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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普遍的劳动合同必备4篇

2024-09-14
普遍劳动合同

做事之前学会规划,分清主次,才会事半功倍。为了保证活动有序进行,我们可以预先制定一套方案。制定方案需认真仔细,不可出现数据或理论上的错误。如何制定正确优秀的工作方案呢?考虑到你的需要,小编特地编辑了“2024最普遍的劳动合同必备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为你提供参考!

最普遍的劳动合同(篇1)

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出终.

依据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然而,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然而,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也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纠其原因,我发现,

1、这些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是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例如,一些外地大学生为了能来上海发展,先随便找一个国企落脚,是户籍转来上海,等找到更好的'工作,就立即跳槽.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例如等627条规定:当事人未定雇佣期间时,各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约申告.于此情形,雇佣因解约申告后经过两周而消灭.第2118条规定:对于未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享有在按照行业规则、惯例或者公平原则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此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单方解除权不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适用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国法之立法体例,值得我国借鉴.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与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更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面食后扯皮

  

最普遍的劳动合同(篇2)

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出终。

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然而,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然而,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也《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纠其原因,我发现,

1、这些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是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例如,一些外地大学生为了能来上海发展,先随便找一个国企落脚,是户籍转来上海,等找到更好的工作,就立即跳槽。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例如《日本民法典》等627条规定:当事人未定雇佣期间时,各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约申告。于此情形,雇佣因解约申告后经过两周而消灭。《意大利民法典》第2118条规定:对于未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享有在按照行业规则、惯例或者公平原则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此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单方解除权不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适用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国法之立法体例,值得我国借鉴。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与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更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面食后扯皮

3、规范企业行为,事各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相互“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财源”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我所熟悉的浦东几家大型国有企业来看,这些企业都是所谓的“万人”大厂,这几年,搞资产重组,为了能轻装上阵,就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就其实质,买断工龄不就是买断了职工的劳动权吗。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由用工自主权,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门往往只从被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英法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磨千岁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对于用人单位如果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如《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任命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解释,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赋予如此宽泛的条件,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议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

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的制定出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

3、充分开拓,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合同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充分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定工会的地位,确定工会的代表主体资格。对有条件的工会,试行其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支出的办法,保证工会放心大胆的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形成老子抗衡机制

5、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方面,在劳动者胜任工作,未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定期劳动合同,否则,补偿的数额应相当与劳动者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得到的工资数额。对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限和程序,要严格加以限制。如劳动者能胜任工作,无重大的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最普遍的劳动合同(篇3)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实践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

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但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的选择自由,而不像缔结一般经济合同那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作出要约、承诺,即仅可以对劳动合同表示不接受,而不能提出反要约。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不相符的。那么,产生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可归纳为:(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 特别是在“三资”企业中,企业具有劳动者无法抵抗的优势地位。对于劳动者来说,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者一旦失去了工作,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基础。而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为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也只能求全屈就了。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处在了附属的位置,无从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2)企业为了减少订约成本和增进效率,而简化缔约程序。企业经过与大量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这种订约,不断重复的“交易频率”较高,已成为日常工作中例行的工作事项,因此企业希望选择一种既简单省事儿,又能给自己一方较大控制权的订约形式,以节约交易费用。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现在的用人单位把劳动合同定型化、格式化的趋势越演越烈。使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失去了与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平等协商的权利。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笔者认为,可以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劳动者与企业的不平等地位, 如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尽管社会保险体制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但距离广大劳动者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劳动者对失业、生病、养老等问题,仍然心存疑虑。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仍是当前政府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另外,对企业适当增加税收,用于加大职业培训的力度,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也是弥补大部分劳动者的劣势地位,减少其依附性的办法之一。(2 )通过进一步立法来防止企业控制权的膨胀。(3)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 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将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内容确定于集体合同内。由于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从而抵抗企业滥用权利。应该说,这种方式是最行之有效的,因为它涵盖面广、内容具体,又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并且订约成本也不大。当然,要想达到理想的效果,最主要的还要依赖我国工会组织的角色换位,真正发挥出工会的维权作用。

劳动合同解除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可以看出,法律在这一点上已经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是,在当前的现实中,仍然有占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究其原因主要是:(1 )这些劳动者的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儿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2 )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携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己向新的企业“卖个高价”。

要想遏制当前的这种事态,笔者认为,可采用如下措施:(1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2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予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3)规范企业行为,使个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 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互相“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它们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他们的这些作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 )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全企业的利益。(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地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他们错误地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而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他们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作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 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人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国的《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笔者建议可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1 )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地制定出相应的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 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监督检察,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障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力。(3)充分开拓、 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立工会代表的主体资格。对有条件的工会,试行其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支出的办法,保证工会放心大胆地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

最普遍的劳动合同(篇4)

河北省各类企业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

河北省委、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到2012年底,各类企业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意见》提出,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夯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巩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推进非公有制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完善城镇职工和全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十二五”期间,初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不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妥善解决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推进失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医疗、生育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建立省级调剂制度。统筹提高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确保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加强劳动法规建设和执法监督。

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制度体系,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健全企业依法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协商预防机制,2012年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各类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劳动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工会组织与企业行政经营方对话机制,及时反馈职工诉求,将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劳动关系预警直报点。构建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

解决突出问题,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强企业工资分配指导和调控,引导企业为职工增加工资并向一线职工倾斜,“十二五”期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GDP增长幅度,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要普遍高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到2012年底,全省各类企业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和职工工资增长率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保障弱势职工群体权益,推动送温暖活动常态化、长效化。完善专项救助政策,健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

以中小型企业和非公企业为重点,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乡镇、街道等区域性创建活动,把医院、学校等劳动用工较多的事业单位纳入创建活动范围,2013年全省已建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要普遍参加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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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通用4篇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劳动合同”。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越来越注重契约精神的时代,人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合同。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和协商一致,在彼此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如果您对本文有所感悟,请收藏本网页的网址,方便随时阅读或与他人分享!

劳动合同【篇1】

1.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②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经企业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③职工被除名、开除、辞退、以及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④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企业分配适当工作,本人不服从的。

⑤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下列情况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

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②企业不能按照劳 动合同规定,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③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④经批准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⑤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7.下列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

②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任务,任务未完成的。

8.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0.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对厂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劳动合同【篇2】

劳动合同法恰恰使得那些富有竞争力的大企业的生存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由此可见,中小企业的大规模没落未必就是中国未来转型改革的困局。

“摸着石头过河”的中国经济正在驶向“深水区”。如果说,前30年的改革动力来自于资本稀缺与劳动力无限供给之间的紧张关系,那么接下去的改革瓶颈很有可能是来自于内、外因夹击下劳动力数量和质量的缺失。劳资关系及其之间的冲突将毫无争议地成为下一阶段的关键问题。

很显然,原先依靠“量大利薄”的企业生存空间将继续受到大幅打压,资方可能会将这些损失转移到相对弱势的劳方身上,使得出卖廉价劳动力的劳方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化。一旦突破最低生存保障线,那么原先经济增长的社会安定前提就受到严重挑战。从世界经济各国的发展史来看,这是个转型发展的“坎”。劳资冲突的频繁是改革成功的关键期,也是一次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但是,每个国家会根据自身的历史情况和现实能力采用不同的制度解决方案,比如英美模式、德日模式、瑞典模式等,从而形成了多样化的市场制度模式。

因此,处于转型关键期的中国同样需要选择走什么样的'渡河路线,选择改革的最终“彼岸”模式。这就是《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中国社会制度大背景。只有了解此背景,我们才能明白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和深远意义。

从短期看,这一严厉的劳动法变革会让那些在生存边缘的中小企业走向没落,的确损失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率,但从长期来看却得到了有利于国家发展的社会稳定。而且,这些中小企业间长期以来无序的混乱竞争,在相当程度上引导中国企业走向低利润和低竞争力的恶劣生存环境中。但是,在全球化竞争的大背景下,需要培育一大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而劳动合同法恰恰使得那些富有竞争力的大企业的生存环境得到极大改善。良好的制度环境可激发优秀的企业走向卓越,从而真正凸显出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意味着,随之而来的中小企业的大规模没落未必就是中国未来转型改革的困局。

哈佛大学教授马克·罗伊认为,尽管最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经济在全球经济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但由此得出英美模式要优于德日模式这一结论并不一定正确。理由很简单,每一种治理模式都是在各自特殊的历史和政治环境中做出的最优反应,都能达到所谓的“最优效率”。如今大行其道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强调的是拥有大量分散的、大规模的公众企业,但在政治经济利益错综复杂的欧洲大陆和日本未必可行,强大的社会民主力量迫使管理者稳定雇用的工人,为此也不得不放弃那些颇具市场机会的风险性投资。那么,增加规模就成为抵抗市场波动的有效途径之一,只有那些大企业才有可能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中生存下来。很显然,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国内政治以及地缘政治环境的选择性影响,但反过来经济的适应性反馈也加剧了政治改革的进程。

这些对于正在转型改革发展中的中国来说,同样富有启发意义。在改革初期过分地强调市场的作用,认为只要启动市场改革的巨轮,就能理所当然地达到彼岸。但市场也存有很多失灵之处,更何况效率还不是改革的全部内容。因此,政府的适度干预仍是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而且,正是由于政府不同程度的干预,形成长期制度演进的分叉以及不同的彼岸地点。从罗伊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到诺斯的理解经济变迁再思考,都可以看到不同的彼岸模式并不能给予孰优孰劣的简单评价,而关键还在于是否能适应本国、本地区特质性的制度环境。单纯地照搬美国或者日本所谓的先进制度框架,都很有可能面临破产的尴尬境地。

由此可见,站在河中央的现阶段改革真正关键的是彼岸模式的选择问题,而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一转折点的重要事件,这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意义所在。

劳动合同【篇3】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约定了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维护劳动力市场稳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首先,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确保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得到保障。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和方式,为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决渠道。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了明确、合法的权益关系,有效地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平等自愿,并且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应当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同的签订,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达成公平的劳动关系,并根据合同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待遇。劳动合同的存在,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免受不公平待遇和侵权行为的侵害,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

再次,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合同期限和工作期限,从而确保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当合同到期或者工作目标完成时,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和方式也能够提供一种合理的解决办法,避免了由于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而给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对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最后,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约定得到充分的落实。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保障劳动条件、提供劳动保障等,而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只有当劳动合同得到有效执行,劳动者才能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利益,劳动关系才能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同时,对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制裁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力市场稳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工具。它明确了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劳动平等原则,稳定了劳动关系,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环境。

劳动合同【篇4】

XX花木公司(简称甲方)聘用乙方为该公司园林绿化工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从200x年xx月xx日起到200x年xx月xx日止,其中200x年xx月xx日至200x年xx月xx日为试用期。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甲方安排乙方在XXX范围各绿化区从事花草树木的绿化养护,因工作或业务的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按甲方的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而定,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三、劳动报酬:乙方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奖励及调动岗位、改变工作后的工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纪律: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守则、绿化管养规范、职业道德等),服从管理,主动、积极、负责和保质保量做好本职工作。督促和考核,并有权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对责任人或当事人加以处罚或奖励。

五、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条件:本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投诉或查办的;(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甲方无法采纳或满足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要求的。

六、本合同未有约定而甲方员工守则另有规定的,按员工守则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双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名并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委托代理人:

200x年xx月xx日 200x年xx月xx日

烟台劳动合同(必备8篇)


订目标,做计划,大量的行动起来。在收到临时的任务通知时,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方案。方案具有一定的可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如何制定属于自己的专属方案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烟台劳动合同(必备8篇)”,在此提醒你收藏本页,以方便阅读!

烟台劳动合同 篇1

烟台劳动合同——合法合规 稳健有序

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地劳动合同也逐渐成为了重要的雇佣关系规范和劳动保障手段。在山东省,烟台市是一个具有经济活力和发展前景的城市,其劳动力市场也不断扩大,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问题也十分关注。因此,本文就烟台市的劳动合同相关话题进行主要探讨。

一、烟台市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及特点

1.1 法律法规

我国《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近年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不断健全与完善,对我国企业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地方政府层面,山东省也针对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以适应不同的发展需求。比如,在烟台市,根据市场情况,拟定了《烟台市城镇职工用工合同范本》等相关规定,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流程,确保用工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1.2 特点

烟台市的劳动合同特点在于实际操作激进人性化,注重劳动合同的双方权益平衡。比如,烟台市明确了“三签制”中的“试用合同”、“正式合同”和“租房合同”,加强了对招聘、培训和转正等节点的把控,让用人单位和用工者都更加稳妥可靠。此外,烟台市还注重推广劳动合同公示制度,让法律规定透明化,员工权益得到更大程度地维护和保障。

二、烟台市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虽然烟台市的劳动合同规定严谨,但是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侥幸心理和克扣员工利益问题。因此,市劳动保障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劳动合同的检查和监管。近两年来,烟台市检查和解决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数每年都在不断上升,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尤其是在疫情期间,烟台市劳动保障部门更是针对复工期,开展了“用工先签协议,招工先公示展”的相关行动,进一步落实和执行了相关政策法规,加强了用人单位和用工者之间的互信和沟通。

三、劳动合同与企业发展

随着烟台市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多元化发展,劳动合同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一方面,劳动合同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和用工流程,让企业更高效、安全的进行用人管理;另一方面,良好的劳动合同将加强企业吸引人才的能力和向心力,对企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因此,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对烟台市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烟台市劳动合同制度是稳健有序的,遵循法律规定和地方政策的行动指导。让员工和企业能够在双方切实维护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合乎法律法规的用工目的。未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渐趋成熟,烟台市劳动合同制度也将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走向更为稳健成熟的发展之路。

烟台劳动合同 篇2

咀方(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实际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咀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_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_个月。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工作任务时止(该工作任务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工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__________为休息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甲方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保证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病举等休息休假权利。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安排在休息日加班时,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省景本单位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于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二)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元/月。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按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要求,根据本单位每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形式,适时增加乙方工资。

(四)甲方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执行。

五、社会保险

(一)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和个人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

(三)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甲方应当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甲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

(三)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发生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七、其他约定条款(双方约定的培训和服务期、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行。

九、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十、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咀方:(盖章)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烟台劳动合同 篇3

我作为一名烟台市民,很高兴能为大家介绍一下烟台劳动合同的相关主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走向职场,劳动合同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书也变得愈加重要。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烟台劳动合同的相关主题。

一、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许多企业也逐渐壮大起来,这个时候就需要提供一份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来保证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合法权益。在烟台,有关部门和企业也逐渐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始积极整顿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的现代化管理,规化化操作。通过规范化的劳动合同,不仅可以避免因不合理用工劳动而造成纠纷,而且还可以将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化,使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二、劳动合同应当注重监管和效果评估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应该是平衡的。劳动者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也应该紧紧把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协调。在烟台,有关部门和企业应该注重劳动合同的监管和效果评估,一旦发现企业和员工之间出现了不平衡的情况,应该及时予以调整和纠正。通过这种方式来保障雇主和劳动者的权益,防止因为工作中的矛盾而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三、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需要精细管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它具有约束力,在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管理有效期工作,企业和雇主应该通过合适的办法对劳动合同进行精细的管理。在烟台,企业和雇主应该考虑到员工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和时间成本,不仅要重视劳动合同的内容,还要注重合同的有效期和续签方式,使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稳定和合理。

四、提高劳动合同的内容质量和符合性规范

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之一,劳动合同的内容质量和符合性规范直接关系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烟台,有关部门和企业应该提高劳动合同的内容质量和符合性规范,确保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使员工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同时,还应该推动劳动合同的注销和撤销,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和法律纠纷。

总的来说,烟台政府和企业应该积极推动劳动合同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使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稳定、和谐和合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员工也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和保障。

烟台劳动合同 篇4

烟台劳动合同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劳动合同已成为就业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必备文件,它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权益双方的合法合理权益的法定文件。烟台作为山东省的重点城市之一,拥有着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在就业市场上劳动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探讨烟台劳动合同的相关主题,表达出劳动合同对于就业市场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一、烟台劳动合同的概述

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雇佣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是一种权利义务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为基础的、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双方劳动关系的某种商务合同。劳动合同包括了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工资、福利、保险、工作时间、试用期、解除合同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障劳动者来之不易的权益的确切保证。

劳动合同在烟台市也有着非常明显的作用,它不仅规范着用人单位和就业者之间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还起到了加强企业管理和稳定社会就业的作用。在当前日益不稳定的经济环境下,劳动合同更是保障劳动者稳定就业的重要手段,防止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突然失业和合同问题。

二、烟台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数据显示,烟台市的就业市场总体稳定,劳动力市场供需持平的局面已经形成。烟台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不断增加,中心城区的就业率比2019年同期增长了0.7个百分点。但是,在发达国家不太让人满意的经济环境下,未签劳动合同情况的就业情况仍然存在。

根据烟台市就业局发布的《2018年烟台市就业情况报告》,烟台市总共签订了58.8万份劳动合同,但全年问卷调查发现50%以上的就业人员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而且很多人连口头合同都没有。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一些私营企业或小企业由于缺乏合理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所以忽视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从而导致了未签劳动合同和不再劳动合同有效时间内的安置问题。

三、加强劳动合同的实施措施

加强劳动合同的实施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不仅是用人单位和就业者的责任,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监管。在加强劳动合同的实施中,以下几点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1、教育培训: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工人的劳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对劳动法、工资、福利、保障等方面的意识和素质。

2、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工作机制,对未签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罚。

3、执法监管:加快对未签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管,并加强对受教育和受过培训的企业的奖励。

4、宣传教育:加强宣传劳动法、工资、福利、保障等方面的理念,提高就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使之更加合规合法地从事劳动活动。

四、结语

劳动合同作为就业市场上的重要文书,既是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文件;又是加强企业管理和稳定社会就业的有力手段。加强烟台市劳动合同的实施是实现就业市场规范化和就业信任的重要保证,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管,使之更好地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繁荣。

烟台劳动合同 篇5

烟台市颁布的新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和雇主带来了很多好处。这篇文章将探讨这些好处,以及新合同将如何影响劳动力市场和经济。

根据烟台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新劳动合同的重点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具体来说,新合同规定了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日和加班费等方面的保护措施,以及雇员和雇主之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新合同还规定了工资支付标准。按照规定,资历和技能程度高的员工将得到更高的薪水,而不是像以前一样仅仅根据工作年限来决定工资水平。这种改变将激励劳动者提高技能和知识,为公司提供更高质量的工作。

与过去的合同相比,新合同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违约责任。如果雇主违反了合同规定,将面临更高的罚款和赔偿责任。这将鼓励雇主遵守合同条款,同时也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考虑到刚刚开始工作的年轻人所面临的就业压力,在新劳动合同中规定了更多的培训和晋升机会。这有助于提高年轻员工的技能和工作经验,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做好准备。

总的来说,新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力市场和经济都有积极影响。保护劳动者权益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将为劳动力市场带来更稳定和公正的环境。而为企业提供有利的劳动力条件,更好地保护员工的利益,则有望激发更多的投资,并提高整个经济的生产力。

在新劳动合同规定的基础上,企业和员工都需要做出相应的努力。作为受益者,劳动者应该尽力提高自己的技能和工作经验,使自己成为企业的重要财富。在这样一个稳定和公正的劳动力市场上,企业将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提高整体效率,并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因此,烟台市的新劳动合同是一个积极的举措。这一标准的制定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和企业的重视,有助于为城市创造更加繁荣和有竞争力的经济。

烟台劳动合同 篇6

烟台劳动合同

随着烟台经济的持续发展,劳动力市场越来越活跃。在这个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是烟台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一、什么是烟台劳动合同?

烟台劳动合同是指烟台地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

二、为什么要签订烟台劳动合同?

1.明确权利义务

烟台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而劳动者则有义务完成雇主交办的工作任务,完善本职工作。

2.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烟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休息时间、劳动条件、职业安全等。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这些保障措施,防范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

3.维护用人单位利益

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工具,也是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法律手段。劳动合同中明确了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指挥、监督、指导和检查职工的工作,以及要求职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中的这些内容可以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劳动者工作效率,维护企业正常运营。

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法律约束和惩罚。

三、烟台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合法订立

烟台劳动合同必须是合法订立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手段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明确职业性质

烟台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职业性质和工作内容。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要求劳动者从事非法或者超出本人身体条件的工作。

3.劳动报酬严格规定

烟台劳动合同必须严格规定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津贴、奖金等,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社会保险缴纳

烟台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总之,烟台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应该尊重法律、尊重劳动者的权利,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通过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利益。

烟台劳动合同 篇7

烟台新劳动合同颁布,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本文将从合同的内容、签订和执行等方面详细介绍烟台新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

一、合同的内容

烟台新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和福利、工时、休假、劳动保护、劳动纠纷解决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和互惠性。

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工资和福利部分应明确工资的支付方式、金额和周期,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等。

合同还要规定工时和休假的相关事项,包括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加班和调休的安排等。此外,劳动合同还应明确劳动保护的相关要求,如安全生产、劳动条件和环境的保障等。

二、签订合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附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公章。烟台新劳动合同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进行面谈,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和福利、劳动条件等,并在合同中一一记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劳动者在入职前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烟台新劳动合同还规定了试用期的安排,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试用期。

三、合同的执行

烟台新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违约的责任和解除合同的程序。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或协商解除合同。如果解决不了,双方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合同期满或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在离开之前要将工作岗位交接完成,并清理个人工作档案和物品。

烟台新劳动合同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

总之,烟台新劳动合同的颁布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提高劳动效益和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共同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劳动关系。

烟台劳动合同 篇8

烟台劳动合同

烟台作为山东省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之一,近年来持续发展,吸引了大量人才的涌入。在这个过程中,劳动力市场也逐渐繁荣起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涌入这个美丽的城市。作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纽带,劳动合同也成为了一种不可或缺的协议,保障着双方的权益。本文将从烟台劳动合同的概念、特点、签订和终止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烟台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烟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订立的一份合同,规定了雇佣关系的范围、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2.特点

(1)自由化:烟台劳动合同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双方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既可在文件上签订,也可采用口头方式达成共识。

(2)个性化:烟台劳动合同要根据不同岗位、行业和企业特性来进行规定,因此劳动合同适用于不同的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

(3)强制性:通过法律制定,烟台劳动合同是一份强制性的文书,保护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权益,还能充当工作服务条款的作用。

二、烟台劳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1.合同期限要明确:烟台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合同的期限,期限以年为单位,为1年、2年、3年或以上,也可以依据公司的需要约定。

2.工资待遇要公正:烟台劳动合同应明确员工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并在合同中详细说明payroll方案。

3.保护员工权益:烟台劳动合同还应包括员工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休息休假和大病护理等有关条款,以保障员工在公司的权益。

4.法律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烟台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出现违法条款。

三、烟台劳动合同终止的途径

1. 合同期满:烟台劳动合同的经常形式是规定一定的期限,合同到期时自然终止。如果双方都没有表示继续合同关系的意愿,合同自然到期终止。

2. 解除合同:当有一方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对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另一方则可解除合同。

3. 协商处理:当有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申请时,应当先进行协商。如果协调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总之,在烟台市统一开展劳动合同制度后,以合同为依据可以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使员工更加自信地前行。同时,企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条款,最大程度上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让员工更加安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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