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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合同书(精品七篇)

2024-08-14
购物合同书

计划要细,动手要早,落实要准。为了更加顺利的步入下一个阶段的工作,我们都需要制定一份方案。方案有利于我们把注意力更集中于目标。对于此次方案你有哪些不错的经验总结呢?根据你的需要,小编精心整理了购物合同书(精品七篇),不妨参考一下。希望你喜欢!

购物合同书【篇1】

甲方(消费者):______________乙方(网络经营者):__________

身份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根据乙方展示,确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选项,根据提示选择载入: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方式(甲方选择)

(一)支付宝()。

(二)网上银行支付()。

(三)货到付款()。

(四)其它()。

第四条签订本合同进行网络团购的,团购起止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承诺本次团购购买者达_____人时成团交易,逾期未达约定人数的不成团交易,甲方支付货款通过原支付方式返还。本次团购每一名用户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过________份。

第五条购买商品的,乙方将所购商品送至甲方收货地,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所需运费由__________方承担。

购买服务的,甲方持消费凭证(网站下载网络经营者反馈的有关信息、密码、凭证等)于_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消费。

第六条甲方收到所购商品后,应核对商品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是否符合约定,检查商品是否损坏。符合约定的签收;不符合约定的不予签收。

验收后,发现问题的,甲方应妥善保管货物,在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后10日内予以与甲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乙方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质量要求,符合网页介绍的性能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

第八条乙方必须在销售网页上设置退款功能并予以标注。甲方未购得商品或者消费的,所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通过__________________退还。

第九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对所购商品或者服务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二)甲方应仔细阅读乙方网页所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了解网络购销活动详情后签订本合同。

(三)乙方负责将本合同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甲方可登录乙方网站,进入已购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项中查询或打印相关信息。

(四)乙方保证其网页展示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合法与真实。

(五)乙方应依法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

第十条违约责任_

(一)甲方违反约定无故拒绝接受所购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保证网站交易的安全,导致甲方的信息泄漏,或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项办理: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方点击购买“确认”键起成立并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非经双方协商同意或者法定理由,合同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日

购物合同书【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认真友好协商,就乙方订购甲方花卉种苗事宜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订购甲方花卉种苗,明细如下: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

二、甲方责任

1、甲方确保所提供的花卉苗品种、数量与协议相符。

2、甲方保证在正常的栽培条件和正确的管理方法下,种苗成活率率不低于95%。

3、甲方必遵守协议按时、按量供货,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供货,

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协议规定支付协议项下的货款。

2、乙方应按协议约定时间提货。逾期提货超过15天,甲方有权对货物另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价格及付款条件:

1、本协议成交价格为协议第一条中规定价格,交货地点为甲方花卉基地。

2、乙方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以前付清全部货款。

五、异常处理和解决:种苗数量、规格问题,从接到货开始计算,乙方须在7天以内反映问题,甲方依实际情况与乙方协商处理;超过7天反映的问题,甲方不做任何处理和赔偿。

六、提货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分四批提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物合同书【篇3】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_____________购物网站_____________一案,乙方已完成事项之委托事宜,订立此书证明。

一、标的名称_____________系统

二、交易金额_____________元整

三、安装,教育训练及验收定义

1.系统上线一个月无明显。

2.上线后两周完成系统使用之教育训练。

四、系统交付及安装

1.系统光盘程序一份。

2.系统安装手册一份。

五、付款办法

1.付款期别:_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

六、罚则

1.如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无法如期完成本案时,每逾一日按本案系统总价千分之五计罚,但以不超过本合约购价款费用为限建置期。

2.如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乙方无法在甲方提出系统后一个月内有效解决修正,每逾一日按本案系统总价千分之五计罚,但以不超过本合约购价款费用为限。

七、保固维护

1.乙方自系统上线且正式验收完成之日起,提供一年免费保固,包括系统之修正。

2.甲方得视需要于约满前二个月与乙方另订维护合约.保固期满后,甲方修改系统或教育训练之要求应与乙方另定合约为之。

八、智财权之瑕疵胆保责任

1.本系统相关之智能财产为乙方所有,授权甲方于业务范围内运用,产品非经乙方之修改衍生者,所有权不属于乙方。

2.乙方担保提供之系统无侵害他人智能财产权之情事.如有侵害,乙方自负损赔责任

九、保密条款

乙方同意因参与本项目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商业机密及其它机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泄漏或公开予其它第三人,亦不得为自己或其它人之利益,使用该信息。乙方违反本契约之约定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契约,若甲方受有损害时,甲方并得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乙方员工之违约行为,亦视为乙方之违约。

十、合约终止

不经对方之书面同意,不得终止本合约.双方对他方不屡行本合约之条款,得于书面催告履行无效后,以书面通知终止合约并请求赔偿。

十一、纷争处理

经甲乙双方诚意协调后,如仍未能圆满解决合约履行之纷争,双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购物合同书【篇4】

甲方: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联系方式: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合同期内为甲方提供办公用品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和服务内容

1、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服务内容:在合同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的办公用品配送服务。

二、订货方式和交货地点

书面订单或网络信息传输形式向乙方订货,订货时应详细说明办公用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颜色、特殊要求及相关的配送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2、因缺货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时送达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以便更换替代产品。因延误通知造成甲方不能及时获得所需产品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乙方须保证在收到甲方订单后,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将办公用品送抵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4、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包装及运输

防湿、防震、防锈、忌粗暴搬运。对于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及由于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破损,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丢失及发生事故等风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丢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4、办公用品运输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另计。

四、验收方式

1、乙方送货时,需附上送货清单,经甲方负责人清点验收合格后,在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双方留底。

规格/型号与甲方需要的产品不符或是无法使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进行退换。

3、产品在开始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及时向乙方反馈意见并停止使用,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问题反馈后,应立即作出产品更换处理意见,最终得到甲方的认可为止。

4、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办公用品样品,样品封存在公司办公室,以便今后甲方正常验货。

五、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所提供全部产品原厂全新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无条件负责更换。

六、收费标准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办公用品单价以单价表为准。

2、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严格执行合同单价,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单价。

七、结算和支付方式

1、结算方式:每次供货验收合格后按实际供货数量和合同附件的单价结算一次,甲方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货款给乙方,如金额过小不方便结款可累计到下次。

2、乙方结算时,需提供等额正式税控发票办理财务手续。

八、服务承诺

,并可无条件退换多余的物品。

2、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在发现质量问题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响应并到达现场,如因未能及时到达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原包装及不影响乙方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无条件退换货。

主动通知甲方。每批订单指定专人负责跟单送货,送货人应佩戴公司标志,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人员跟单送货,将作好送货情况交接表,以避免因更换送货人员而耽误退换或补货等的及时性。

九、环保和安全要求

1、乙方承诺所提供办公用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规格、性能、数量及重量作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保证其产品不存在任何瑕疵。

3、如甲方发现乙方所提供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合同附件规定的规格和性能。若换货仍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违约责任

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本合同有关事宜。

2、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总货款_______%的违约金。

4、如乙方提供的办公用品质量与样品规定不符,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解决

签约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其余部分。

十二、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对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价格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甲方(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购物合同书【篇5】

需方:福州坤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象峰新苑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福州诺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供货时间和供应数量以甲方材料员通知为准。甲方施工现场必须保证道路畅通,必须保证足够的堆料场。

第三条质量要求:碎石,含泥量《1%、水洗中粗沙,含泥量《3%,符合GB/T14685-__Ⅲ类标准要求。每次砂石料进场后必须经甲方质检员验收合格。

第四条货款结算时间及付款方式及约定:

1、按照甲方的供应计划数量与时间乙方运输供应至甲方施工现场的砂石堆料场,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途中的安全及其它费用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甲方砂石堆料场甲方派专人负责收料,乙方供应的砂石材料由甲方质检员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共同量方以确定方量,材料数量以双方签字的由甲方出具的材料签收单为准,作为支付砂、石款的依据凭证,乙方凭签字供料单到甲方办理结账手续。

2、付款方式:在下月15日前支付上月货款总额的80%。余款%待工程完工后(停止供料后)一个月内付清。

3、若未按时付款,乙方有权终止供货,并追回所售砂石款。

4、如乙方不按甲方通知或合同约定供货,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总价款5%的违约金。

5、甲方向乙方支付材料款的方式为转账支付。税金由乙方自行负责缴纳,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等额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货款,产生的后果乙方自负。

第五条在本协议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互相协作,出现特殊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货完款清自行失效。

甲方: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电话:开户行:账号:乙方: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电话:开户行:账号:

购物合同书【篇6】

采购方, (以下简称 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供应商,

注册地址(或住址),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绝于本合同双方同意建立一种长期的合同关系,使供应商得以依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 公司提供货物和/或服务;鉴于,公司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供应商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和能力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

据此,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全部交易文件

第一条全部交易文件

1.1 双方确认,本合同、 采购条件确认书、订单、以及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构成供应采购交易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 供应商提出的任何与本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要求,必须经 公司以加盖公章的形式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产生约束力。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除以加盖公章的形式书面同意外的任何行为(包括其已知供应商提出了对立或背离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要求但还是接受供应商任何货物和/或服务的行为)均不表示公司已经同意了供应商的该要求。如发生上述情况,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和条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框架合同

2.1双方承认,本合同应为确立双方在中国境地内就任何货物和/或服务达成的供应采购关系中权利及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第三条 采购条件

3.1 双方进一步承认,在 公司与供应商依据本合同进行任何交易前,双方应详细讨论供应商将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并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在采购条件确认书中达成一致。

3.2 对 采购条件达成一致后应由双方签字确认。 采购条件确认书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时地进行修改,但该修改也必须有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订单

4.1 除本合同以及 采购条件外, 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每个具体交易应以订单的形式完成。

第二章 采购和供货

第五条货物或/和服务登记

5.1 通常情况下,在依据本合同进行交易之前,供应商与 公司协商并在 公司登记其将向 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

5.2 通常情况下,按上述规定登记后, 公司应当优先从已登记货物或/和服务中向供应商订购,且供应商只应向 公司供应已登记的货物。

5.3 供应商货物或/和服务登记为要约, 公司一经向供应商发出订单视为承诺。

第六条订货和接受

6.1 本合同项下的每一具体交易中,应由 公司向供应商发出订单采购货物或要求服务。

6.2 本合同项下的订单均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发至供应商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如供应商变更地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即视为有效订单。

6.3 有效订单一经按6.2款规定发给供应商即应视为供应商收到,供应商在收到有效订单后无须予以确认。

6.4 如收到无效订单(即供应商无法按订单要求供货),供应商应拒绝供货,同时应于一个工作日向公司按照其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包括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

6.5 如收到订单并认为无法按照该订单的规定供货,供应商可拒绝供货,但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按照6.4款的规定通知。但若在订单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供应商的上述通知,该订单即成为有效订单。

6.6 公司有权根据每一具体交易内容对订单样本进行必要的改动或补充,从而形成实际供货的订单。供应商应依据公司发出的每一具体交易实际采购的订单进行供货。

第七条不中断供应

7.1 供应商应就双方商定的某种货物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必要销售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上述“足够库存”应相当于根据前三个月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平均销售量确定的相当于八个星期销售量的货物数量。

7.2 如供应商违反本条约定引起无法及时、全面、实际供货,供应商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违反的每份订单的全部购买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当赔偿。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如应付款项不足以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7.3 为保证依据本合同对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供应不间断,供应商或其代表可以在经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事先同意后在其正常对外营业时间访问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了解有关销售情况。

第八条价格

8.1 公司和供应商可以在某一阶段内固定某种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下称“购买价格”)。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经固定的购买价格的提高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并经 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价。同时在提价前供应商必须保证满足对 公司的供货数量要求,不得擅自减少。如供应商自行降价必须在执行降价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

如违反本规定,供应商每次应向 公司支付人民币五千元(RMB500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应付款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8.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购买价格应为“门到门”价格,即应包括将货物送到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最后一个门口(下称“交货地点”)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保险以及装卸、安装等方面的费用,以及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此销售行为征收的各项税收和其他单位收取的费用。

8.3 能够为公共获知的一般价格通知或报价单不得作为上述第8.1条中规定的有关价格变动的通知。

8.4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销售价格。

8.5 供应商必须承诺其向 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以下简称, 价格)为行政区域内市场最低供货价或零售渠道统一供货价格(以下简称,他方价格),且零售价具竞争力并保证 公司足够的毛利。否则,一经发现,供应商给予的 价格高于他方价格,则公司有权要求对于即将或正在采购的货物或/和服务供应商按照他方价格调价,且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于 公司供应商已经采购的货物或/和服务包括已销售商品以公司进货价的50%予以结算。

第九条包装

9.1 供应商应按接受的订单或供货条件中规定的包装标准向公司订购的货物进行包装。如果在订单或供货条件中没有规定,则应按照中国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在不存在适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供应商应按一名正常商人的标准尽其最大努力包装货物使其得以受到充分保护。

9.2 供应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提供的货物包装上准确加注所有必要的标记、标识或其他信息。

第十条送货

10.1 供应商应按照其已接受订单和 采购条件确认书中的要求送货。

10.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应自付费用并组织自己的人员或其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运送货物。

10.3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应使货物在 公司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正常工作时间到达交货地。供应商应在货物到达之前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发出适当通知以便其作相应的接货准备。

10.4 供应商应在订单中列明的日期交货(下称“交货日”)。

10.5 如果按本合同送交的货物在交货日之前到达,供应商应事先通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若供应商未能通知,则上述主体均有权拒收货物且供应商应承担被拒收货物运回的全部费用,或者要求供应商支付上述主体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0.6 如果发生或将要发生使供应商无法在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日交付货物的事件,供应商应立即将此事件以及货物最早到达日期通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

10.7 如供应商延期交货, 有限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10.8 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后,供应商应向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提交一份交货清单对已交付货物予以说明,上述主体可以就供应商依据本合同交付货物数量、种类、规格予以签收。但是此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已经接受或验收了这些货物,也不能被解释为对这些货物的质量表示认同。同时,这种行为亦不得在任何方面代替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签发的实收商品对账单。

10.9 供应商不得凭借 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根据上述第10.8条的签收向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要求付款。

第十一条过量交货及交货不足

11.1 供应商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与其已接受订单中确定的数量相同。

11.2 如果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超过订单中已确定的数量,则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以下简称,接收主体)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超过部分的货物。

11.3 如接收主体选择接受过量交付的送货,该过量交付的送货应视为赠品。

11.4如果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不足订单中确定的数量,则接收主体有权选择完全拒收已交付货物,或接收已交付货物。如选择接收已交付货物,供应商应按10.8条的规定承担交货不足部分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11.5 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本条。

第十二条验收

12.1 自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交货地后,接收主体应进行并完成对已交付货物的验收。

12.2 接收主体对货物进行验收以确定其是否与供货条件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如果发现不相符货物,则 公司有权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2.2.1 拒收全部货物并终止合同(如果货物严重不符合标准,无法正常出售,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向有限公司支付相当于每份不符合条件的订单金额的百分之十二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公司由此承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公司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应付款项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12.2.2拒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纠正不符合标准的货物中的缺陷,或以同一种类及同一数量的符合标准的货物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自负费用纠正货物中的缺陷或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

12.3 依据本合同由接收主体拒收的货物应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并自费运回。

12.4在验收之后,接收主体应就其认为符合标准的货物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本合同附件3),并将此实收商品对账单连同供应商按第11.1条规定向接收主体提供的交货清单一起发给接收主体。此实收商品对账单应包括对已交付货物、已验收货物及货物符合标准情况的说明。

12.5 实收商品对账单作为公司已接受按本合同交付且符合标准的货物的表面证据。但是,若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在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时尚不能被发现或全部发现或者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要通过一定的检测设备才可以明确或者被政府部门(或其委托/指定机构)认为是不合格产品,则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2.6 在接收主体依据上述第12.4条规定出具实收商品对账单后,供应商应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就已验收确认的货物向 公司或其指定的商家或人员出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 上的总价应为已验收确认货物之购买价格。

12.7 除上述规定外,如 公司发现在已交付货物中有任何隐蔽性缺陷则应及时将该缺陷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纠正该缺陷或替换有此缺陷的货物,否则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退货

13.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滞销、顾客要求退货、被政府部门认为不合格产品等情况, 公司应将上述情况立即通知供应商,并有权退货。供应商应在接到有限公司通知后七日内自费运回上述退货。否则, 公司有权自行处理该商品,且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损失都由供应商赔偿。

第十四条货损风险

14.1除本合同第15.2及15.3条、12.5条中规定外,在货物到达交货地且已被安放于可由接收主体接收并处置的状态时并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起,依据本合同交付货物的货损风险应由供应商转移到公司。

14.2如果货物采取邮寄方式交付,则货损风险应自接收主体收到该货物且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起或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既不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也不对货物情况提出异议转移至公司。

第十五条付款、付款折扣和所有权的转移

15.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公司应在收到按上述第12.4条发出的实收商品对账单及交货清单复印峻,和供应商按上述第12.6条向 公司出具的 复印峻后,按采购条件确认书和订单中的规定,安排用合理方式将款项付至供应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15.2 供应商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应在按上述第15.1条规定就该货物的付款进行并完成之后转移至公司。但在以银行本票、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的情况下,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应在该本票、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被银行有效承兑之后方转移到 公司。

15.3依据本合同所作的任何支付行为不得被解释为 公司对已付款货物的质量表示完全认同。

15.4 供应商同意,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有权出售所有权未转移的货物,同时也有权收取因销售此等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但为了供应商的利益,因出售所有权未转移货物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款项,在扣除公司应得利益后,在 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付款的情况下,该利益和请求权应归相应的供应商所有;在 公司按合同规定付款时,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款项均归 公司所有。15.5 付款折扣

15.5.1定价优惠。货物采购价格一般应以 采购条件确认书的规定为准。供应商保证在交货日以前当时生产厂商和供应商自行降低的价格或合法竞争下的市场最低价向公司供应货物;如当时供应商向第三方出售相同或相似货物价格更低或条件更优惠,则供应商给予 公司的价格条件应立即将低至同等水平。在公司开始销售供应商所供应货物后的最低期限内,供应商不得要求变更该货物价格,该最低期限以 公司通知为准。

15.5.2 现金折扣。如 公司在规定付款期限前付款,则可享受相应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根据双方议定的折扣率和 金额进行计算。

15.5.3 销量折扣。根据 公司购买货物的数量和批次,供应商应给予 公司相应批量的折扣。销量折扣根据双方议定的方法及货物批量进行计算。

15.5.4 奖励和补偿。为促进货物的销售、弥补 公司可接受的物资标记\包装等方面的轻微缺陷、弥补货物实际发生的各种损耗、支持公司对顾客的最优价承诺等,供应商应向 公司提供奖励和补偿。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因公司履行对顾客最低价承诺而支付的费用或少收入的利益应当由供应商承担赔偿。 公司有权从其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和其他款项中扣除。

第三章 确认,保证及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确认和保证

16.1 供应商再次确认和保证,

16.1.1对依据本合同向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提供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以及处置该货物的绝对权利及权限;

16.1.2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中不存在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第三方的请求权、争议、债权担保或任何其他利益;

16.1.3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或行为本身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不会侵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也不会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能;

16.1.4 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始终符合最新的科技要求,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且不存在可能造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任何不合理的危险。特别是,应与货物包装或货物本身商标标示的质量标准相符,或者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16.1.5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始终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已将可能的环境污染降低至最小程度。

16.1.6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具备此种货物应具有的功能,并符合消费和使用习惯,除非供应商已对货物存在使用性能等的瑕疵做出明确书面说明;如果发生第三方就上述第16.1条中供应商的确认并保证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而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提出权利请求的情况,供应商应,

(1)在得到 公司首次通知后,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从而使 公司免受损失;

(2)进一步赔偿 公司由于第三方权利的请求所蒙受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16.2 在本条款中,供应商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还包括由于第三方权利请求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或检测费、保全费、执行费、可得利润的损失、交通费、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为此事的处理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或减少的收入。

16.3 若无论因何种原因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被有关国家政府机关禁止出售或要求召回依据本合同采购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供应商应负责以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零售价格或国家政府机关要求的召回价格将此等货物购回或召回并承担费用。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责任

17.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有不同要求,供应商对其依据本合同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提供的货物应提供十二)个月的保修期。该保修期应自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并交付相关货物之日起计算,并以向消费者就有关货物出具的 上或销售凭证的日期为准。

17.2 如果任何第三方以供应商依据本合同提供货物中的瑕疵向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提出赔偿,则供应商按照第16.1条规定执行从而使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免受损失,除非供应商有证据证明该瑕疵完全由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造成。

17.3 若发生第17.2条中所述情况,供应商除按照第17.2条执行外,还应采取下述解决办法,

(1)供应商应立即负责从 公司收回尚未售出的存在此等瑕疵的货物并承担费用,并应立即退还 公司已就此等货物支付的价款;

(2)供应商应立即对存在瑕疵的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供应商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3) 公司应收回或购回已向消费者售出的存在此等瑕疵的货物。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应承担公司为收回或购回此等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应按照本合同第12.2(1)条的规定支付 有限公司违约金和赔偿金。

(4)上述方法的选定应当以任何第三方或者 公司或者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仲裁部门的意思为准。

17.4 供应商应对其依据本合同供应的货物在中国境内投保必要的产品责任险。但此等产品责任险不应影响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依据本合同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从包括供应商在内的任何人处得到与依据本合同提供货物的质量有关的任何赔偿。

17.5 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在与相应的供应商终止合作时,有权推迟三个月支付相应供应商的最后一笔货款,该笔货款将作为质量保证金,但供应商对产品质量问题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受上述金额的限制和时间的限制。

第四章 供应商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首次订货或新开张

18.1 在 公司首次订货的情况下,供应商应自负费用并自配人员协助 公司设计货物在 公司指定的场地中摆放,并在公司指定的场地内进行必要的改建、装修(应经过 公司书面同意,且不影响结构和使用安全)以适于货物的摆放。

18.2 在 公司指定场地新开张的经营铺位中,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自该铺位开张日起二个月内销售率达不到甲方要求,供应商应无条件收回货物并承担有关费用。第十九条展示、陈列及标价

19.1 若在订单或采购条件确认书中规定由供应商负责标注货物的条形码,则供应商在其交付货物前完成条形码标注,或在货物交付后完成条形码标注,并承担相关费用。 19.2供应商应对已约定由其完成的货物标价和条形码标注之正确性负完全责任。如果出现不正确标价和条形码标注,供应商除应负责自行纠正并承担费用外,还应承担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19.3 清场和撤样

(1) 供应商应在收到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发出要求其清场或撤样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要求清场景撤样完毕,否则 公司有权代为清场景撤样,引起的费用及 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2)如供应商在收到 有限公司发出要求清场或撤样的通知时,如其进入公司指定场地超过3个月,供应商则无权就根据本采购条件确认书第5条“店内费用”的规定所支付的有关费用要求补偿。

19.4 展示与陈列,

(1) 公司有义务将供应商提供并经过自己选择的货物进行必要的陈列展示以达到销售的目的。

(2) 公司同时有权利根据销售数据及 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销售需求对所有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增删。

(3)供应商可以对 公司的工作人员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工作人员未按上述陈列原则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4)供应商及其代表(即业务员、促销员)不应以任何理由干预 公司的陈列制度,更不得擅自调整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货物陈列,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将予以涉及供应商进行人民币5000元罚款,并要求辞退所涉及供应商所雇请的相关工作人员,直至清场的处理,但供应商根据本合同第18条进行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条防损

20.1在 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同时与供应商确认以下防损协议,

20.1.1杜绝场外交易保证,供应商必须保证主动履行防损协议杜绝场外交易发生。供应商代表及其促销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诱导、唆使顾客进行场外交易,一经发现,公司将处以查实的场外交易金额100倍的罚款。并禁止供应商的上述人员进入有关场地,且保留对供应商进行清场的权利。

20.2 供应商为促进销售派驻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地点或商家的促销人员,在未经 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该供应商及非 公司管理人员提供公司其他供应商相关商品价格、销售数据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公司将以窃取商业机密禁止相关供应商促销人员进入有关场地,并对该供应商处以人民币50000元罚款直至清场。

20.3 供应商人员在未经 有限公司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在 公司范围进行拍照、摄像活动。否则 公司将按第20.2条对供应商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保密义务

21.1 公司为本合同之目的提供给供应商的任何合同、图纸、计算公式及其他任何与本合同提供货物有关的信息及资料应始终归公司所有(下称“专有信息”)。

21.2 如果供应商违反本条中规定的对专有信息的保密义务,供应商应支付公司人民币十万元/次/项专有信息的违约金。若此违约处于持续状态,则供应商应支付从持续违约阶段的每个月初开始重新计算的累积违约金。供应商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22.1“不可抗力”指订单日期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事件,而且该事件是本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但发生在中国大陆区域外的罢工、示威、游行、战争等军事事件、政治事件,均不应当被作为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

22.2如果22.1条款中的不可抗力事件阻碍本合同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履行该等义务的时间应予以延长,延长时间相等于该等事件影响的时间。

22.3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最短)的时间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此后十日内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法律上有效的证据。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22.4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至最低。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

23.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发给另一方有关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倘若在上述通知发出日后三十日内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出要求并通知另一方,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3.2 仲裁采用仲裁委员会的规则,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应就仲裁费用及相关事项做出裁定。

23.3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在本合同所在其他有效方面继续履行本合同。

23.4 仲裁费和仲裁委员会要求的除仲裁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如仲裁庭未就上述事项进行裁决,则应由败诉方承担。

23.5 除上述费用外,胜诉方发生的与仲裁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范围内的交通费、膳宿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其他03kKK.cOM

24.1本合同一式三份,由 有限公司采购部、 有限公司财务部、供应商各执一份。

24.2 本合同的下列附件应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4.3 合同或其附件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只后方为有效并有约束力。

24.4如果本合同或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无效或不可执行,双方应通过合理努力进行诚实信用的协商以达成有效并可执行的有效条款,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原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中双方真实意思或法律和经济的实质。如果双方在两个月内不能就有关替代条款达成协议,则应按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方式确定合理的替代条款。

24.5若本合同或其附件中任何规定因法律或法规的颁布而失去效力,且该规定对整个合同的执行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该规定的无效不得免除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其他规定中的权利义务,也不得由于该规定的无效而剥夺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其他规定中的利益。

24.6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或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或行使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的,不能被解释为它已放弃履行该规定或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任何其他规定,或已放弃行使该权利或本合同以其附件中的任何其他权利。

24.7本合同所称的赔偿 公司损失均包括 公司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损失。本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违约条款、处罚条款等若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供应商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8 本合同全部条款均适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购物合同书【篇7】

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正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买卖合同,但不同于传统买卖合同,其交易标的物是买方仅根据卖方提供的图片、描述而虚拟感知的,合同的履行多数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快递服务,所以加大了买方购物的风险。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使得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因此,明晰风险转移的时点,合理划分买卖双方的权责义,对网络购物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这一不幸损害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合同法风险负担制度的设计目的。针对买卖合同,长期以来主流民法理论一直认为,风险负担仅指价金风险的负担。[1]因为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不同视角观察,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可以说成是价金的风险。

风险负担是对价金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静态划分,而风险何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即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则是对风险的动态考察。从大多数国家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规定看,有物主自担风险的所有人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种模式。与前一模式相比,交付主义具有明确界定风险转移时间、较好地体现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等优点,因而成为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标准。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采纳的即是交付主义模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 条的规定,在适用该项原则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做出与交付主义规则相悖的特别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风险负担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时,该约定有效。无约定,则按交付主义来分担。此外,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则从其规定。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依然属于买卖合同,因此在标的物风险负担上也应遵循交付主义的一般规则。

二、网络购物合同相较于传统买卖合同的特殊性

网络购物合同所交易的标的物种类复杂,且快递服务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因而风险负担问题自然有异于传统买卖合同。

第一,网络购物合同所涉及标的物的范围与传统买卖合同不同,致使其风险具有特殊性。依据我国《合同法》第视频影像资料、游戏娱乐软件等为交易对象的买卖合同的数量激增,而以有体物为原型的民法理论及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能否适用此类买卖合同,不无疑义。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英美法系国家立法通常也认为除有体物外,无形财产权益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物。[《法国民法典》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统一的规定。此立法现状越来越不适应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电子信息产品交易的实践,有必要将标的物范围予以扩展。法释[2012]7 号(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畴在制度规定上作出突破,其第5 条将电子信息产品纳入其中。

按照《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数量、型号的,依然不能作为买方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当标的物的数量与外观不符合网购合同的约定,买方可拒绝接受标的物,虽然此时买方签收了,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148 条的规定仍然由卖方承担。

退换货物的风险负担。基于网络购物中买方对标的物品质认识的局限性,买方经常会在货物签收后,发现自己对所选购物品的预期与卖家的宣传相差甚远,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因卖方违约所致,或纯粹依买方在收货后的个人喜好的影响,因而向卖家提出退换货的请求。若是因卖方的原因,如发错货、卖方实际交付的货物的质量、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卖方违约,退换货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照《合同法》第凡客) 指定物流到买方处取走货物,标的物风险自取时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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