所能认可的证据的种类,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进而不能采信该《证明》所载明的事实。

即便该《证明》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第三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居住地是__________新村。20__年4月份,(陈__________)夫妻俩随儿子陈__________居住在__________办事处__________新村6幢504室”该《证明》仅说明第三人于20__年4月份在__________新村居住,至于20__年4月份之后第三人是否在该房屋居住,__________派出所并未说明。

2、《仲裁裁决书》不能证实双方在事发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书》(【20__】宣劳仲裁字30号),仅确认了原告与第三人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并未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在案件发生时仍存在劳动关系(而第三人的仲裁请求是要求确认第三人与原告截至提起仲裁之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据该裁决书认定双方在事发时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

3、有关被告所做的调查笔录,恰恰证明了第三人是去办理私事才发生的交通事故

被告到原告单位所做的调查笔录,两位证人与原告及第三人均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均未证实第三人在事发当日在原告处工作。且证人郭大明陈述第三人家住在五星,一般到儿子饭店里去。原告认为,第三人到儿子饭店去是为办理私事。

4、没有证据证明到五星乡或__________办事处__________新村必须经过案发地。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有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在本案中,需要证明第三人是在申请人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事故。然而,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第三人是在从申请人处下班或者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发生事故。因此,被告机构的认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为084820XX0_______________时,采信的事实存在错误,法律适用有误,应当依法撤销该决定。基于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书。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民事合同 篇9

民事诉讼代理合同范本一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北京泽佳科益科技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石锦双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北京泽佳科益科技有限公司劳务纠纷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1,3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双方签署确认之10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诉讼费400元(多退少补)将于本协议双方签署确认之10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或乙方所在之律所需在收到代理费10日内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元,其余代理费于 之日缴足,共计人民币 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甲 方:伍昊献 乙 方: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受托律师:

地 址:湖南长沙五一中路351号西区2栋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9号楼 邮 编: 410011 邮 编:100102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注:石锦双 律师 建行账号

银行账号:

户名:

民事诉讼代理合同范本二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 _ __ _________律师(承办律师)为甲方所涉____________ ___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工作为下列第 项(可多选):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上述案件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2.甲方委托乙方为上述案件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上述案件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4. 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的权限为(在所选项的序号上划∨):

1.代为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

2.代写诉讼法律文书;

3.根据案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4.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和质证、答辩和辩论;

5.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6.经甲方另行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7.经甲方另行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授权,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

8.经甲方另行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授权,提起上诉(限在本合同第二条中选择一并委托一、二审诉讼代理业务);

9.代为申请执行和(或)代理执行程序的相关工作;

10.经甲方另行书面特别授权并签订执行代收合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限委托代理执行业务)。

第四条 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规定,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本合同在甲方缴纳费用后生效;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 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本合同生效;其余代理费于 之前缴清,共计人民币 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本合同生效。如 ,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收取甲方律师代理费用,必须提交正式的收费凭证。

第五条 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乙方所在地以外(成都市五城区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下列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复印费、翻译费、制作费等 ;

3.应当甲方承担或甲方同意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乙方律师应当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谨慎、勤勉地履行律师职务;并应当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案件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法律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书面保密声明。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案件代理的需要外,不得披露在履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第七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资料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持有的证据原物、原件应当自行保管(律师调取的证据除外),如需要委托乙方保管,应当与乙方签订书面证据保管协议。

第九条 除非与乙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不得在本合同授权范围以外指派承办律师工作,不得委托律师进行财物、货币收支的工作,甲方与承办律师私下订立的协议无效。

第十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甲方没有依据本合同约定交纳代理费,合同未生效的,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合同已经生效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待甲方按约付费后,恢复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甲方没有依据本合同约定交纳代理费超过3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再退还,甲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交纳全部代理费。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署成立后,如乙方律师为保障甲方利益,在甲方未按约交纳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工作,甲方应及时交纳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代理费。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销诉讼或执行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任何补充,需以书面形式确立。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方签字(盖章)和乙方盖章后生效。

(注:本合同除填写事项、选项外,不得涂改、删改。涂改删除的部分无效)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年 月 日

       民事诉讼代理合同范本三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北京泽佳科益科技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石锦双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北京泽佳科益科技有限公司劳务纠纷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1,3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双方签署确认之10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诉讼费400元(多退少补)将于本协议双方签署确认之10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或乙方所在之律所需在收到代理费10日内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元,其余代理费于 之日缴足,共计人民币 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03KKK.com

甲 方:伍昊献 乙 方: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受托律师:

地 址:湖南长沙五一中路351号西区2栋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9号楼 邮 编: 410011 邮 编:100102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注:石锦双 律师 建行账号

银行账号:

户名:

民事合同 篇10

原告: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_____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月*日,甲方向乙方借出人民币_____万元,并要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但到了还款日期,乙方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还,导致甲方受到了经济损失和时间成本的双重损失。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_______________偿还原告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合同 篇11

原告:张甘意,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鄱阳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团林乡团张村,161号。

被告:彭起福,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小学文化,家住双港镇, 村,155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追究彭起福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X20=297340元

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2.6元X20=277652元

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3元X20=247608.6元

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X20=200000元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80元X20=263600元

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18.4元X20=148368元

黑龙江: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679元X20=133580元

湖南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74.2元X20=153484元

海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259元X20=14518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0.61元X20=144412.2元

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5.1元X20=140102元

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26.12元X20=138522.4元

珠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602.13元X20=332042.6元

原告人:陈正球,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西组17号。

被告人: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刘永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小刘庄。

刘彬,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永远长子)

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石岩, 男,1966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皖固镇县宋店乡沱西村沱河集20号

二、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411120元。

事实和理由:月5日14时许,原告人陈西言陈正球等人正在蚌埠路桥公司承建的省道201固镇段沱河桥工程工地干活,这时被告一伙四人到工地闹事。原告人陈西言上前劝解,被告一伙不容分说,上去就打。陈西言被打倒,陈正球上前劝阻,也被打倒,昏迷过去。幸亏群众报警并送往沱河医院急救,才脱离危险。陈正球被打成重伤,住院61天,花去医疗费89195元,误工费11375元,护理费112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440元,营养费2640元;鉴定四级伤残后,增加残疾赔偿金349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88.8元,后期护理费253620元,合计:411120元。四被告人为共同侵权,应互付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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